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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探环保志愿者民间组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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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3 13:59: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再探环保志愿者民间组织管理
——必须建立严格的民间社团财务财产管理制度
蔡明森 福建省环保志愿者协会常务副会长

通过一段时间的学习与实践,觉得在当前中国社会诚信度低、公民社会责任感弱、贪渎成风的情况下,除了政府应该一方面更大放开民间成立社团(如协会、学会、基金会、联合会等等)注册成立之外,一方面还得加大立法步伐,让民间社团在法律的框架之内活动,同时加强对它们的财务、财产管理与运行情况的监督。笔者在三个月前写的《环保志愿者民间组织管理初探》一文中,就开始严重关注这方面的问题。比如:
“虽说中国的志愿精神可以追溯到古代,但是公益性的志愿者民间组织却还处于萌芽时期,缺乏组织与管理经验, 不少组织的创建者在思想与理念和组织与管理方面还没有足够的准备,甚至显得混乱无序。这并不是最重要,只要我们具有志愿精神并立志当一名真正的志愿者,可以在未来的战斗中学习战斗,在战斗获取教训和经验。但问题在于,不要由于理念的不确定性,组织管理的无序,社会歪风的袭击,而影响了志愿者民间组织的健康成长;尤其是中国的环保NGO组织尚处婴儿阶段还非常脆弱,经不起因为自身任何问题而带来的病菌的侵袭。近年来关于省内外有少数民间组织(包括官办和半官办的,也包括环保类的)“挂羊头卖狗肉”的曝光有之,内部财务混乱的报道有之,欺诈骗钱的案件也时有发生,这些都严重地直接损害民间组织的形象。福州有句地方俗语:“好坏人相拖累”,这些害群之马的所作所为以及所造成的恶劣影响,不但亵渎了高尚的志愿精神,并且还给真正立志公益事业的NGO组织及其志愿者带来了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和困扰。”
“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当民间环保志愿者组织有了一定社会影响了,有更多财团和企业主愿意捐助了,必然会招来一些投机分子混进纯洁的队伍,如果环保NGO组织财务制度不严,财务不公开,帐目不清,公私不分,甚至有的组织主要负责人将创办的NGO组织当作敛财的工具,这样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经济诈骗犯罪,是我们NGO组织及其每一位志愿者所要鄙视和坚决抵制的。我很反对中国近年来出现一股腐败暗流——跑赞助的人必须索取20—30%甚至更多的回扣。且不说跑赞助的人索取回扣本身合理不合理合法不合法,但是环保志愿者协会作为慈善公益性的民间团体,这种的募捐和求助是完全用于环保事业和维持协会正常运作的,跑赞助者索取回扣与情与理与法都是说不过去的。何况我们的财务制度也不允许将这笔非法开支入帐。任何允许回扣的做法都是违背志愿者的志愿精神和社会公德的。”
接着笔者还就非营利的公益性民间社团的财务管理问题提出了看法,如:
“财务是公益性民间社团必须严肃注意的问题。即使有的志愿者NGO组织创建者在起始阶段自己掏钱注册或举办活动,无论是属个人捐资还是借用,也要建账,也要审计。所有捐资性质的款均属协会公共财产,捐资人无权擅自使用或随意抽回资金;如果是借用性质必须预先向理事会讲明并公开数目和合法开支情况。《公司法》对私人企业的注册资金、借贷、投资、销售收入与成本支出以及利润分红,都有严格的法律规定,何况是公益性的非营利的民间社团。法律法规要求我们这样做,捐资人和赞助者要求我们这样做,社会要求我们这样做,志愿者们要求我们这样做,志愿精神、道德与良心也要求我们这样做。我们花的每一笔钱都必须跟环保事业有关,都必须精打细算、勤俭节约,都必须经得起法律、制度、捐资人和志愿者们的检查。我们可以自豪地挺着腰杆大声说:“捐资者,你们放心吧,我们绝不会乱花你们一分钱!”
然而,笔者在会长缺位的情况下,以副会长的身份临时担任本协会主要领导工作,再加上对社会上一些同类型的民间团体进行考察与了解,发现不少不合法律与协会《章程》操作的问题,以及将给方兴未艾而又处婴幼儿阶段的纯民间非营利公益性社团,带来困扰甚至埋下致命的隐患。因此撰写了《环保志愿者民间组织管理初探》和《再探环保志愿者民间组织管理》。

就拿以环境保护为最高任务的纯民间社团(不含隶属各级环保局的半官办的环保协会类),他们的活动经费主要来自社会企业捐赠与团体会员费及个人捐款,也许有的协会资金来源更加丰足,每年举办活动开支之后许有结余,以备青黄不接时用,这都是合法和正常的。国外的环保志愿者性质的民间组织(如绿色和平组织、自然之友、世界自然基金会等等等),也都是依靠社会、企业、个人捐助的,它们不但资金充裕甚至有自己的写字楼和培训中心。笔者以为不要多久中国一些精英环保NGO,也有可能得到源源不断的资助,财力人力十分雄厚。可是,中国几乎所有环保志愿者NGO,都是由个人或少数几个人自发性成立的,法人成分复杂,本身当时立会的动机也很复杂,法律意识弱、管理能力差,财物管理混乱,队伍很松散,来去自由,给个别法人或创建人或主要领导人留下了以权谋私的空间。现在已经出现少数民间社团的法人或主要领导人,办有私人公司企业,将拉来的捐款以承办活动之名转移到自己公司户头——化公为私;有的迟迟不制定财务制度,财务不公开,随意开支,财物不造册备案。
笔者以为民间社团更应该依法办会、依法管会。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规章制度没有依法管理,就有将合法民间社团贬值的可能,甚至慢慢变为个别人谋取私利的小集团。这不是危言耸听,而是未雨绸缪。大家想一想,一个协会发展到拥有一间写字楼或一个培训中心,账户里有上百万捐款的时候,这些产权财权最终归属谁人?有人会说当然属于这个协会。是的,应该属于协会。环保事业是永恒的事业,那么协会就应该是铁打的营盘,财物归协会显然一点没有错。协会是由注册的法人来代表其合法性,如果这个法人形同虚设是“假 ”的,或者这个法人出国或消失了,那么协会的这笔财产就有可能遭到灭顶之灾。
因此,笔者以为人大和政府应该与时俱进,尽快订立详细又具操作性的《民间社团管理条例》或《民间社团法》,这是一;二,健全民间社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依法制定出详尽的财务管理与监督制度和明确协会钱物权属,财物方面严格限制法人负责人的开支权利;三,健全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制度,会员大会一年不能少于一次,理事会一年不能少于四次,常务理事会一个月不能少于一次,会长工作会一个月不能少于两次,重大事情尤其是财务收支和财产的变动都必须及时在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上讨论决定;四,理事和常务理事必须具备志愿者精神并积极参加协会的会议和组织的活动,如果无故缺席协会法定会议三次以上,协会环保活动无故缺席三次以上,应该视其自动辞去理事或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职务,在协会季度理事会上通过免其职务。(公益性民间社团应该区别于官办和半官办的民间社团。增加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次数,是利于办事公开、财务透明、提高民主决策水平、防止腐败的有效办法,同时增加理事、会员们的共事接触,加深感情——当然开会形式可以多样化,不必局限于会议室)
有人说协会是民间社团不要搞得那么正规。否!笔者认为正因为我们是民间社团,人员来自五湖四海各行各业,大家不甚了解,成分与思想比较复杂又缺少监督机制,只有上述意见能够成为现实,我们盼之已久的环保NGO才能长治久安、永葆青春活力,才能抵御社会任何污染而永远保持清纯与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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