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恪尽职守认真做好普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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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7 21:38: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8-01-07  国家统计局局长 谢伏瞻
  开展全国污染源普查,准确系统地搜集、整理和分析污染源普查数据,是有效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切实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基础性工作,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建设生态文明的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做好这次普查工作,国务院颁布了《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印发了《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各级统计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这次普查的重要意义,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的各项部署,恪尽职守,认真做好普查的有关工作。在普查准备工作前期,统计部门已就普查方案设计、有关标准划分、普查试点表的审定等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下面,我就统计部门在下一阶段普查中的有关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积极配合做好普查的基础性工作
  这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主要目的在于了解主要污染物的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建立健全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涉及面很广,专业技术性很强。各级统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各地普查领导机构的安排,积极参与和配合环保部门做好这次普查的基础性工作。要按照有关要求,派员参与本地区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工作,并发挥统计部门在普查技术方面的优势;积极配合普查工作的组织和人员培训工作;同时,在不违反《统计法》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积极向环保部门提供有关统计资料。2007年5月,国家统计局与环保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省级统计局在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中工作职责的通知》,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认真执行。
  二、积极协同做好普查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
  各级统计部门要在环保部门的统一组织下,认真参与普查相关数据的审核、普查结果的公布、普查资料的分析开发等工作。在工作中,要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执行《统计法》、《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和普查方案的规定,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不得强令、授意普查对象提供虚假普查资料,不得泄露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
  三、严肃查处普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对地方、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普查人员和普查对象在污染源普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责令改正、行政处罚和通报批评。各级统计部门一定要认真履行好这一法定职权,坚持依法执法,做到严格、公正、规范执法,坚决查处普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普查工作秩序,保障普查数据质量。对典型案件,还要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发挥好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
  全国污染源普查已进入实战阶段,希望各级统计部门在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高度的责任感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扎实工作,争取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圆满成功,为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做出新贡献。

《中国环境报》20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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