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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三学社: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2012-03-04 03:16:47 来源: 北京日报(北京)
本报讯(记者 王砚文)去年6月以来,渤海中南部海域的蓬莱19-3油田连续发生溢油事故,累计造成5500多平方公里海水污染,给渤海海洋生态、渔业生产以及居民生活造成严重影响。这一事件也让公众再次对环境污染的后续处理投以关注目光:一旦发生环境事故,谁来维护公众权益?谁该为后果埋单?
在今年的政协提案中,九三学社针对这一热点提出建议:尽快建立环境污染公益诉讼制度,鼓励公民通过公益诉讼组织对污染源进行监督。
目光再往回看一些,也许很多人还记得2005年的松花江特大污染事件。事故发生5年内,国家为此投入治污资金高达78.4亿元,而当事人中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仅被环保部门罚款100万元,另向吉林省捐赠500万元了事。这也是目前我国环境污染事故处理方式的一个缩影:后果大多甚至全部由政府埋单;对企业的罚款由环保部门确定,但罚款往往与治理污染的代价无法相比;事故最大的受害者公民的知情权、财产权、健康权难以保障。
针对这种现状,九三学社明确提出,环境污染事故频发,由政府埋单不仅会造成政府负担过重,同时也有“越位”之嫌。相反,建立环境污染公益诉讼制度迫在眉睫:当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即将遭受侵害时,法律应允许一定的机关、社会团体、公民和法人为保护和改善环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和连带责任,请求判令行为人停止环境损害及赔偿公益损失。
提案建议从制定《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法》和培育公益诉讼组织两方面入手,加快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并特别提出,从公众利益角度出发,建议针对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法院在接到起诉书后无论是否立案,都必须中止被告的环境污染行为,以防造成更大的污染;同时一旦判决,应由法院对生效的裁判文书立即直接执行,最快速度保护公共环境利益。而普通公民可以通过环境公益诉讼组织有序参与相关案件,通过采取拍照、取样等手段成为违法排污行为最经济、最有效的监控者。
事实上,越来越多的委员开始注意到“公益诉讼”这个名词。今年孙南申委员的提案也瞄准了这一话题。“随着社会经济与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人们的生产与生活已逐渐社会化,公害问题也日益凸显。但现行的诉讼制度主要解决的是国家利益和个体利益的问题,缺少对群体纠纷或社会利益冲突的救济途径与解决机制。”孙南申说,公益诉讼制度能有效制止公益侵害,保护受害人利益并防止损害扩散,对于维护社会公正和经济有序运行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可以填补我国现行利益冲突解决机制的漏洞。
至于具体的措施建议,孙南申认为,必须将公益诉讼定性为民事诉讼,功能主要在于规范行为而非损害赔偿比如可以请求被告作为或不作为,因为如果过分注重个体赔偿,很容易产生收益分配难题与滥用诉权的倾向。“如果涉及个人的民事赔偿纠纷,可以由直接利害关系人在公益诉讼的基础上,通过民事诉讼加以解决。”
与九三学社提案中建议积极培育公益诉讼组织不同,孙南申认为鉴于个人或社会团体提起公益诉讼不仅成本高,而且影响力有限,公益诉讼的基本主体还应是检察机关为佳。
链接 巴西检察机关如何参与公益诉讼
在巴西,虽然其他政府部门与社会组织、公民个人都有资格提起公益诉讼,但由检察机关提起的占到90%以上。如果情况紧急,检察官可在法院作出最终判决前请求采取保全措施,命令被告采取或不得继续某种行为。
一旦民事调查立案,巴西检察官就要会见投诉人、可能的被告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或知情人并搜集证据,通常有三种处理结果:第一,因缺少损害的证据而结束调查;第二,依据搜集的证据提起公共民事诉讼;第三,调查过程中达成和解,并签署正式的和解协议。
经过民事调查,检察机关可能会应被告请求与之进行和解谈判,双方所达成的协议称为“行为整改承诺”,一般包括侵害一方需要采取的补救措施以及合适的金钱赔偿方案等。行为整改承诺可以避免冗长的法庭诉讼,是巴西司法实践中解决公益侵权案件的一种经济有效的手段,但行为整改承诺并不意味检察机关可以放弃诉权。
公益诉讼程序的进行应辅以报告与备案制度。报告制度要求其他行政机关或社会团体在得知公共利益被侵害信息时,有义务向检察机关报告。备案制度要求其他公益诉讼主体如提起公益诉讼,应向检察机关备案,其目的在于审核该诉讼是否具有公益性,以便必要时检察机关可作为法律监督者参与公益诉讼。
作者:王砚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