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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自然之友”劳动争议案看NGO如何辞退问题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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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31 12:45: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道德良知与法律良知的博弈
从“自然之友”劳动争议案看NGO如何辞退问题员工


  知名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中国文化书院绿色文化分院)与其员工张某因辞退引起的劳动纠纷终于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而告一段落。这场历经劳动仲裁、一审、二审三级机关审理的官司,对于"自然之友"而言,先后走过了由胜到败的诉讼历程,由官司而生的各种感慨也不尽言中。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也就是说,从理论上说,"自然之友"仍然可以就这个终审判决提出再审申请,以彻底维护自己既有的辞退决定;或许,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会推翻前述的终审判决。当然,一个历时一年,已经造成多维影响的官司或许已经让"自然之友"身心俱疲,不想再在这个官司上费神费力了。无论怎样,我们在这里都足以可以就着先前的事实和诉讼经过讨论"自然之友"自身应有的反思以及对这个终审判决的"评头论足"。

  回顾:从分歧到判决,走了一条怎样的路?

  2005年8月,"自然之友"常务理事会经调查核实后认为,工作人员张某因工作中有严重的财务违规、失职行为,且对这些行为缺乏必要反省,后形成理事会决议,决定辞退张某。

  2005年10月,张某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撤销"自然之友"的辞退决议。

  2005年12月,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驳回张某的申请。张某随即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06年3月,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随即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06年8月2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改判张某胜诉,即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及撤销"自然之友"与张某终止劳动合同的决议。

  2006年9月22日,"自然之友"前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领取了终审判决书。终审判决对"自然之友"辞退张某的几项违纪事实给予了认定,也即:认定张某存在改变捐赠款用途和代领他人工资的事实;但同时认为,"自然之友"的规章制度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表明,针对张某的违纪行为可以对其予以辞退,因此"自然之友"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显然不妥",最终认定:"自然之友"做出终止与张某劳动合同的决议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撤销。从而判决: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撤销"自然之友"的与张某终止劳动合同的决议。其判决理由如下--

  首先,关于张某改变两笔捐款用途的行为是否足以成为与其终止劳动合同的依据。法院认为,中国文化书院向法院所提交的各项规章制度中,没有明确规定改变捐款用途的行为应受何种处罚,也没有明确何种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以及应受何种处罚,同时在双方所签劳动合同中亦未对此问题作明确约定,因而作为劳动者,张某无法预知改变捐款用途所要面对的法律后果。由此可见,中国文化书院的规章制度对改变捐款用途的行为是否必然导致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不明,因而中国文化书院以此来作为终止与张某劳动合同的依据显然不妥。

  其次,关于张某代他人领取工资的问题。 《"自然之友"财物制度》规定"……工资必须由本人亲自领取(包括项目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不得委托他人代领",显然该项规定是要求职员在领取工资时不得委托他人代领,其所指向的主题并不是代领人,也没有规定代为他人领取工资的行为是否属于违反规章制度以及应受何种处罚,故而中国文化书院以张某代他人领取工资的行为作为终止劳动合同的依据显属错误。

  综上,中国文化书院做出终止与张某劳动合同的决议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撤销。据此,张某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有不妥之处,应予纠正。

  追问:以撤销辞退决定而终结的法律价值在哪里?

  可以说,如果单从技术层面上讲,由于"自然之友"的制度中缺少针对性的具体规定,终审法院认定"自然之友"的辞退决定的依据不足,似乎是无懈可击的。但同时令人困惑的是,终审法院一方面认定了张某擅自改变捐款和代领他人工资的事实,另一方面,又认为"自然之友"的规章制度中并没有规定张某发生上述行为系"严重违纪",可以辞退。那么,判断张某行为的标准是否仅仅依靠"自然之友"内部的规章制度呢?在笔者看来,却并非如此。

  《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本案中,针对张某的违纪事实,"自然之友"对其予以辞退的法律依据并不应仅仅是"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还应该包括"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张某擅自改变捐款用途,严重违背了捐赠人的意愿,也严重损害了"自然之友"在捐赠者及社会公众心目中的公信度和美誉度;张某未经他人同意和委托,擅自领走了他人的劳动报酬,并占为己有,其行为已经构成了不当得利。如果应得报酬人自愿放弃该报酬不予领取,该款项也应视为应得报酬人对"自然之友"的捐赠,张某的领取他人工资的行为,显然也是对"自然之友"利益的严重损害。显然,即使"自然之友"的制度中没有对张某行为的具体规范,也并不影响其不当行为给"自然之友"造成经济损失和声誉伤害的事实,而这些事实恰恰需要法官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给予充分的认定和判断。

  至于什么样的情况属于可以辞退的"重大损害"问题,单位的内部规章中是否必须应有明确的规定?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中的"重大损害",应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定,不便于在全国对其作统一解释。若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企业类型、规模和损害程度等情况,对企业规章中规定的"重大损害"进行认定。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撇开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谈,审判机关有权利也有义务从事实层面全面认定和衡量员工的行为是否给单位造成了"重大损害",从而进行自由裁量。而本案中,"自然之友"作为一个民间草根环保组织,一个非营利机构,其所有的资金均来自于社会捐赠,如果任由某个员工对捐赠者的善款随意使用,会怎样伤害捐赠人的热情和意愿?公益机构在其后该怎样向社会各界申请捐助?如果任由员工随便领取别人的报酬,会怎样伤害志愿者的心?而"自然之友"这样一个民间公益机构,正是依靠众多的志愿者才得以生存和发展。显然,如果说张某的行为在企业看来并不造成特别大的损失,但对于一个民间公益机构来讲,其带来的伤害和负面影响却是巨大的和严重的。

  因此,如果我们在正视"自然之友"制度欠缺的同时,充分考虑张某的行为对"自然之友"这样一个民间公益组织的严重不良影响和消极后果;在认定张某行为不当的同时,一定会有一个符合道德良知和法律良知的评断。这个意义上讲,我们有理由认为,本案的终审判决很难说它体现出了正义和公平。

  探寻:终审判决将怎样执行?

  从另外一个角度上说,该案的终审判决还将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到社会公众对法律尊严和价值的信心。这是因为,一个生效的法律判决,即如一道法令,作出的目的在于其得到很好的执行,而在这个案件中,该判决的真正落实和执行却让人产生疑问。

  判决认定,撤销"自然之友"关于对张某的辞退决定,即意味着"自然之友"撤销决定后,让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继续续延,也即意味着双方从2005年8月27日"自然之友"作出辞退决定之日起到终审判决作出之日期间,双方应存在劳动关系。而事实上,从2005年8月26日"自然之友"作出辞退决定后直至生效判决作出之日,张某即未再到"自然之友"上过班。该终审判决的作出,对于现实的客观状况并没有任何影响和改变。根据该判决,张某当然可以要求从2005年8月27日起继续成为"自然之友"的员工(至于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从2005年8月27日必然延续至合同到期之日而自然终止,则另当别论),但事实上,张某自2005年8月27日起,就再也没有到"自然之友"上班的擅自离职事实,无疑就是一种旷工行为。参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职工连续旷工15天以上,用人单位有权予以开除,"自然之友"亦可据此对其予以辞退--即便"自然之友"没有相应的规章制度规定。而且,从实务操作的角度来看,如果一个单位充分行使自身的用人管理权,已然决议不再需要一个员工,但如果被要求必须继续录用一个员工,在执行保障中也存在很大的困难。况且,从张某离职不再上班的事实来看,也很难认为其愿意继续履行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因此,执行这样的判决显然对双方都有点显得勉为其难。

  这样说来,我们可以认为,该撤销"自然之友"辞退决定的终审判决,显然没有任何可以实施的意义。双方劳动关系的已然解除无疑是对这个生效判决的一种讽刺。因此,我们可以说,这个判决,只是表达了一个让人"安慰"的说法,而并没有能改变一个"事实"。我们应该相信,我们的法官对这一切现状及作出生效判决的后果当然应是可以足够预知的。如果说良知基于道德,我们会有一个社会意义上的评价和判断,那么,良知基于法律,则关乎我们的法律是否能够在现实执行中真正体现正义和公平。

  司法公正是社会良知的底线,正如培根所说:"一次不公正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法院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法官则就是这道防线的守门人,是社会正义的最高守护神。当社会全体成员将自身的生命、权利与财产的终极保护,托付给国家的法官时,法官就是正义之神的化身。因此,一个真正体现公平和正义的判决,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专业的法律评判能力、公正的法律原则和内心深处坚定的道德良知;而一个难以在事实上操作和得到落实的生效判决,如果仅仅满足精神上的慰藉而成为一纸空文,那我们就可以认为这个判决并未能体现出法律真正意义上的终极价值。

  借鉴:NGO怎样才能辞退问题员工时做到风险最小?

  显然,"自然之友"劳动争议案,让诸多NGO在辞退问题时,更加谨慎。那么,怎样才能最大限度上降低风险呢?

  首先,何谓问题员工?从法律定义的范围来看,一般是指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员工。与企业相似的是,NGO在员工关系的管理上,很多环节几乎也都会存在问题,如聘用、报酬、尽职、培训、辞退、终止、跳槽等;与企业不同的是,NGO的草根性、公益性,决定了其员工在很大程度上呈现出不同程度上的志愿者色彩。与企业的严格管理不同,由于很多情况下,"爱心、公益、奉献"的朴素动机组成了NGO的员工队伍和志愿者队伍,让不少NGO在对员工和志愿者的管理上,一向秉承宽容,但却忽视了包括制度、合约、工作流程等在内的机构管理意义上的内部治理。"自然之友"一案,即为典型一例。因此,笔者在对该案的终审判决"口诛笔伐"之余,仍然要面对NGO自身,就辞退问题员工这一单项问题如何从制度管理中最大程度降低NGO的运营风险和法律风险,给出必要的建议。

  结合"自然之友"一案,诉讼的教训让我们有足够的理由重新审视自身的制度(虽然其实制度如同法律,永远无法穷尽一切情形,永远都会在调整人的行为中呈现出或缺性和滞后性)。这其中的关键即在于通过尽可能全面、详细的条款让制度尽量量化,更易操作,以便最终保障辞退决定时的"对号入座"般的有理有据。

  理论的分析总是枯燥而抽象。下面一个相反的案例,或许让NGO在制定制度时,能够引起足够的警惕和注意。某公司一位流水线上的员工,因为要求增加过节补贴的问题和单位领导发生争议。由于一时情绪难以控制,该员工将流水线上的关键生产设备拆下并藏匿起来,致整条生产线停工一天,单位无法按时交货,不得不承担延迟交货的违约金5万元。公司当即决定解除与该名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员工不服,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

  仲裁过程中,单位提供了经员工签字认可的《员工手册》:在违纪行为这一章,包括了破坏生产设备等情形。更关键的是,《员工手册》也同时明确规定了关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标准,即对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3万元及以上者为"严重"。 因此,公司为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提供了充分合法的依据,履行了完整的举证义务,员工的诉请最终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驳回。

  这个相反的案例告诉我们,机构的制度,除了规范的意义以外,对于解决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很大程度上就是下雨时需要的伞。不下雨的时候,我们似乎意识不到伞的重要;一旦下雨而没有伞,雨中即使找到了伞,不也淋湿了吗?因此,对于NGO来说,如果欲辞退问题员工,为了减少甚至避免风险,一定准备好充分的依据,争取做到"三确保":一是确保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是确保规章纪律明确,法律政策清晰;三是确保履行法定或约定的程序。

  思考:我们从个案中学到什么?

  总之,一个案件因为法律诉讼程序的终结而拉上了帷幕,而它带给每一个案中人及无数案外人的思索却远未烟消云散。从个案的最终判决,使得我们对于法律本身,对于作出判决的法官因为个案的法律评判而更多一份不同的了解和重新评价;从NGO领域机构与员工的纠纷,使得我们再一次审视以公益事业为基本诉求的民间公益组织,在人力资源管理中,爱心构筑的志愿精神与经过法治理念梳理的内部治理之间的关系。如果为公益事业为之奉献的NGO对其员工及志愿者的管理中,仅仅倚靠道德规范,那么在一场严肃的诉讼中,法律的判断标准则让道德显得那么苍白无力--虽然从另一方面,在通过法律实现正义的过程中,除了法律本身,我们也会更多地呼唤法律裁判者内心深处的道德与良知。显然,这两个"道德"的涵义迥然不同。

  一切永远都是那么矛盾而又充满制衡,在道德良知与法律良知的博弈中永远没有胜利者。最后,还是让我们谨记康德那句名言:"在这个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够让我的心灵感到深深地震撼:一样是我们内心深处崇高的道德准则,另一样则是我们头顶灿烂的星空。"

  --惟愿这个典型的个案和这句经典的忠告带给我们足够的启示。

  相关链接:"自然之友"简介

  1993年6月5日,"自然之友"的几位发起人举办了中国首次民间自发的环境研讨会 -- "玲珑园会议"。1994年3月31日,"自然之友"成立,标志着中国第一个在国家民政部注册成立的民间环保团体诞生。创始人是梁从诫、杨东平、梁晓燕和王力雄。其中,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文化书院导师梁从诫教授任会长,社会文化和教育问题专家杨东平教授任副会长。"自然之友"支持政府保护环境的各项政策、法规和措施,尽可能地予以配合和监督。十多年来"自然之友"累计发展会员8000多人,其中活跃会员3000余人,团体会员近30家。累计获得国内国际奖15余项,如"亚洲环境奖"、"地球奖"、"大熊猫奖"和菲律宾"雷蒙·麦格赛赛奖"。各地会员热忱地在当地开展各种环境保护工作,已有多位会员荣获各级嘉奖,由"自然之友"会员发起创办的NGO已有十多家。历经十年的创立与发展,"自然之友"成为中国具备良好公信力和影响力的环境NGO, 对中国环保事业和公民社会的发展作出了贡献,并已成为标志性组织之一(来源:"自然之友"网站)。

  (作者简介:梁枫,"自然之友"会员,中国NGO法律支持网执行顾问、中国劳资纠纷网首席律师、北京上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电邮:lawyer@ngola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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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
发表于 2006-10-31 23:24:47 | 显示全部楼层
消息严重缺乏哟
现在才知道原来还有这么一回事哟
制度,制度
可是要让NGO花费(毕竟像自然之友这样的组织不多)那么多的时间、精力、金钱、人力等等去完善这些很大程度上是有着公益成分的制度,真的很难哟。
从小事做起,但不要因小失大;做环保,不做另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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