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VSO致力于支持全国及地方性的、以消除贫困和劣势为目标的志愿行动发展。2008年3月VSO国内志愿服务项目10余名项目伙伴赴马尼拉考察菲律宾志愿服务和网络发展现状,其中菲律宾2007年颁布的全国"志愿者法案"引起中方代表的关注。VSO特别翻译了该法案全文,希望与更多的致力于推动志愿服务及相关立法工作的中国同仁分享。 【第9418号菲律宾共和法案】
此法案由菲律宾众议院提案,分别于2006年4月5日和2007年2月5日被众议院和参议院讨论通过。于2007年4月10日获得菲律宾总统阿罗约的批准。
此法案旨在将农村发展战略制度化,促进志愿服务及其它目的。
第一章.法案名。-"2007志愿者法案"
第二章.申明。-此法案应作为国家促进菲律宾社会各部门和领域,以及相应国际和外国志愿者组织对公共和社会事务的参与,运用和加强志愿服务实践作为实现国家发展和国际理解的策略。传承传统的互助精神,志愿服务应成为每个菲律宾人的生活方式,从而促进社会公正、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长期目标和具体目标陈述。-为了贯彻政策,政府应力求实现以下的长期和具体目标:
(1)为志愿服务提供一个政策框架,贯彻那些为实现本地和全国发展以及国际合作和理解加强和和谐国内广泛和多样性的志愿部门力量建立一个融合的和有效的合作伙伴关系所必要的基本原则。
(2)制定志愿者权利保护和优惠政策机制,认可和宣传志愿者对社会的作用的贡献,从而为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提供一个有利的和赋权的环境。以及
(3)为菲律宾全国志愿服务协调机构(PNVSCA)加强职能,行使使命提供一个有效的制度机制,并监督此法案的执行。
第四章.术语定义
(1)"志愿服务"(volunteerism)是指涉及广泛的一系列活动,它既包括传统形式的互助,也包括为了实现公益而非为金钱及其它动机驱动的,出于社会发展、商业或企业价值取向的承诺或信念为受益人和志愿者提供一个有利的和赋权的环境的发展干预。
(2)"志愿者"(volunteer)是指基于相信自己的行动对公众和自己都有意义和收获,出于对社会发展、商业或企业价值取向的承诺或信念,通过全职或兼职的方式为实现公正而基本的社会发展的事业、使命而贡献时间、服务和资源的个人或团体。
(3)"志愿服务组织"(volunteer service organization)是指一个出于公益目的而招募、培训、派遣和支持志愿者从事由自己执行的项目或为其他组织或任何团体提供服务和资源,包括但不限于,信息、能力建设、倡导和网络的本地或国外团体。
(4)"志愿服务行业"(voluntary sector)是指为了促进本地和全国发展,增强国际合作和理解而志愿开展倡导和行动的菲律宾相关社会行业。
第五章.私营部门所从事的志愿服务的作用和形式:
(1)志愿服务对于学术机构来说包括,但不只限于,为学术研究领域、目标社区和其它客户群体提供技术支持和分享技术,为志愿者提供职业发展和机会的同时,提高教育和课程教学法质量。
(2)志愿服务是企业部门表达和实践企业社会责任和企业公民的途径,是指那些经公司认可,企业员工把自己的时间、技能和资源用于服务公司内部和或外部社区的活动。这类志愿服务包括,但不只限于,员工为特定的事业贡献物质资源;员工领导的筹款;一次性社区外延活动;环保倡导活动;医疗和健康相关倡导;知识和改变管理;奖学金项目;以及通过督导、辅导、培训、经营、咨询/顾问,分享专业知识和技能,特别是商业和发展技能。
(3)非赢利部门所组织的志愿服务包括,但不只限于,为得不到充分服务的社区提供补充服务和发展人力资源,以及倡导和代表弱势群体发出声音。
第六章.国外志愿者组织所从事的志愿服务的作用和形式。-外国志愿者组织所从事的志愿服务包括,但不只局限于,在技术合作和社会文化交流框架内,为优先发展领域提供本地所缺的技术支持。
第七章.政府的作用-政府应该协调、支持和鼓励志愿服务行业参与促进、运用和认可志愿服务来实现国家发展和国际合作。为志愿者工作提供一个有利的和引导性的环境。
第八章.菲律宾全国志愿服务协调机构(PNVSCA)-菲律宾全国志愿服务协调机构是由第134号行政命令确认成立,经修订,应承担此法案的执行。
第九章.菲律宾全国志愿服务协调机构的使命:
(1)评估和制定与国家优先发展领域相一致的国家志愿者项目政策和指南。
(2)协调、监测和评估国家志愿者项目,从而让志愿者的支持符合全国整体发展的目标。
(3)行使
(4)开发和执行志愿项目试点和模式,为其它机构和社区借鉴复制。
(5)提供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能力建设技术服务和支持。
(6)为促进和认可以实现发展目标的志愿服务进行倡导。
(7)建立和维护一个全国性的志愿者组织网络,作为协调本地和包括联合国志愿人员在内的外国政府私营志愿组织的联络机制。
(8)根据财务和审计要求,管理菲律宾全国志愿服务协调机构包括外国援助在内的所有资金。
鉴于此目的,菲律宾全国志愿服务协调机构的执行主任应在多部门顾问团建议的基础上向国家预算和管理部提交一份组织计划。
第十章.多部门顾问团-为了支持菲律宾全国志愿服务协调机构行使其职责,第635号行政命令确立了由以下成员组织的此顾问机构:
(1)国家经济和发展总局(The National Economic and Development Authority)
(2)教育部(The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3)司法部(The Department of Justice)
(4)内陆和地方政府部(The Department of the Interior and Local Government)
(5)社会福利和发展部(The Department of Social Welfare and Development)
(6)高等教育委员会(The Commission on Higher Education)
(7)总统办公室下属总统事务管理人员(The Presidential Management Staff, Office of the President)
(8)企业部门代表
(9)私有学术部门代表
(10)非赢利部门代表
每个政府部门应至少由一名助理秘书代表,企业部门代表应至少为该企业的最高执行长官。政府部门属永久成员,企业成员则任期两年。顾问团主席从全体代表中选举产生。菲律宾全国志愿服务协调机构的执行主任作为常务成员,应作为永久副主席。
需要时,多部门顾问团可以召集其它政府机构和或私营部门作为志愿服务资源人参与。
第十一章.多部门顾问团的功能:
(1)为国家志愿者项目政策和指南的制定提供顾问意见。
(2)为志愿者相关事宜提供咨询和技术顾问服务。
(3)为提升和加强志愿者团体与社区间的联系提供平台。
第十二章.特别条款:
(1)建立全国志愿者基础设施和平台-菲律宾全国志愿服务协调机构应开发和建立一套全国注册和网络以促进和拓展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信息、经验和资源的分享。
(2)志愿服务纳入基础和高等教育课程大纲-教育部和高等教育委员会应将志愿服务纳入基础和高等教育课程大纲,以提升青年人的志愿服务意识,在公民中发展志愿服务文化。
(3)在国家政府机构和地方政府单位建立志愿者项目。-国家政府机构和地方政府单位应在各自办公室建立志愿者项目来促进和鼓励志愿服务运用于政府项目以及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为社区社会、经济和人道主义发展项目提供志愿服务。
(4)对志愿者的认可和激励。-执行志愿者项目的政府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将被鼓励发展和提供志愿者认可和激励举措,其中可能包括,但不只限于津贴、保险、培训以及给予菲律宾海外志愿者与菲律宾海外工人相等的优惠和地位。
(5)给予国外志愿者签证优惠。-经菲律宾全国志愿服务协调机构批准服务的国外志愿者以及他们的合法随行人员可以获得多次入境的47(a)(2)签证,并免除相应签证和入境费用以及其它相关办理/申请费或收费。经菲律宾全国志愿服务协调机构批准从事志愿服务的在菲外国人经菲律宾全国志愿服务协调机构向司法部确认后可以适用以上签证种类和优惠。
第十三章.研究、记录、认可和推广最佳志愿实践的行业机制。-为了贯彻此法案的目的,应该建立一个行业机制,由菲律宾全国志愿服务协调机构牵头和管理,作为执行发展项目和开展人道主义活动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来持续地研究、记录、认可和推广最佳志愿实践。为了此目的,菲律宾全国志愿服务协调机构应征求部分和全部相关政府机构、非赢利组织,私营机构和个人的意见,建立机制并决定所有条件和或必需的行动以确保此机制的有效执行。
第十四章.执行规章制度。-菲律宾全国志愿服务协调机构,结合多部门顾问团的意见,应公布有效执行此法案条款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十五章.废止条款。-所有法律、政令、行政命令和规章制度或与此法案条款相冲突或不一致的部分,包括第635号行政命令第十二章被相应废止或修订。
第十六章.效力。-此法案应在政府公报上出版或至少2份报纸上公布后的十五 (15)天之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