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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企业)有限合伙制——2.0时代NGO与社会企业的制度创新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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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4 18:35: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转自 http://www.ngocn.org/?uid-10666-action-viewspace-itemid-21709
  大概一年前,由于企业社会责任咨询网(http://www.csrsolution.com/chinese)发展的需要,我开始和一些风险投资商与战略投资者接触,那时的他们,给我上了"有限合伙制"的第一课。而我,也将一个新的问题抛给了这些金融界的创新推动者与实践者,即"非营利组织,或者社会企业,可以接受风险投资吗?又该适用什么组织制度和治理机构呢?"尽管当时国内"有限合伙制"还没有取得法律上的正式地位,但这并没有影响我们双方均对这个问题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其中的一些具体议题也已经进展到了操作阶段。

  让我感兴趣的理由很简单。从企业到NGO,我也算经历过不少的组织形式,从最常见的股份制,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国有企业,到一般合伙人制,以及家族控股公司,和我自己成立的公司,从国际NGO,基金会,政府NGO,到我参与发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现在大量的民间组织合作伙伴。但是,我一直在寻找最适合今天中国国情,适合公益2.0时代的中国NGO和社会企业的组织形式,因为我相信,制度创新才是一个产业,或者一个行业发展的真正源动力,就像政治经济学中生产关系之于生产力的作用那样。

  2007年6 月1 日,中国新修改的《合伙企业法》正式生效,终于承认了"有限合伙制",这一风险投资领域基石级的组织制度形式。对于我和我的团队来说,这意味着一些项目终于可以正大光明的付诸实施了,而不再需要使用各种名目来遮遮掩掩,但我觉得更重要的是,无论对于民政注册的NGO,基金会或社团,还是工商注册的草根组织,或者社会企业,"有限合伙制",无疑将成为一种新的制度选择,甚至有可能影响到整个行业的发展和生态。

  我并非经济学专业出身,因此我希望尽可能用我能理解和掌握的简单语言将这个话题说清楚,特别是对于2.0时代NGO和社会企业的借鉴意义,从而可以让更多的从业人士自己去探索具体的运作方式。

  本文分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对于有限合伙制的介绍以及对于NGO和社会企业的借鉴意义,第二部分将根据我的个人理解和实践,探讨NGO和社会企业如何在法律,税收,管理和人力资源等具体工作层面借鉴或者实施有限合伙制。

  1. 什么是有限合伙制?

  有限合伙制是合伙制的一种特殊形式,对外在整体上也同样具有无限责任性质,但在其内部设置了一种与普通合伙制有根本区别的两类法律责任绝然不同的权益主体:一类合伙人作为真正的投资者,投入绝大部分资金,但不得参与经营管理,并且只以其投资的金额承担有限责任,称为有限合伙人;另一类合伙人作为真正的管理者,只投入极少部分资金(风险投资领域一般为1%),但全权负责经营管理,并要承担无限责任,称为普通合伙人,亦称一般合伙人或无限合伙人。

  2. 有限合伙制的优点是什么?

  有限合伙制的主要优点来源于其组织安排和制度设计上的创新。

  ●与普通合伙制度比较而言,有限合伙制度的最大特点就在于它是人合和资合的有机融合。这种融合使有限合伙具有以下两个显著特征:合伙人与合伙企业相分离,因为有限合伙人虽然在分享收益分担亏损意义上仍是合伙的成员,但已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具有更大的稳定性和持久性。
  ●有限合伙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能最大限度提高运营效率,相应增加资本收益。
  ●有限合伙制有利于降低运营成本。
  ●有限合伙制通过合伙契约中的约定,构成对合伙人的各种约束机制,最大限度降低人为损失。
  ●有限合伙制有利于项目的风险管理。有限合伙制通过一系列合约规避普通合伙人把资金投于风险无法控制的项目,因为如果运营失败,做出决策的合伙人必须首先承担损失,这样合伙人将提高投资警惕性,削弱项目的风险。

  3. 有限合伙制和NGO与社会企业有什么关系?

  长期以来,公益界一直存在并广泛争议着"拥有者缺位"的现象,即"谁的组织"和"谁说了算"的问题。这种现象在中国国有企业的发展历程中也曾频繁出现,即理论上说,是人民(纳税人或公民)拥有国有企业以及该企业的所有资源,但事实上资源的拥有者对资源的使用,处置,包括收益,几乎没有话语权。同样的问题,由于其特殊的行业属性,在NGO或者社会企业中往往更加明显。很多时候,捐款人只有两个选择:要么事必躬亲,亲历亲为至项目的具体运作层面,那么就会面临NGO强烈的"donor-driven"的反弹和指责;要么基本不干涉项目运作,那么就必须依赖NGO及其从业人员自身的公信力和道德水准,同样也会面对巨大的风险。

  在前一篇文章中,我提到了NGO的行业属性问题。如果我们承认NGO是一种特殊的服务业,那么对于有限合伙人制的借鉴,将在很大程度上,特别是制度层面上,解决上述问题。

  首先,NGO或者社会企业的管理者,或者从业者,对于资金以及资源的提供方,承担的是经济学上的"信托责任"(对于信托责任,推荐大家阅读郎咸平先生的相关著作),其主要运作形式是代理服务,因此才可以收取管理费作为服务的成本或者报酬以维持机构的生存和长期发展。

  其次,出资人,无论何种形式,应被视为有限合伙人,而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和运作的NGO或其管理团队,即自动成为普通合伙人,双方的合伙人资格期限均为该出资的有效使用或项目持续期间。根据有限合伙协议,有限合伙人可以根据其出资额度明确其期望的投资回报,其中既可以包括常见的NGO项目产出,如受益群体的人数,培训班的举行次数或者倡导的效果等,也可以自行指定,如企业的相关媒体报道次数,或者员工志愿者的参与程度等,NGO作为普通合伙人,可以根据机构章程,法律法规和运作能力,与出资人就此进行商榷和谈判,并最终决定作为是否担任普通合伙人,以及项目运作所需的成本和普通合伙人报酬。双方一旦达成一致,那么在项目持续期间,即可按照有限合伙制的责、权、利开展工作。

  另外,如果某机构或个人是某NGO的长期资助人,那么其有限合伙人资格可以根据有限合伙协议长期持有。如果某项目的出资人众多,如多个基金会,或社会公众,那么应通过代表制将有限合伙人资格赋予出资人认可的出资人代表。

  最后,在有限合伙人的制度安排下,双方认可并签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有限合伙协议》。特别需要指出的是,NGO或者社会企业,既可以以项目为单位,在内部实行有限合伙人制,即不同的项目经理成为不同项目的普通合伙人,由NGO或社会企业统一协调和管理,也可以用机构名义与主要出资人建立有限合伙制,从而成为专业的项目管理公司或组织。关于具体的法律规定,我会在下一篇文章中阐述。
http://www.ngocn.org/index.php?uid-133 此生无求,专事八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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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5 00:49:22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点启发,不过还是有好多不明白的,还想再 多了解一点
服务安徽高校环保社团,培养青年环保人才 Haven邮箱:guiyonglong5500@163.com 安联公共邮箱:anhuigsf@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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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0-3 04:13:07 | 显示全部楼层
有限合伙制——2.0时代NGO与社会企业的制度创新选择(二)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7-10-01 17:01:28 / 个人分类: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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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文章简单介绍了有限合伙制以及对于NGO和社会企业的借鉴意义,谈到了三个问题,“什么是有限合伙制?”,“有限合伙制的优点是什么?”,和“有限合伙制和NGO与社会企业有什么关系?”



在下文中,根据中国的现实情况,我将NGO与社会企业分成三类,第一类是民政注册的(民非或社团),第二类是工商注册的(一些草根组织和社会企业),以及第三类没有注册的(部分草根组织,部分社会企业和一些工作小组)。




4. 如果NGO和社会企业希望尝试或者借鉴有限合伙制,目前的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



对于第一类组织,目前国家只针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民非)做出了一些规定,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我们可以看到:

“第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三种。 …………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伙举办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对合伙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拟任单位负责人指所有合伙人。”



“…………合伙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可为其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应当包括条例第十条第一、二、三、五、六、七、八项的内容。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在其章程草案或合伙协议中载明该单位的盈利不得分配,解体时财产不得私分。”



“第八条:经审核准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书面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并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



对于第二类工商注册的组织,今年6月生效的新《合伙企业法》已经将相关法律成文规定,在此不再赘述,其中特别提醒大家注意第二条: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合伙,其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成为合伙人。”



值得注意的是,包括上市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均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可成为有限合伙人。

对于第三类没有注册的组织,大都是以民间个人身份直接开展活动,法律法规限制较少。




5. 实施有限合伙制,在税收上有什么好处?



很多工商注册的NGO,特别是筹资能力较强的,经常会遇到税务问题,如“捐款纳税”或“公益组织缴纳企业所得税”等。有限合伙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个问题。



首先,从法律关系上看,有限合伙企业不需要承担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税的一级税负,还可以通过以有价证券形式给其他合伙人进行收益分配,避免即时的应税收入的税负。



其次,根据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即合伙企业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不是33%的企业所得税,也就解决了双重征税问题。



对于目前中国大多数的NGO与社会企业来说,合伙人的工资或者收入标准,往往还未达到或者只是略微超过个人收入所得税的起征点,税收负担将大大降低。




6. 实施有限合伙制,对于NGO与社会企业的日常管理有什么帮助?



有限合伙制,可以部分解决目前很多NGO与社会企业所面临的管理困境,即“招不到人才”,“管不好人才”,和“留不住人才”。根据我的经验和理解,这里的人才一般是指中高层的管理人员,如项目官员或项目经理等。



“招不到人才”的根本原因之一是工作的吸引力问题,特别是当我们希望招募大量的80后人才和专业人士的时候,对于他们,往往工作收入已不再是工作吸引力的全部。这时,“合伙人”的头衔,以及背后所蕴涵的工作乐趣,挑战,决策空间和上升通道,将成为至关重要的砝码。



“管不好人才”的重要原因之一是责权利的脱钩,特别是在NGO中普遍存在的“反正不是自己的钱,只要个人没贪污,项目成败无所谓”的观点。有限合伙制通过具有法律效力的制度安排将项目经理(普通合伙人)的收入,责任和权利,与项目风险直接挂钩。在大多数的有限合伙协议中都会明文规定,如果由于普通合伙人的原因导致运营失败,做出决策的普通合伙人必须承担部分乃至全部的投资损失,同时,如果成功,也将获得相应的奖励。



“留不住人才”的核心原因之一是激励制度,其中既有“给不起钱”的,“给的起但不愿意给的”,也有“给的起但怕机构内部矛盾的”。如前文所述,如果在内部实行有限合伙人制,招募不同的项目经理成为不同项目的普通合伙人,而NGO或社会企业统一协调和管理,那么,某项目经理(普通合伙人)的收入将在双方认可的《有限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与该组织的其它项目或者其它同事将不存在有效关联,甚至不具备除特定捐款人需求之外的公示义务。一个典型的例子是我曾经合作过的一家合伙制的发展项目管理公司,该公司收入最高的项目经理和最低的之间,没有人明确知道相差多少,但公认在10倍以上。




我的理解和建议:



我没专门学过法律,但由于工作的原因经常接触律师。常听他们说的几句话是,“法无明文禁止即为可”,“法不搠前罪”和“程序正义”。因此,我的理解是:



首先,从现有法律条文上看,无论民政注册,还是工商注册,有限合伙制都是合法的。也就是说,无论出于任何原因或者动机,一个NGO或者社会企业选择以有限合伙制的方式运作,均被法律允许。



其次,鉴于目前我国的法律尚未对有限合伙制的公益组织或者社会企业做出任何明确的规定,因此,任何NGO或者社会企业的《有限合伙协议》,只要内容合法(不违反上位法,如宪法或《条例》),程序合理(如经过了相应的表决机制),则自动并且应该成为该组织的最高行为标准,并具有法律效力,其它任何人或组织无权干涉。



另外,如果有一天国家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或者实施细则,那么之前签订的《有限合伙协议》,可以修改或重新签订。




给企业的建议:



最近,不少企业的朋友在和我们探讨如何设立企业基金会的问题。也许,针对目前日益收紧的金融管制政策和极其困难的基金会执照审批,一个建议的变通办法是,企业与有公信力和执行力的NGO合作,成立“有限合伙制”的NGO或社会企业。企业作为主要出资方成为“有限合伙人”,NGO成为“普通合伙人”。通过“有限合伙协议”,企业实现原本希望通过企业基金会完成的工作目标和任务,而NGO履行信托责任,通过普通合伙人的代理服务获得管理费用和应得报酬。




给工商注册的NGO的建议:



对于工商注册的组织,如何界定“非营利”与“营利”,一直是个非常困难的问题。大量的组织,特别是草根组织,由于无法民政注册,不得不选择工商注册以获得基本的合法活动资质,如公章和银行帐号等,但因此也就不得不经常面对捐款人和社会公众对于其“非营利”性质的质疑。因为毕竟从法律意义上说,如果某组织接收了一笔数目较大的项目款项或捐款(我遇到的一个案例中,数目已经大到足够引诱各种想法和企图),然后直接将该笔款项在内部进行分配(如分红或发奖金),最后只要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将组织直接进入破产清算阶段,那么理论上该组织只需要承担道德层面的指责,而任何人都不必对捐款人承担法律责任,因为归根结底,其本质只是一个有限责任公司。



因此,对于工商注册的NGO,在暂时无法民政注册的情况下,一个容易获得法律上的公信力的办法是实行“有限合伙制”,通过《有限合伙协议》这一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本详细阐明组织的性质,合作形式,利益分配模式,以及如何处理不同来源的资金或者捐款。




给NGO或者社会企业领导人的建议:



对于2.0时代的NGO和社会企业的领导人来说,“有限合伙制”是个新生事物,风险与机遇并存。如何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法规,结合自身实际,从制度安排,日常管理,到合理避税,尝试或者借鉴有限合伙制,是个值得思考和研究的问题。



也许,大处着眼,小处着手,从某个项目或者某个特定领域开始,是个不错的主意。




给读者的建议:



有限合伙制对我来说,也是个新的话题。非常希望和期待感兴趣的读者,通过留言,和我以及其它的读者们,分享你们的观点,研究,和实践的经验。
http://www.ngocn.org/index.php?uid-133 此生无求,专事八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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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0-3 04:13:56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句话.放到麋鹿那个版块也合适.ngo如何与商业结合
http://www.ngocn.org/index.php?uid-133 此生无求,专事八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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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0-3 05:50:45 | 显示全部楼层
偶最近一直发愁小书房..就是没有可持续的资金来源.想从社会企业这边找个出口呢.
.http://www.csrsolution.com/chinese/ [s:90]居然发现最右边那张照片是偶下乡拍的... 回来爱心社做影展的时候还不用呢.说偶浪费胶卷..
http://www.ngocn.org/index.php?uid-133 此生无求,专事八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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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0-3 05:51:53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左边一张是心守的.做成日历了还.我真...爱跑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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