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环境要有“法”可治 2012-03-03 06:17 来源:中安在线-安徽日报 作者:吴林红 本报记者 吴林红
随着新农村建设深入推进,农村环境问题日渐凸显。全国人大代表、砀山县葛集镇人大主席、白腊园村党支部书记刘瑞莲说,农村环境问题点多、面广、污染来源复杂,既有农业生产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又有农村生活垃圾和部分乡镇企业带来的污染。
农村脏乱差根子在哪里?刘瑞莲代表认为:“为了脱贫致富,广大农村在缺少资金、技术支持的情况下,不得不走粗放型发展路子,很容易导致土地退化、森林破坏、环境污染等问题。 ”我国环境保护工作存在明显的重城市轻农村现象,有些地方在美化城市过程中,甚至出现城市垃圾向农村转移、污染企业向农村搬迁的现象,使农村生态环境不堪重负。
法律法规缺失也不容忽视。 “现有环境保护法规多是针对城市环境问题和工业企业污染而制定的,对新农村建设过程中的环境问题缺少具体有效的政策和监督管理措施,各地也没有制定相关的农村环境保护规定,使之长期处于管理不力的状态。 ”
刘瑞莲代表建议,建立和完善农村环保法律法规体系,填补我国农村环境保护法律的空白和盲点;科学制定农业生产和农村环境保护制度和标准,使农村经济活动和环境保护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建立健全农村环保机构,解决农村环境无人监管、无人负责的局面;调整产业结构,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减少对资源能源的浪费和化肥农药的使用;加强农民环保教育,使环保观念在农村深入人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