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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雪豹基金会就牧民捡养雪豹发表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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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 11:22: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成立于1981年的国际雪豹基金会(www.snowleopard.org)是从事濒危物种雪豹保护和研究的全球最权威的机构。
日前,该组织保护项目主任Jennifer Snell Rullman女士就中国新疆牧民“在野外捡养两只雪豹幼崽”事件发表了看法。
1. 雪豹是一种高度濒危的猫科动物,自然界仅存3500-7000只。
2. 中国是所有雪豹分布国中拥有雪豹数量最多的国家,所以中国承担着保护雪豹的最大责任。
3. 任何一只为数不多的野生雪豹被猎杀或者由于任何原因被从野外带走,都是非常不幸的。
4. 猎杀雪豹是违法的。而且,对于野生动物来说代价太大了。
    1) 中国在1988年通过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6条规定: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雪豹属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37号》。为了依法惩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该解释说明:
    3)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一)价值在十万元以上的;(二)非法获利五万元以上的;(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一)价值在二十万元以上的;(二)非法获利十万元以上的;(三)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4) 1997年新修订的中国刑法,将一些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行为作为犯罪列入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5. 我们应该做些什么: 1) 如果你在野外看到一只成年雪豹,千万不要猎杀它,因为它可能在抚育小雪豹。只需制造大量的噪音和大声喊叫、敲击器皿、并妥善看管你的牲畜。
    2) 雪豹害怕噪音和吠叫的狗。
    3) 不要设圈套捕杀野生动物,这会伤害到雪豹和其它濒危物种(甚至其它家畜)。
    4) 如果你在野外看到雪豹幼崽,千万不要捕捉它。把它们留在野外,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动物保护机构报告你的发现。
新疆野生动物保护政府部门和相关民间机构联系方式如下:
新疆自然保育: 北京办公室 电话:010-64621807 传真:010-52089572 新疆办公室 电话:0991-4336326
新疆林业厅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处电话:0991—5815657, 5811795 传真:0991—5587076
伊犁州林业局野生动物保护处 电话:0999—8237191
阿克苏林业局野生动物保护处 电话:0997—2285020
伊犁州林业局野生动物保护处 电话:0999—8237191
喀什地区林业局野生动物保护站 电话:0998—2838198
库尔勒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林业局野生动物保护处 电话:0996—2026504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林业局办公室 电话:0909—2310625
阿图什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林业局办公室 电话:0908—4222954
阿勒泰地区林业局野生动物保护处 电话:0906—2122939
和田地区林业局办公室 电话:0903—2035603
哈密地区林业局野生动物保护处 电话:0902—2254619
塔城地区林业局野生办 电话:0901—6268885
国际爱护动物基金会(IFAW)北京办公室 电话:010-64402960 传真:010-64643522
世界自然基金会(WWF)北京办事处 电话:010-65227100 传真:010-65227300

[ 本帖最后由 xinjiang 于 2008-12-3 10:0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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