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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增值面临企业所得税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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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16 13:46: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04日14:06 公益时报   - 本报记者 程 芬
  “这个会要是早点开,我们可能还有救。”陈一梅是友成企业家扶贫基金会(下称友成基金会)秘书长,此前,她所在的组织已经主动缴纳50多万元的企业所得税。
  1月24日,南都公益基金会与北京大学法学院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联合举办“基金会企业所得税问题研讨会”,探讨基金会增值收入是否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
  虽然陈一梅表示她乐于为国家税收做贡献,但是如果这50多万元留在基金会可以资助更多的公益项目,更好地扶持基金会的发展。在她看来,对基金会增值收入征税对基金会专业化发展是一个打击。
  跟陈一梅一样,为“企业所得税”头疼的还有来自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等公募基金会及南都公益基金会等非公募基金会的负责人。
  增值也烦恼
  “对于2007年这部分收益,我们该怎么办?是不是可以想一点现实的对策申请减免?”中国青基会财务主管姚文为难地说:“到2008年呢?能不能出个制度给我们一点阳光?”
  据知情人透露,2007年度中国青基会投资收益不菲。按照33%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需要纳税好几百万元。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目前基金会的“保值增值”,除了利息、租金这样的“消极所得”之外,还有经营公司等其他积极所得。
  但是根据国税总局24号文和《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只有前者可以免税,后者则要像营利机构一样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一规定导致很多基金会尤其是大型公募基金会对“增值”却步。
  “我们是趋于保守的。”姚文说,“如果这个政策不改,青基会的巨额资金就会存在银行里,老老实实的什么也别干。”
  姚文对这种“无为”表示出了担忧,完全靠捐赠人的钱,青基会怎么发展?
  除了基金会自身成长的需要外,姚文表示一些捐赠人也同样希望让这些钱保值增值。事实也证明,去年青基会资金的保值增值做得就很好。
  作为一家很有影响力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虽然近两年捐赠收入均在亿元以上,但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也面临着增值的烦恼。
  中国红基会秘书长王汝鹏透露,中国红基会很难找到合法、安全、有效的增值渠道。“由于在增值上曾有过挫折,所以目前比较保守,已经三年没有搞投资增值。现在,一个多亿资金存在银行里,一年的利息不过几十万元。”
  提起“企业所得税”,王汝鹏颇有抵触情绪,“红基会就没有交过税,也没人管。反正增值的收入也装不到私人口袋里。红基会是公募基金会,年年募款年年资助。”
  愈做愈大&愈做愈小
  对此,北京大学法学院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副主任金锦萍博士认为,红基会的理事会没有尽到“谨慎投资人”的义务。“多可惜,去年如果在资本市场冲一把……”
  “基金会与其他慈善组织的本质区别,就在于其有运作资金、使其增值的使命。”民政部法制办处长吴明先生说,基金会如果增值得快,公益事业就做得大。如果没有增值,那么愈做愈小,做到最后慢慢就淡出了。
  “红基会是公募基金会,存得起,我们存不起。”南都公益基金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徐永光说。
  徐永光表示,非公募基金会的年度支出必须不低于剩余资金的8%,这与其他国家相比是高的(美国法律规定是5%)。基金会的投资收益一般会随经济形势的好坏波动,丰年时除了保证8%的公益支出外还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歉年时则要消蚀本金完成规定的8%支出。
  “非公募基金会就是靠原始基金的增值来保证资助活动的,每年依法支出8%之外还要向国家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大多数非公募基金会来说都是难以长久维持的。更不可能出现类似于福特那样的基金会——原始基金4亿多美元发展到现在超过100多亿美元。”徐永光说。
  交税为公平竞争?
  吴明还表示,曾经出现过一些非营利组织用接受捐赠的资金搞一些营利活动,不仅跟公益无关,收益还用于私人身上,而立法规定基金会的经营性收入要交税也是对基金会滥用权力的一种限制。
  根据规定,目前我国基金会的经营性收入与其他经营性企业一样要缴纳所得税。
  当时为什么考虑对基金会经营所得征企业所得税?金锦萍认为,在一定程度上,这是为了避免不正当的市场竞争。
  “很多时候营利部门很叫屈。”曾经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有过“密切合作”的金锦萍说。金锦萍表示,当有些公益组织下属经营项目和其他企业经营项目相同时,公益组织又享受税收优惠的话,那么经营性企业会觉得这是一种不正当竞争。
  虽然基金会交企业所得税有一定的依据,但吴明也承认这对基金会发展是不利的。
  “不管是公募基金会还是非公募基金会,它的原始基金来源于捐赠。捐赠和投资是有区别的,投资就要有回报、要分红,有限公司的股东就是这样。而基金会没有分红这一说,它赚钱用于公益。”
  在吴明看来,营利组织的经营性收入既要交税又要分红,而非营利性组织既不应该交税、更不能分红。不过,要改变这一现状还依赖于立法。
  目前,我国《基金会管理条例》第28条没有具体规定基金会所能从事的营利活动,而只是原则性地规定基金会应该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去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金锦萍认为,这其实是授予了基金会从事与其宗旨一致的营利活动。
  金锦萍表示,大多数国家立法允许基金会从事营利活动,对于基金会从事营利活动可能会对其他营利组织造成的不正当竞争问题,通常通过税收问题予以协调。
  据其介绍,在美国,不禁止基金会从事任何合法活动,但会区分与基金会宗旨相关的商业活动和与基金会宗旨无关的商业活动,并在税收上加以区分。
  “比如一个艺术馆出售印有艺术图案的贺卡和纪念品,一个非营利大学出售教科书等活动与基金会的宗旨紧密相联系;而博物馆开设一家餐馆以赚取资金与基金会的宗旨不相关联,要征税。”
  各界承诺合力推动制度改革
  “如果我们基金会将拥有的这些基金直接投入到竞争性市场上,对其他的营利组织来讲,也有不公平的一面,所以也不能一味批评这个政策的出发点。但是回过头来,我们应该看看,我们的投资收益是来做什么的。”
  虽然王汝鹏承认了国税总局24号文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他认为关键是基金会的投资收益用途要界定清楚。“如果增值继续用于公益慈善,那么支持公益组织投资收益不纳税,我觉得还是利大于弊的。”
  金锦萍则认为,对于投入股市、基金等公益组织自身并不参与经营的“消极所得”,不会导致不平等竞争,在税收政策上应区分于直接经营的收入。
  “徒法不足以自行。”金锦萍说,《企业所得税》尽管出台了,但仅仅有这个是不够的,相关的配套的制度,配套的程序,配套的机关,相关的制度衔接问题都必须立马进行,否则这些法律就是空中楼阁,“我们看着很好看却吃不到,所有的实惠也落不到我们非公募基金的身上。”
  而徐永光已经下定决心代表南都基金会联合同行呼吁有关部门停止向基金会增值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他的理由充分而尖锐:如果南都基金会资产每年保持递增10%,7年之后,年公益支出就将从800万元提高到1600万元,受益的是社会。况且,各国研究表明,使用同样的钱,非营利组织的效率比政府高。不仅如此,公益资金在流转的过程中可以激发公众的公益热情、志愿精神,增加社会资本,这是和谐社会建设不可或缺的精神财富。希望工程迄今捐款36亿元人民币,算经济账只够在上海修5公里的地铁,但它给社会带来的精神、道德、文化价值是很难用钱来计量的。
  吴明认为,在鼓励公益事业方面,《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很大的进步,不仅扩大了税收优惠主体的范围,而且捐赠扣除比例从3%上升至12%。但制定该法时,还没有出现像南都基金会这样的案例,所以在一些规定上可能还不完善,而他也将向国务院法制办等有关主管机构反映这一问题。
  作为国内最早开始关注非营利部门的学者,清华大学管理学院副院长王名也表示了同样的见解。“在《基金会管理条例》里,我们对成立全国性非公募基金会提出的标准是2000万元初始资金。实际上,后来有5000万的,我们都觉得比较大了;现在,一个亿的基金会有好几个,甚至还出现了要拿10个亿来做基金会的。通过税收政策和财政支持来推动大型基金会发展的思路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取得重视了。”
  王名判断,中国现在跟上个世纪初美国的情况非常接近,“卡耐基和平基金会、福特基金会、洛克菲勒基金会,都出现在那个时期。如果制度能跟上,可能会迅速出现一批资金规模几个亿的私人基金会……”
  王名是全国政协委员。他表示将在今年两会期间提交议案,建议修改有关基金会企业所得税政策。
 楼主| 发表于 2008-3-16 13:46:31 | 显示全部楼层
南都基金会:300万企业所得税该不该交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04日14:06 公益时报   - 本报记者 程 芬
  2007年年初的牛市让南都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南都基金会)的“增值”业务迎来了大丰收。仅五个月,9500万本金实现投资收益16,340,449.29元,扣除公益支出,净收益超过1000万元。
  “年增长率达30%。”该基金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徐永光一度倍受鼓舞:“扣除牛市因素,假设每年保持递增10%,只要7年多时间,南都基金会的资金规模就能从1亿元增至2亿元。”
  南都基金会成立于2007年5月11日,1亿元原始资金来自上海南都集团有限公司。在徐永光的设想中,这是中国第一家资助型的非公募基金会。“每年将剩余资金的8%以上用于资助优秀公益项目,其他本金则由理事会下面的投资管理委员运作,就像美国的福特基金会那样,通过资产组合实现增值,原始基金4亿多美元发展到现在超过100多亿美元。”
  然而,徐永光的“大基金会梦想”刚开始起步,一个征税规定便令他化喜为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颁布的《关于基金会应税收入问题的通知》(下称国税局24号文)、以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65号)的有关规定,我国公益基金会的资产增值收入,需要跟营利性企业一样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税率为33%;根据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税率为25%;也就是说南都基金会大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300万元。
  合理避税并非不可能
  “这不合理”,徐永光说:“基金会的收入属于公共资产,完全用于公益,对政府公共产品不足起弥补作用,既然如此,为何还要对投资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南都基金会的宗旨是支持民间公益,即关注转型期中国社会问题,资助优秀公益项目,推动民间组织的社会创新,促进社会平等和谐。2007年7月,南都基金会开始实施“新公民计划”,这个项目计划在未来5-10年内,资助建立100所民办非营利的新公民学校,每校资助额为150万-200万元,并资助帮助农民工子女融入城市的相关公益项目。南都基金会理事长何伟曾在项目招标会上表示,预计未来十年,基金会资助总额会累计达到3亿元以上。
  2007年下半年,南都基金会支出了600多万元资助公益项目,其中500多万元用于新公民计划,目前已资助建立2所民办非营利的新公民学校,为1600多名农民工子女创造了良好的学习环境;此外还资助了一批改善农民工子女成长环境的公益项目。2008年,南都基金会预算支出1800万元,其中80%以上用于农民工子女教育。
  300万元企业所得税,相当于建两所新公民学校的费用。这笔“损失”让徐永光心疼。
  有位同行建议他“闷头不说,反正你不交也没人去找你。”因为自1999年以来,多家公募基金会都未缴过企业所得税。
  徐永光摇摇头。他曾因“壹周刊诽谤案”、“青基会投资风波”惹来争议无数,比任何人都理解“遵纪守法”的必要。
  也有专家向他提供了一个“合理的避税渠道”,比如,将增值所得捐给某个有免税资格的基金会,并让这个基金会将捐赠当作项目款用于新公民项目。这样循环一圈,“企业所得税”就被全额扣除了。
  但是徐永光坚持认为,“企业所得税”关系到中国非公募基金会的长远发展,此事不能简单地“避税”了之。
  愿为政策倡导付代价
  徐永光决定“两条腿走路”,一方面,向相关部门申请减免南都基金会的企业所得税;另一方面,联合多家基金会呼吁有关部门从制度层面解决这个问题。
  他认为,现行的关于基金会税收优惠的法规存在硬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这项政策给企业公益捐赠提供了很大优惠空间。比如,一个年利润1亿的企业,如果捐款1200万,就可以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徐永光分析,“相反,企业出资成立的公益基金会,投资收入要交纳所得税,这将打击企业办基金会的积极性,即便办也只会办小的,不会办大的。道理很简单,大基金会的增值收入要交所得税,向小基金会捐款则享受免税优惠。”
  “对基金会征收企业所得税,与新税法提高公益捐赠的税收优惠比例、鼓励企业捐赠的政策相矛盾,其效果是遏制我国大型基金会的发展。”徐永光说。
  1999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基金会应税收入问题的通知》;2004年《基金会管理条例》出台,之后以自有资产的投资增值为主要支出来源的非公募基金会出现,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大幅度提高企业捐赠公益的税收优惠。南都基金会所面临的企业所得税困境,也许只是“新形势下的新问题”。
  徐永光对劝其“闷头不说”的同行说:“这个300多万元,我们今年也可以不兑现的,我干什么要兑现?但是,对基金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旧有制度如不改变,会影响基金会和公益事业顺利发展的大局。国家所得甚微,社会所失巨大。权衡利弊,这项制度是到了非改不可的时候了。”
  “要推动政策,总得有案例,我必须说出这件事。”徐永光的语气充满了悲壮,但是他的态度相当坚定:“政策倡导总要付出代价的!就算申请免税不成,这个代价大了一点,我们也认了。”
 楼主| 发表于 2008-3-16 13:47:10 | 显示全部楼层
世界各国对公益组织的免税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04日14:06 公益时报   为了支持公益基金会的发展,世界各国普遍对基金会投资收益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比如,美国私人基金会只缴纳相当于净投资收益1%至2%的消费税。英国税法对慈善团体的大多数形式的收入免征收入和资本利得税,而非慈善团体则有义务对其所有的收入和资本利得纳税。同样,德国、澳大利亚、日本、印尼等国,决定是否征收基金会和其他非营利组织投资收入所得税,通常取决于收入是否用于公益,如用于公益,一般免征基金会所得税。
  美国:
  投资股市不需交所得税
  在美国,基金会分为两种:公共的慈善机构性质的基金会和私人基金会。对前者,其红利、利息、中间收入、无关宗旨商业活动等不用交所得税。私人基金会不需要交无关宗旨商业所得税,但是要交消费税,其比例很低,只相当于净投资收益的2%。而且其前五年的平均慈善支出超过一定数目,这个比例可以减少到1%。
  英国:
  有无“慈善号”是关键
  英国的公益组织分慈善机构和非慈善机构。公益组织到慈善委员会登记之后拥有了一个慈善号,就可以享受到很好的税收政策,否则只能适用与企业相同的税收政策和相同的法律形式。
  英国的“慈善”含义广泛。新近修改的慈善法案规定了十二个领域。目前,英国大概活跃着50-70万个公益组织,但是注册的“慈善组织”为18.9万家。
  日本:
  公益法人特定经营活动
  税负优惠明显
  按照日本公司所得税法第四项第七条规定,公共利益法人、基金会属于公益法人,免交公司所得税,除非他们从营利活动中获得了所得,一般不需要征所得税,但是用营利活动所得要征收。其中33种特定类型的营利活动税率为27%,比一般公司的所得税率37.5%要低很多。
  德国:
  所有从事“社会公益”
  活动的法人都可免税
  只有位于德国境内,并且受德国公司税法管辖的企业才能提出税收优惠要求。没有法人资格的,就没有资格去要求税收优惠。所有受公司税法管辖的法人实体,包括协会有限责任公司、基金会和合作社都具备要求税收优惠的资格。其要求能否获批,决定因素在于这些法人实体所从事的活动是否与社会公益目的、慈善目的或者是与教会相关的目的相关。
  (晓 晨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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