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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公益社团均可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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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 20:31: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两部委发通知扩大公益救济性捐赠免税范围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9日02:18 新京报

  本报讯 (记者 左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昨日联合发布通知,将公益、救济捐赠的免税范围,扩大至所有经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并将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权限,下放到省级财税部门。

  通知中称,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经财政税务部门确认后,纳税人通过其进行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可在计算缴纳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时,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据了解,过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时,只有通过中国红十字会、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等几十家公益团体和基金会进行捐赠,才可享受全部免税,现在这一范围扩大至所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

  在1月10日举行的2006年度中华慈善奖评选暨表彰新闻发布会上,民政部救灾救济司司长王振耀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希望捐赠准予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的范围能够继续扩大。一旦决定捐赠,税收激励将对企业捐赠数额的多少发挥较大影响。相比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更看重税收政策的优惠幅度。

  据了解,2006年全国民政系统共接受社会捐赠善款35亿元,连同慈善组织所募款项和民间互动性捐助,全国内地去年的捐款总额在100亿元左右。
每个人都关心自然环境,理解、参与环境保护,与自然和谐相处,分享改变世界,爱济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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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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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 20:36:00 | 显示全部楼层
很棒哈。。。。
[fly]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绿缘根与芽 [/fly] [fly]绿色大学生论坛 [/fly] [fly]第二届秘书长:王道光 13810897016 qq:654878104 wdg547@126.com [/f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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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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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
发表于 2007-1-23 19:20:14 | 显示全部楼层
真的希望得到实施!!!?/
绿色是人类文明的起源与归宿 ---------------绿苑磁湖
发表于 2007-1-23 20:34:43 | 显示全部楼层
优势已经不再是优势,机会已经错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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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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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成就奖

发表于 2007-1-25 10:58:46 | 显示全部楼层
优势依然是优势,错过的永远是历史

清晰和模糊的界定:“凡符合有关规定条件,并经财政税务部门确认后,纳税人通过其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可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时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其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进行确认;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其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省级财税部门进行确认,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3%和30%与税前全额扣除不是同一个概念,两税合一大概2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现对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依据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和《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的规定,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凡符合有关规定条件,并经财政税务部门确认后,纳税人通过其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可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时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其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进行确认;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其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省级财税部门进行确认,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的国家机关是指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
  二、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致力于服务全社会大众,并不以营利为目的;
   (二)具有公益法人资格,其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符合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公益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营运节余主要用于所创设目的的事业活动;
   (五)终止或解散时,剩余财产不能归属任何个人或营利组织;
   (六)不得经营与其设立公益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具有不为私人谋利的组织机构;
   (九)捐赠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非营利公益性组织的分配,也没有对该组织财产的所有权。
   三、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要求捐赠税前扣除的申请报告;
   (二)国务院民政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批准登记(注册)文件;
   (三)组织章程和近年来资金来源、使用情况。
   四、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必须将所接受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用于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即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
   五、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在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时,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应予以开据。
   六、纳税人在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申报时,须附送以下资料:
   (一) 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证明材料;
   (二) 由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出具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七、主管税务机关应组织对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使用情况的检查,发现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存在违反组织章程的活动,或者接受的捐赠款项用于组织章程规定用途之外的支出,应对其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各项收入依法征收所得税,并取消其已经确认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八、本通知从文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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