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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中国公民社会发展十大事件”及上榜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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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4 09:46: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5.12”地震捐资去向成社会关注焦点

  事件阐释:2009年8月12日,由中国扶贫基金会、南都公益基金会和中国社会组织促进会三家发起的为期三天的“社会组织5?12行动论坛暨公益项目交流展示会”在京举行。会上,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的一支团队经过半年调研得出结论,这笔高达767.12亿元的抗震救灾捐赠款中,极可能80%左右流入了政府的财政专户,变成了政府的“额外税收”,由政府部门统筹用于救灾和灾后重建。这一事件经《中国青年报》首次报道后,引起了各媒体的广泛关注,有关地震捐款去向问题引发了巨大的争议。在公民的强烈关注和呼吁下,2010年1月,四川省民政厅通过网络、平面媒体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示“5?12”汶川地震灾害接收社会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民政部亦表示,民政部向国务院提交的《慈善法》草案中已涉及善款用途反馈,民政部还将出台募捐管理条例,拟详细规定慈善组织向捐赠人反馈的具体形式。

  上榜理由:本事件凸显中国慈善体制的现状,引发了对政府在慈善领域的地位和角色的深度思考。在呼吁还慈善以民间本色的同时,社会组织的能力建设和慈善平台的构筑也进入公众视野。无论是构建更为透明、理性、科学的慈善体制,还是促成慈善资源合理高效地分配,不可或缺的是政府和公众对社会组织最起码的信任和信心。

  第二、北大法学院五教授联名建言废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事件阐释:2009年12月7日,北京大学法学院五位教授沈岿、王锡锌、陈端洪、姜明安、钱明星以公民名义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废止或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相关条款。五位教授认为,现行条例已不适应经济、社会的巨大发展,且与《宪法》、《物权法》、《房地产管理法》保护公民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原则和具体规定存在抵触,导致了城市发展与私有财产权保护两者间关系的扭曲。实际执行过程中的补偿不当、不及时,暴力强拆等问题已经引发了激烈的社会矛盾,钉子户、自焚等激烈行为屡见报端。五位教授建议,立法机关应以法制协调统一原则为基础,对《拆迁条例》进行审查,以建立合法、公平、公正的房屋拆迁法律关系。12月6日,国务院表示已就修改条例展开调研,对其与《宪法》、《物权法》等上位法之间的矛盾之处的审查工作也已列入日程。时隔不久,国务院法制办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先后与建言的北大教授座谈,征求修改法规的具体建议。

  上榜理由:中国城市化进程中因城市拆迁引发的极端事件并非个案。北京大学法学院五教授公开向政府建言废改《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积极带动公众舆论转向建设性讨论,并获得了国家立法部门的迅速回应,就法规修改征询各方意见。公民社会不仅需要公共参与,更需要专业参与,以利有效推动制度建设,实现社会公正。

  第三、24家公益基金会建议国务院对财税部门免税政策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事件阐释: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颁布实施至今已近两年,由于相关问题未能明确,包括基金会在内的所有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一直悬而未决。2009年11月11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就此发布两个通知《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和《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进行细化揭示。由于其内容涉嫌与上位法抵触,并将进而侵害非营利组织的合法权益及公共利益,12月22日,南都公益基金会、友成企业家扶贫基金会、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等九家基金会就此提出质疑,联合签署要求国务院对此进行违法性审查,并同时致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提出就相关问题沟通的请求。三天后,另外15家公益基金会也参与进来,联署基金会达到24家。

  上榜理由:对公益组织予以所得税优惠政策是税法确立的规则,凸显国家鼓励、培育和发展公益组织的胸怀、气度与智慧。基金会面对涉嫌抵触上位法、进而将会严重影响本领域和社会公益发展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积极回应,联合行动,彰显了中国公民社会在行动能力和法律意识方面都达到了新的高度。

  第四、农民工张海超坚持“开胸验肺”推动职业病相关法规出台

  事件阐释:2009年6月22日,在企业拒绝为其提供相关资料,职业病防治所作出“肺结核”的诊断的情况下,为证明自身所患确为尘肺病,28岁的河南农民工张海超强烈要求“开胸验肺”。其自残行径引起了社会对尘肺病及张海超本人的极大关注,张海超最后获赔61万元。按照国家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职业病的鉴定由当地职业病防治所进行,并需用人单位出具相关证明,这一规定使得很多维权的员工连被鉴定的资格都无法获得。“开胸验肺”事件促使与职业病相关的法规制度得到了改良:河南多所省级医院获得了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卫生部发布的新版《尘肺病诊断标准》于11月1日起实施;《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也相继出台,明确提出要严肃查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损害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的违法行为,并将职业病防治列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上榜理由:个体在面临制度这堵坚实的墙时几乎没有赢的希望。但是本事件中小人物的悲剧进入公众舆论之后,政府对于社会公意作出及时回应,转化为促进现实制度变革的巨大动力。制度是刚硬而冷酷的,但是由众多个体凝聚的温暖足以融化坚冰。希望社会的进步将不再以个人的牺牲作为沉重代价。

  第五、番禺居民理性抵制垃圾焚烧厂选址

  事件阐释:2009年9月,番禺区历经三年多调研和选址论证,初步确定大石街会江村现大石简易垃圾处理厂作为新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选址,并取得规划部门的项目选址意见书。消息公布后,周边10公里范围内的众多小区居民纷纷联合起来,通过集体签名、派发传单、口罩秀等多种形式进行反抗运动。小区业主还自发组成“垃圾焚烧站考察团”前往白云区李坑垃圾焚烧站厂实地考察抵制建厂。12月10日,番禺区政府表示,暂缓垃圾发电厂项目选址及建设工作,并启动有关垃圾处理设施选址的全民讨论。番禺近三个月的维权取得阶段性突破,此事件被视为公民理性维权、官民良性互动的样本。

  上榜理由:新兴中产阶级的成熟与理性,公民参与方式的多样与智慧,周边选址居民、网民、媒体等各类公民的积极参与和表达,共同促成集体行动,引发公众舆论,最终引起政府对公意表达的尊重与支持。结果,居民保护了自己的切身利益,公众增强了社区意识、环保意识,媒体维护了自身的新闻品格,政府学会了协商与对话,由此生动地体现了中国公民社会在具体时空的运行。

  第六、《慈善法》进入立法程序有望改善中国慈善制度环境

  事件阐释:2009年,作为慈善事业基本法的《慈善法》起草完毕,正式进入立法程序。新的法律对于当前涌动的慈善冲动以及因慈善而引发的各种矛盾,将从法律上给予保护、支持和廓清,并进行必要的规制。2006年,《慈善法》即已列入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中。2009年2月,曹德旺欲捐赠股票作慈善,终因制度障碍受阻;7月14日,公盟法律研究中心由于涉嫌漏税被罚款,由工商注册引发的身份尴尬广受关注;8月,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披露,“5?12”地震捐款去向不明,多数进入政府财政专户,引发众多质疑;11月15日,中华慈善总会接到群众举报发现格列卫药品遭骗取。在这种背景下,《慈善法》列入立法程序对规制中国公益慈善事业的正常、有序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上榜理由:当代中国社会结构的巨变产生了对社会慈善有效供给的极大需求。在慈善领域,资源的不足、渠道的不畅、运作的不规范以及价值观的滞后,都呼吁法律提供监督与保障的制度性框架。此事件表明慈善作为社会领域的核心制度得到了立法决策的认可。有理由相信,中国社会正朝着向善的社会迈进。

  第七、网民反对绿坝软件,工信部暂缓安装

  事件阐释:2009年5月19日,工信部下发通知,要求7月1日之后在境内生产、销售的个人计算机出厂时应预装一款叫“绿坝?花季护航”的软件,称该软件能起到过滤色情、暴力、反动的信息的作用,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工信部以4170万元人民币采购绿坝软件,供网民免费使用。通知正式公布后,立即引起网民激烈反对,很多质疑的声音担心这一举措背后可能包含政府强化互联网控制、限制信息流动的考虑,同时对政府的善意保护能在多大程度上净化复杂的网络环境表示怀疑。8月13日,工信部部长李毅中表示,暂停在所有电脑上强制安装绿坝软件,公共政策在民意表达后发生转变。

  上榜理由:花季没有“被护航”,体现出公民对自身言论自由权利的警醒与觉悟,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由悲情向戏谑、反讽、隐喻化转变,凸显了公民的从容与自信,也深刻揭示出道德良善旗号背后的权力利益场中的盘根错节。在舆论监督下,政府对公意的尊重与回应,对沟通对话的理解与善待,显现了公民社会的力量。

  第八、李德涛等公民以身“试”法推进政府预算公开

  事件阐释:从2006年起,公民李德涛等向15个中央部委、18个地方政府提出了查看预算案的申请。他们将自己称为“公共预算观察志愿者”。2009年5月27日,李德涛看到了深圳市政府的2008年度部门预算草案;10月27日,卫生部向他们公布了一份接近完备本级部门预算;2009年10月,广州市财政局率先在网站上公布了广州市114个政府部门的预算,供浏览者免费下载。至此,全国舆论一片喝彩声,李德涛被公众亲切地称为“民间查账人”。

  上榜理由:政府预算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关乎民众的切身利益和公共政治的核心概念。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落实需要公民的积极参与。以身“试”法者把全新的公民参与理念引入转型中国,推动了政府预算的公开化进程。宪政的有效运转,既有赖于各个专门领域的逐步推动,也需要官民之间的良性互动。

  第九、“公盟法律研究中心”受处罚

  事件阐释:2009年7月14日,北京市国税局和地税局经过两个月的查账,向北京公盟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下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认为公盟存在偷税行为,责令补税和罚款共计142万元。7月17日,北京市民政局决定取缔“公盟法律研究中心”并予以执行;7月29日,许志永被海淀区检察院以涉嫌偷税罪批捕;7月31日,公盟网站被关闭。11月24日,许志永获得取保候审,公盟税案就此告一段落。“公盟税案”是工商注册的社会组织遭遇的典型的社会尴尬,在社会引起了巨大反响,江平、茅于轼、贺卫方等法律界、经济界的知名学者呼吁政府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公盟事件,要求撤销取缔公盟的错误决定,而众多网友也加入到声援队伍中。

  上榜理由:双重管理体制导致了为数不少的非营利组织到工商部门进行登记,以解决组织合法性问题。这种名实不符的现象,既给行政监管带来了诸多困难,也增大了非营利组织的法律风险。这一事件警示类似组织重视自身的合法身份和遵循法律规则的重要性,同时重申相关制度的改革对于公民社会健康发展的意义。

  第十、中华环保联合会启动全国首例社团组织环境公益诉讼

  事件阐释:2009年7月6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受理案件通知书,正式对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江苏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立案审理,在当地村民就环境污染问题向政府进行多次反映和上访均无明显成效后,我国首例由环保社团作为原告主体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全面启动。2009年7月28日,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清镇市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行政诉讼正式立案。被告清镇市国土资源局于8月28日作出了撤回有潜在污染环境危险的百花湖风景区冷饮厅加工项目的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当庭提出撤诉,全国首例由社团发起的环境公益行政诉讼案结束。

  上榜理由:现行法律的限制致使众多公益案件难以进入诉讼程序,公共利益的维护缺乏最后法律防线。本案中社会组织得以成为环保领域公益诉讼代表人,开创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先河。为公共利益仗义代言,不仅需要热忱、勇气和信心,更需要主体资格的确认和法律程序的通畅。在后者还存在提升空间时,本案为社会组织在更多领域维护公共利益树立了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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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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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
发表于 2010-1-24 14:48:44 | 显示全部楼层
的确,当初我也关注了一下“5·12”的捐资走向问题
华科环协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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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西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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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民

QQ
发表于 2010-1-25 01:01:01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制强国。看起来好多事情都和法律法规有关。
我们在改变,街灯依然坚守着自己的信仰…… 西安大学生绿色营最纯正的传承·——秦岭组 请关注:2010年秦岭组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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