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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被指财务不够公开透明 频涉商业领域引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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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9 12:01: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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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民政部起草的规定拟对基金会加大信息披露力度提出明确要求,如:基金会因开展募捐以及为突发事件接收的公益捐赠,应当在取得捐赠收入后定期在自身网站和其他公开媒体上公布详细的收入和支出明细。

由民政部起草的《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近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规定对基金会加大信息披露力度提出明确要求。长期以来,一些基金会公信力缺乏或日渐流失,那么,此次民政部起草的这个规定能否打破基金会的暗箱,值得关注和期待。

□视点关注

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基金会发展,近日,民政部在总结分析基金会运作特点和主要问题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目前正在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近年来,关于我国各类基金会的负面新闻不断,基金会公信力持续下滑。在国务院新闻办5月7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民政部部长李立国表示,民政部将从四个方面来促进公益慈善组织健康发展和不断增强慈善行为的公开透明。首先,就是在已有相关行政法规修订工作中进一步增加和强化依法监管的内容。目前,已将《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提交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即将出台。

民政部称

个别不良行为影响公益慈善发展

在我国,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而大大小小的基金会是公益慈善事业的重要推手和组成部分。

民政部的一位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基金会的数量和规模快速增长,活动日益丰富,资助方式、保值增值方式呈现出多样化的特征。截至2011年底,我国基金会已有2500家,与2005年相比,6年间基金会的数量翻了一番多,平均年增长率达20%。全国2500多家基金会的总资产已经超过600亿元人民币,2011年度捐赠总收入337亿元,年度公益总支出256亿元。基金会开展的公益项目涉及教育、社会福利、救灾救济、卫生健康、环保、法律、学术研讨和文化体育等多个领域,其中用于救灾扶贫、社会福利、教育、医疗这4个最贴近民生领域的资金约占公益总支出的70%以上,受益对象主要是贫困母亲、儿童、学生、失业者、残疾人、疾病患者等。

这位工作人员还表示,我国基金会的发展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整体力量薄弱,发展不平衡;专业化程度低,职责履行缺失;内部治理不规范,自律机制不健全;信息公开水平不高,组织公信力不强等许多问题。这些问题既有基金会自身的原因,也有全社会思想观念、体制机制、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等外部原因,这些都不同程度地困扰着基金会的发展,使得基金会的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及社会公众的合理期待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李立国在此次新闻发布会上首次就公益慈善信任危机公开发表评价,这些称不能因为个别公益慈善机构的“不良做法”和“不良行为”而影响整个慈善事业的发展。

业内调查

财务状况问题最容易引发质疑

目前,个别基金会的财务状况仍然存在问题,是引发人们广泛质疑的一大主因。去年轰动一时的“郭美美事件”更是引发了社会各界深刻的反思。

记者手头拿到的一位会计专业研究人员提供的一家基金会某年度的财务状况分析显示:该年度这家基金会公益事业支出为376万余元,管理费用(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37万余元,筹资费用3万余元,当年总支出417万余元,上年总收入518万余元。公益事业支出占上一年总收入的比例为72.7%,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占当年总支出的8.88%,两项指标都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

但经过分析发现,该基金会业务活动成本仍存在以下问题:

在某赈灾项目中有40万元的实物捐赠无受赠人接收凭证。该基金会说明在地震现场很多人需要饮用水和食物,接受某单位的捐赠(有捐赠协议,无发票)就地分发给受灾群众,事情紧急没有取得受赠人的接收凭证。

而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从事公益活动的基金会在进行对外捐赠或资助时,应该有捐赠协议、资助协议、受益人收据或者其他接收捐赠的证明,以此作为真实捐赠的凭证。如此巨额的捐赠,却没有受赠者或者当地政府机构的任何接收证明,无法认定其业务活动成本的真实性。

资助希望小学项目实物捐赠40万元,计价高于市场价值10.5万元。该基金会说明这批实物是捐赠人捐赠给基金会,基金会再捐给希望小学,包括图书、书包、学习用具和器材。由于捐赠人没有提供发票,因此基金会就参考当时商品的定价来确定公益项目支出金额。

根据财政部2004年发布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十六条规定,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第十七条规定,本制度中所称的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显然,公允价值不是商品的标价,在现实市场中由于购买的数量大、新产品的推出、季节性原因、提前还款等种种因素影响,商品的市场价值在商品标价的基础上有不同程度的折扣。该基金会没有按照公允价值计价,其中高于市场价值的10.5万元不应计入业务活动成本中。

研究人员在分析上述问题存在的深层次原因时认为,指标能否达到要求是基金会存在和发展的需要,是基金会当年能否被评审为“合格”的重要标准。这关系到基金会免税资格的申办、社会知名度的大小、未来募集善款的能力等等。设立基金会的目的无非是多做公益事业,如果不能“合格”,其免税资格和筹款能力必将大受影响。如果基金会无法继续存在下去,其原始的投入是不能收回的,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章程规定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该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因此,保证指标符合要求就成了基金会的头等大事,这是我国基金会在核算指标时存在虚假的首要原因。

专业人士认为

基金会投资活动法律上应有限制

除了财务不够公开透明之外,一些基金会频频涉足商业行为和商业领域也引发了广泛的争议。

北京大学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锦萍向记者分析,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讲并不禁止中国公益和慈善组织从事商业活动,最典型的例子是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基金会可合法、安全、有效地保值增值。因此基金会的资金可以去储蓄、可以去委托理财,甚至去从事一些经营性活动。但这样问题就来了,对于基金会的大量优惠政策是基于非营利的基础,但如果允许基金会大量从事商业活动,谋求自身发展,那政策基础也会失去依据。如果基金会有一定的公益促销行为,那么,要有规范,不能什么都做。如果找商业合作伙伴,要对商业伙伴进行一定的调查,不能跟谁都合作,必须经得起考验,而且证明合作伙伴不会给公益品牌带来任何消极影响。还有关联交易的限制和规范问题,从事商业活动时怎么保证不是你的利害关系人或者基金会的另外一些人员获得了利益。这些规范在目前恰恰是我们法律缺失的。

金锦萍还认为,基金会从事投资活动在法律上应该有领域限制问题,不是所有的投资领域都可以去。目前,有些国家立法对此有一定限制,但也有一些国家立法说这个权利应该留给组织理事会决策。就中国基金会来讲属发展初期,从立法角度来讲可能会禁止涉入高风险的领域。

对于目前存在的问题,李立国表示,民政部对这种批评和关注有两个“辩证统一”的看法,即公益慈善组织的发展和依法监管存在“不充分、不到位”,一些公益慈善组织缺乏自律意识,从而导致问题出现。“通过公众舆论的批评,对慈善事业增强公开性和透明度有促进作用,我们是肯定的、欢迎的。”

金锦萍认为,从法律上强化基金会的管理,就应该强调捐赠人的知情权。就像央视“3·15”曝光的所谓“中华学生爱眼工程”,如果真的是一个公益项目,首先应该看到底谁是捐赠者,信息也应该是公开的。如果把信息公开了,镜片成本是多少、卖给学生多少钱,所有相关信息都一目了然,那么这个骗局是无法进行下去的。所以,对于基金会来讲信息公开很重要。

据了解,此次由民政部起草的规定拟对基金会加大信息披露力度提出明确要求,如基金会因开展募捐以及为突发事件接收的公益捐赠,应当在取得捐赠收入后定期在自身网站和其他公开媒体上公布详细的收入和支出明细。项目运行周期大于3个月的,每3个月公示1次;所有项目应当在项目结束后进行全面公示。

“这样的规程,对应了诸多基金会公信力积弱难返的现实。”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琳说,从舆情上看,对基金会的法治化应是共识,推动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当然也是共识。但从制度设计上,没有司法审查和行政监管措施的保障,新规的执行仍不容乐观。更应期待的,其实是推动基金会法治化走入全国人大立法程序。因为只有代议机构才有权对分属于社会、行政、司法和个人的权利(力)进行调整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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