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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最高检专家 社会团体提起公益诉讼成本高影响力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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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5 14:21: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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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是公益诉讼的合适主体

2012年03月05日 07:04来源:检察日报







北京3月4日电(记者王渊)今年两会,孙南申委员的提案瞄准了“公益诉讼”这一被越来越多委员所关注的热点话题。作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专家咨询委员,他希望检察机关能将提起公益诉讼作为参与和创新社会管理的一个重要途径。
据了解,2011年10月24日,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请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草案的一大亮点是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孙南申认为,公益诉讼涉及多数人利益,应定性为民事诉讼,功能在于规范行为而非损害赔偿,如请求被告作为或不作为。那么公益诉讼的主体是谁?孙南申有自己的理解,他说,草案赋予有关机关和社会团体对群体利益纠纷的诉讼资格,为建立社会公共利益的司法救济机制奠定了基础。但“有关机关、社会团体”的提法非常模糊,在中国现行社会环境下,由个人或社会团体提起公益诉讼不仅成本高,而且影响力有限,所以应由国家机关作为公益诉讼的基本主体。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具有较高的法律地位和独立性,不易受到外界的干扰,代表社会公共利益提起公益诉讼是合适之选。
此外,孙南申还建议,检察机关应加强相应的检察人才队伍建设,以适应公益诉讼专业化的需要。同时,可适当引入巴西在公益诉讼方面的经验做法,在检察机关收到有关群体利益受到侵害或有侵害危险的民众投诉或其他部门的报告后,可进行民事调查,目的在于确定侵害公共利益的事实、认定损害范围、明确承担责任的主体,重点是搜集可能提起公益诉讼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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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民忠实会员

QQ
发表于 2012-3-5 15:00:53 | 显示全部楼层
公益訴訟~確實很好玩的~~
素食者-動漫愛好-怪人——綠夢·逐光 yhli@jyeec.org killua98@sina.com weibo.com/killuacat www.facebook.com/killuac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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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民

发表于 2012-3-5 15:49:30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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