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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地废物转移有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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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6 10:54: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内地与香港签署文件加强联合管制

2007-11-26  宗边


  本报讯 《内地与香港特区两地间废物转移管制合作安排》(以下简称《合作安排》)签署仪式11月15日在深圳市举行。来自国家环保总局、香港特区环保署、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等单位的代表出席签署仪式。国家环保总局污控司司长樊元生和香港特区环保署副署长赵德麟作为双方代表共同签署该文件。
  为规范内地与香港特区两地间废物转移活动,国家环保总局和香港特区环保署曾于2000年1月7日共同签署《内地与香港特区两地间废物转移管制合作备忘录》(简称《备忘录》),将内地与香港特区间废物转移纳入管制轨道。此次签署的《合作安排》在原《备忘录》基础上,根据近年来内港两地废物转移活动出现的新动向和管理需要进行了补充完善。主要修改和增加内容有:一是对内地产生的危险废物经停香港特区向国外输出和香港特区产生的危险废物经停内地港口向国外输出的管制措施作出规定;二是就内地产生的危险废物经停香港特区向国外输出时履行《巴塞尔公约》再进口责任作出规定。
  新的《合作安排》的签署将在内地与香港特区两地间建立起更加完善的废物转移合作监管机制,充分反映出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区政府在日常环境管理工作上的进一步沟通和合作,标志着内地与香港特区在废物转移管制领域的合作又向前推进了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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