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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2006年“电池令”(2006/66/EC)问答(部分)[翻译:毛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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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0 12:49: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欧盟“电池令”(2006/66/EC)问答(部分)

【说明】译自欧盟委员会文献“QUESTIONS AND ANSWERS ON THE BATTERIES DIRECTIVE (2006/66/EC)”(2011年3月更新),下载地址:http://ec.europa.eu/environment/waste/batteries/pdf/qa.pdf欧盟电池令(2006/66/EC)立法详情请见:http://ec.europa.eu/environment/waste/batteries/
翻译:毛达


1. 新电池令,新视角
1)为何我们需要一项关于电池的新指令?
之前的欧盟电池问题立法(Directive 91/157/EEC)不能充分应对废电池的风险,也不能为收集和循环利用电池提供一套统一的管理体系。
例如,2002年,欧盟45%的便携电池(portable batteries,即“一般电池”,详见本文“3. 关于各类电池的定义与特性的总结”——译者注)(共72155)被送入了填埋场或焚烧厂。也就是说,被收集的废电池没有得到循环利用。
而且,欧盟需要一套统一的管理体系,以利于电池的收集和循环利用及有效地为这一体系提供资金支持。这样才能创立一个对各方都公平的平台,避免有人在市场上“搭便车”。



2电池令2006/66/EC的主要理念是什么?
电池令的管理对象涵盖欧盟市场上出现的所有电池和蓄电池,除非这些电池是用在保护国家安全利益的设施上。此外,航天器中的电池也在豁免之列。



3)为何电池令2006/66/EC要管理所有电池,而不只是危险性电池(hazardous battery)?
    原因:
l 所有电池都含有对环境有害的物质;
l 之前的指令(91/157/EEC)主要管理的是危险性电池(即含汞、镉、铅的电池),但其实践表明,回收“所有电池”要比单独收集某类便携电池效率更高。
l 所有电池都含有可循环使用的金属,所以收集和循环利用所有电池有助于节约资源。这也符合《欧盟运作条约》第191条的要求(Article 191 of the 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uropean Union)。



2. 电池令2006/66/EC的内容
2.1. 目标
1)指令的目标是什么?
    指令有两个目标:保护环境和确保单一欧洲市场的合理运作。



2)指令想解决什么样的环境问题?
废电池和蓄电池的处理会产生一些环境问题,主要是因为它们所含的金属。
汞、铅、镉是电池中问题最大的有害物质。在欧盟委员会的决定2000/532/EC中,含铅电池、镍镉电池和含汞电池都被归类为危险废物。
电池常含有的其他金属,如锌、锰、锂和镍,也有可能会产生环境危害。
电池如果被焚烧,其所含金属会污染大气或焚烧残渣。电池如果进入填埋场,金属会渗入土壤和水。而且,电池是有用的二次资源,如果它能被合理地回收和循环利用,那么成千上万吨的金属,包括价值很高的镍、钴、银就可以得到再利用,并可为提升欧盟的资源利用效率做出贡献。



3)如何应对这些环境问题?
通过强制回收和循环利用电池和蓄电池,指令的目标是防止它们进入焚烧厂和填埋场。指令同时限制电池和蓄电池中的有害物含量。
指令有如下规定:
l 限制所有电池的汞使用,限制便携电池中的镉使用(存在豁免)(Article 4);
l 要求回收所有电池,并对便携电池的回收设定了具体目标(Articles 8 and 10);
l 要求所有被回收的电池和蓄电池必须被合理地处理和循环利用(可能存在一些针对危险性便携电池的豁免)(Article 12);
l 禁止填埋或焚烧来自机动车和工业设备的电池(Article 14);
l 要求电池循环利用过程必须满足最低处理效率水平(Article 12(4))。



4)在电池问题上,单一欧洲市场面临的问题是什么?
许多成员国有自己的电池收集和循环利用体系,但运行效率不高,也无法成为单一欧洲市场体制的一部分。在欧盟缺乏清晰的政策框架以指导不同体系运行的情况下,成员国已出现不同的市场管理要求,也对落实“生产者责任原则”方法不一。



5)指令如何应对如上市场问题?
    指令采取如下措施使成员国的电池管理政策更和谐一致:
l 限制所有电池的汞使用,以及便携电池中的镉使用,但存在一些例外情形(Article 4));
l 要求电池要有标签,包括:(i)汞、铅、镉的化学符号;(ii)禁止投入一般垃圾桶的图标(带“叉”的垃圾桶);(iii)电池容量标签(Article 21)。
指令称,如果电池满足以上要求,可以进入任何一个欧盟国家的市场(Article 6(1))。
此外,指令设定了关于成员国电池回收和循环利用体系的最低运行规范,特别就生产者如何必须为这些体系承担经济责任做出了规定。为避免“搭便车”现象,每一个欧盟成员国应该掌握在该国市场投放电池产品的生产者的注册信息(Article 17)。

2.2. 预防措施
1)指令在预防措施方面有哪些内容?
指令限制所有电池中的汞使用(Article 4(1)(a))。
而且,指令限制便携电池中的镉使用。(豁免情况例如,用于紧急情况和报警系统的电池,包括应急照明、医疗设备或无线点源工具中使用的电池)(Articles 4(1)(b) and 4(3))。
此外,指令要求欧盟成员国采取措施促进科研,以降低电池在其生命周期内的环境影响,还要求它们为在市场中投放有害物含量更低的电池(特别是要替代汞、镉和铅)出台鼓励政策(Article 5)。



2.3. 收集
1)电池收集方面有哪些要求?
电池令的目标是确保废电池和蓄电池(包括便携、工业和机动车电池)能够最大限度地被回收。为达到这一目标,指令做出了如下规定:
对于便携电池:
l 消费者应有条件将废电池送至其居住地附近、可方便抵达的回收点,而且,他们无需支付任何费用,也不会被强迫购买任何新的电池(Articles 8(1)(a) and 8(1)(c));
l 分销商在供应新电池时,应该回收废电池(除非现有替代措施被证明在环境保护上是有效的)((Article 8(1)(b));
l 欧盟成员国有义务设立电池回收体系,但它们可以利用现有的体系,和/或使这些体系由电池生产商和/或其他效率高的机构来负责运营。效率高的运营者(非电池生产者)可能被要求参与某种回收体系,而不能设立回收体系。只有生产者才能设立回收体系,除非成员国决定要保持“现有的体系”不变(Article 8(2))。
   
    对于废工业电池:(略)



2)便携电池收集的目标是什么?
电池令设定的总体目标是,到2012年和2016年,废便携电池回收率分别达到25%和45%(Article 10(2))。



3)如何监测便携电池回收率是否达到?(略)

(4)为何没有为工业和机动车电池设置回收目标?(略,大意是铅酸电池和镍镉电池都已经得到很好的回收,回收率已近100%



2.4. 循环利用
1)为何要循环利用电池?
电池循环利用有利于资源节约,因为它使价值高的金属,如镍、钴和银得到了回收。
使用废电池中的再生金属可降低生产能耗。



2)通过使用电池再生金属节约能耗的案例有哪些?
使用再生镉和再生镍,相比使用由原生矿冶炼的镉和镍,初次能源消耗分别可降低46%和75%。
对于锌的使用,循环利用比开采原生矿可节省约四分之一的能源,能耗比例为2.2比8。



3)指令就循环利用有什么要求?
所有被回收的电池都应该被循环利用(Article 12(1)(b))。
但是,在处置含汞、镉和铅的废便携电池时,若存在如下情况,欧盟成员国可以将它们送至填埋场或进行地下储存(Article 12(1), second paragraph):
l 该处置活动是该国淘汰重金属战略计划的一部分,且影响评价表明填埋/地下储存是比循环利用更优的方式,或
l 回收物没有终端市场。

此外,指令规定了循环利用效率水平,其重点是循环过程的质量控制(Annex III, Part B)。这一规定应与循环利用水平相区分,后者关注的是送往循环利用(而非末端处置)的废电池的数量。



4)指令怎样规定电池循环利用效率水平?
    电池循环利用过程必须在2011年9月前,满足如下效率水平(Article 12(4) and Annex III, Part B):
l 铅酸电池:只要技术可行,须最大限度地回收铅;资源循环利用率最少达到其平均重量的65%;
l 镍镉电池:只要技术可行,须最大限度地回收镉;资源循环利用率最少达到其平均重量的75%;
l 其他电池:资源循环利用率至少达到其平均重量的50%。

还会出台一份欧盟“委员会规程”,以使各种关于循环利用效率计算的规则协调一致(Article 12(6)(a))。



5)指令对废电池处理有什么要求吗?
除了循环利用效率的要求,指令规定了废电池应怎样被处理。最低要求是要将电池中的液体和酸移除。指令还描述了废电池在必须被处理和储存时应满足的条件(Article 12(2) and Annex III, Part A)。


2.5. 资金负担和生产者责任
1)谁应该为收集、处理和循环利用电池埋单?
遵循“生产者责任原则”,电池生产者或代表它们的第三方必须提供资金,支付废电池的收集、处理和循环利用产生的净成本(Article 16(1))。
工业和机动车电池生产者可以与使用者商谈,达成某种替代性的资金分担方案((Article 16(5))。
生产者或代表它们的第三方还有责任提供资金,支付和废便携电池收集、处理和循环利用有关的公众宣传费用(Article 16(3))。
一些电池是在欧盟2000/53/EC指令(关于报废机动车管理)和2002/96/EC指令(关于电气和电子废物管理)的要求下被回收的。在这种情况下,欧盟成员国必须确保电池生产者没有被双重征收费用((Article 16(2))。

2)“第三方”和“代表生产者的第三方”有何区别?(略)
3)“电池生产者”的定义是什么?(略)
4)谁是“电池生产者”?——举例(略)
5)电池令如何对待电池小生产者?(略)

6)电池令如何应对“搭便车”问题?(略)
2.6. 标签/终端用户信息(略)
2.7. 从设备中移除电池(略)
2.8. 废电池的出口(略)
2.9. 指令的执行
1)欧盟成员国在什么时间以前必须按指令要求完成本国的立法工作?
    2008年9月26日以前。


2)到了2008年9月26日,电池生产者应遵守哪一项欧盟法律;那天以后,会发生什么改变?
2008年9月25日以前(含当日),电池制造者/生产者必须遵守成员国依据欧盟91/157/EEC指令而制定的本国法律。但在2008年9月26日以后,它们必须遵守成员国依据欧盟2006/66/EC指令而制定的本国法律。


3)政府与工业界的环保协议可以成为依据指令制定本国法律的基础吗?
    是。(内容略)


4)达到便携电池回收目标的期限是怎样的?
2012年9月26日以前,便携电池收集率必须达到25%。一些欧盟成员国的成功经验表明,建立有效的电池收集系统需要4至5年时间。因此,未建立收集系统的国家有足够的时间来达到这一目标。
2016年9月26日以前,便携电池收集率应达到更高的水平,即45%。


5)关于循环利用的要求何时生效?
l 2009年9月26日以前,所有被回收的电池应该得到循环利用(只在一定的情况下,欧盟成员国可以用填埋或储存的方法处置危险性便携电池)。
l 2011年9月26日以前,铅酸电池、镍镉电池和其他电池的循环利用效率必须分别至少达到65%、75%和50%。在技术可行且不会增加额外成本的情况下,铅和镉必须最大限度地被回收利用。


(6)指令是否鼓励成员国政府采取经济激励措施以执行电池令?
是。(内容略)

7)成员国政府是否有义务报告指令的执行情况?
是。(内容略)


3. 关于各类电池的定义与特性的总结
1)各类电池怎样定义?
    指令把电池划分成三种类型:便携电池、工业电池和机动车电池。
    便携电池:指封闭的和可以随手携带的非工业和非机动车用电池。包括:
l 非充电电池(例如:碳锌电池和碱锰电池,即所谓的“一般电池”)、扣式电池、氧化锂电池;这些电池占欧盟所有便携电池总量的75%。
l 充电电池(例如:镍镉电池、镍氢电池、锂离子电池和铅酸电池),占欧盟所有便携电池总量的25%。

工业电池:(略)
机动车电池:(略)

2)农业用途的电池也被归类为工业电池吗?(略)


3)混合动力机动车中的电池是机动车电池还是工业电池?(略)


4)扣式电池被归类为工业电池吗?
否。(内容略)

5)哪种电池危害最大?
根据欧盟委员会2000/532/EC决定,含铅电池、含汞电池和镍镉电池被归类为危险废物。

6)对便携电池和蓄电池有哪些具体规定?
l 限制汞的使用。
l 限制镉的使用(紧急情况和报警系统使用除外,包括应急照明、医疗设备和无线电源工具中的电池)。
l 政府必须建立全国性的收集体系,以使消费者能够在无需支付任何费用的情况下,将废电池送至居住地点附近的回收点。分销商有义务回收废电池。
l 2012年9月26日以前,收集率必须达到25%(2016年9月26日以前达到45%)。
l 所有被回收的便携电池都必须循环利用,除非某成员国有淘汰重金属的战略,或回收产品在该国没有终端市场。在这种情况下,该国政府可以将危险性便携电池送至填埋场或储存在某地。
l 循环利用过程必须满足最低效率;为铅酸电池、镍镉电池和其他电池设置的最低资源利用率分别为65%、75%和50%。欧盟成员国必须最大限度地回收利用电池中的铅和镉。
l 必须及时地将电池从设备中移除,所有含电池的设备都应包含关于如何将电池安全移除的标识(一些设备享有豁免)。
l 电池必须包含“禁止投入一般垃圾桶”的标签和容量标识。那些含有超过一定水平汞、镉和铅的电池必须标注恰当的化学符号。



7)对工业电池有哪些具体规定?(略)

8)对机动车电池有哪些具体规定?(略)

4. 与其他立法的关联(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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