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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怒江:四公民起诉国家环保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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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24 17:53: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保护怒江:四公民起诉国家环保总局

作者: 陈岳琴

【内容提要】2006年6月18日,张峻峰等四位公民委托北京陈岳琴律师事务所陈岳琴律师,向国家环保总局发出第三封律师函,要求其于2006年6月30日前撤回其于2004年11月形成的对怒江中下游水电站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并履行法定职责,于2006年6月30日前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怒江水资源开发前期勘探工程。


原址:http://www.blogchina.com/new/display/154230.html


保护怒江,公民行动


  2006年6月18日,张峻峰等四位公民委托北京陈岳琴律师事务所陈岳琴律师,向国家环保总局发出第三封律师函,要求其于2006年6月30日前撤回其于2004年11月形成的对怒江中下游水电站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并履行法定职责,于2006年6月30日前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怒江水资源开发前期勘探工程。
  律师函说,怒江作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世界自然遗产地,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第18条,“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另外,我国《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风景名胜区内的一切景物和自然环境,必须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随意改变。在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各项建设,都应当与景观相协调,不得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设施。”“在珍贵景物周围和重要景点上,除必须的保护和附属设施外,不得增建其他工程设施。” 因此,任何破坏和污染怒江环境的建设项目,都是违法的。
  国家环保总局作为主管全国环境保护的行政机关,却于2004年11月会同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对怒江中下游水电站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了审查,构成违法行政行为,理应撤回。另外,目前,怒江水电站前期勘探工程正如火如荼地进行,国家环保总局没有及时予以制止,构成了懈怠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律师函同时发出最后通牒性警告,如果相关部门不依照律师函要求依法行政、履行法定职责,他们将采取进一步法律行动,在7月初向有关司法机关提起行政诉讼。

  决策机关将在经济利益和环境保护之间、眼前利益和长远发展之间作出怎样的选择?我们将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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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佛家出世心态,用道家入世修为用儒家中庸处世,用法家之术治世用易门与未知世界融合,做到天人合一有所不为,有所必为用心做事,用爱做人实在的行动胜过华丽的言辞
 楼主| 发表于 2006-6-24 17:56:24 | 显示全部楼层
行政诉状


原告:张峻峰,男,绿家园志愿者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华西里二区15楼4门601号
身份证号:110108621219497
原告:王瑞卿,男,绿家园志愿者
住所:北京市宣武区白纸坊北里8楼西门14号
身份证号:110104197907081610
原告:金嘉满,女,全球环境研究所执行主任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2楼2门14号
身份证号:110102540607232
原告:姚遥,男,自然之友会员
住所:北京市崇文区金鱼池西区13-2-002
身份证号:429005198303200013
委托代理人:陈岳琴,北京陈岳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电话:010-82611836
传真:010-82612023
委托代理人:张刚,北京陈岳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电话:010-82611836
传真:010-82612023
被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法定代表人:周生贤,职务:局长
联系电话:010-66556020

诉讼请求:
一、判决撤销被告于2004年11月对怒江中下游水电站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所形成的审查意见;
二、判令被告立即制止有关单位在怒江中下游进行的水资源开发前期勘探行为;
三、判令被告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事实与理由:
  怒江是我国云南省境内的一条重要河流,流域内属少数民族聚居区,生物资源丰富,民族文化独特,其中“三江并流”风景名胜区是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见证据1:国务院批转建设部关于审定第二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报告的通知)、世界自然遗产地(见证据2: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中国遗产地);高黎贡山被列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见证据3: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录)。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第18条,“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另外,我国《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风景名胜区内的一切景物和自然环境,必须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随意改变。在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各项建设,都应当与景观相协调,不得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设施。”“在珍贵景物周围和重要景点上,除必须的保护和附属设施外,不得增建其他工程设施。” 可见,任何破坏和污染国家风景保护区环境的建设项目,都是法律所禁止的。
  但是,在2003年8月,由云南省怒江州完成的《怒江中下游流域水电规划报告》通过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主持评审。该报告规划在怒江中下游开发总装机容量达2132万千瓦的水电,包括了怒江中下游松塔、丙中洛、马吉、鹿马登、福贡、碧江、亚碧罗、泸水、六库、石头寨、赛格、岩桑树和光坡两库十三级梯级开发方案。这意味着怒江已被列入开发规划当中。一时间,社会上引发了一场“给子孙留一条原生态河流”,还是“给怒江人民一条出路”的大争论,怒江的命运引起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为此,中央政府果断地在2004年2月暂停了这一工程。温家宝总理亲自批示,要求慎重研究,科学决策。然而2004年11月,被告会同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对怒江中下游水电站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了审查(见证据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3月30日《关于怒江电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问题事项的答复函》)。2005年3月以来,怒江水电站勘探工程开始如火如荼地进行(见证据5:六库电站定位桩照片、马吉电站一号桥简介牌照片、亚碧罗钢索桥简介牌照片、勘探船照片、勘探山洞照片)。
  原告认为,被告于2004年11月对怒江中下游水电站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所形成的审查意见,其目的旨在怒江风景区建立水电项目。该行为违反了前述我国《环境保护法》第18条和我国《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第8条的规定,属于违法行政行为,依法应予撤销。
  此外,既然法律禁止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建设各项设施,则以建设水库和电站为目的的水资源开发前期勘探工程本身违法。被告作为负责全国环境保护工作的国家行政机关,对于有关单位这种勘探行为造成的环境破坏,应当依法予以制止。而被告不仅不予制止,还于2004年11月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实际默许甚至放纵了这种违法勘探建设行为,构成了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属于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应依法责令其限期履行。
  我国《宪法》第9条规定,水流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本案原告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怒江流域的环境保护问题依法享有作为所有者的相应权利。我国《环境保护法》第6条也明确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因此,原告符合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主体资格,特向贵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此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附:起诉状副本一份,证据5份。
具状人:张峻峰 王瑞卿 金嘉满 姚遥
2006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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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6-24 17:57:44 | 显示全部楼层
律 师 函(一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北京陈岳琴律师事务所接受北京志绿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汪永晨、张峻峰、王瑞卿、金嘉满、赵昂、陈赛等委托,就怒江水电开发项目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事宜,致函贵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三条和贵局第18号令(2003)《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第四条,贵局负有对怒江水电开发项目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进行审查的法定职责。
  同时,我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为此,我们要求贵局在2006年1月16日前,公示怒江水电开发项目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在2006年1月27日前举行听证会,征求公众对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意见,并在2006年2月10日前按照贵局《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进行审查。
  否则,我们将采取进一步法律行动以维护我们正当合法的权益。

此致

北京陈岳琴律师事务所
律师:陈岳琴
律师:刘振方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联系电话:010-82611836
传真电话:010-8261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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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6-24 17:58:39 | 显示全部楼层
律 师 函(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陈岳琴律师事务所接受北京志绿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汪永晨、张峻峰、王瑞卿、金嘉满、赵昂、陈赛等委托,就怒江水电开发项目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事宜,致函贵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三条和《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第四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8号,2003),贵委对怒江水电开发项目专项规划负有“在作出审批专项规划草案的决定前,应当将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由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专项规划的审批机关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的法定职责。
为此,我们要求贵委在2006年1月10日前,将怒江水电开发项目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移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否则,我们将采取进一步法律行动以维护我们正当合法的权益。

此致

北京陈岳琴律师事务所
律师:陈岳琴
律师:刘振方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联系电话:010-82611836
传真电话:010-82612023
用佛家出世心态,用道家入世修为用儒家中庸处世,用法家之术治世用易门与未知世界融合,做到天人合一有所不为,有所必为用心做事,用爱做人实在的行动胜过华丽的言辞
 楼主| 发表于 2006-6-24 18:02:23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发改委的回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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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佛家出世心态,用道家入世修为用儒家中庸处世,用法家之术治世用易门与未知世界融合,做到天人合一有所不为,有所必为用心做事,用爱做人实在的行动胜过华丽的言辞
 楼主| 发表于 2006-6-24 18:05:03 | 显示全部楼层
律 师 函(二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北京陈岳琴律师事务所接受张峻峰等八位当事人委托,就怒江中下游水电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和公众参与怒江若干电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宜致函贵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三条和贵局第18号令(2003)《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贵局负有对怒江中下游水电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的法定职责,并应当自收到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30日内,组成审查小组对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条,贵局应当公开怒江中下游水电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结果。
  根据现有证据,贵局于2004年底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怒江中下游水电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了审查(见证据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信访办《关于怒江水电开发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移送国家环保总局有关情况的复函》),现请贵局在2006年4月20日前,公开该审查意见。
  另,贵局2006年3月18日开始实施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作为中国环保领域第一部公众参与的规范性文件,被认为具有里程碑的价值,是贵局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我国“十一五规划”关于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的一个具体行动。
  现有证据证明,怒江六库电站建设项目前期勘探水文地质资料已经采集完毕,坝址已经选定,有望今年内开工、怒江马吉电站和亚碧罗电站坝址前期勘探工作也已经展开(见证据2:六库电站坝址定位桩照片、马吉电站一号桥简介牌照片、亚碧罗钢索桥简介牌照片)。
现根据“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上述委托人申请参与怒江六库电站、马吉电站、亚碧罗电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请贵局适时公开该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并举行听证会。
此致
北京陈岳琴律师事务所
律师:陈岳琴
律师:刘振方
二OO六年三月十八日
联系电话:010-82611836
传真电话:010-82612023
用佛家出世心态,用道家入世修为用儒家中庸处世,用法家之术治世用易门与未知世界融合,做到天人合一有所不为,有所必为用心做事,用爱做人实在的行动胜过华丽的言辞
 楼主| 发表于 2006-6-24 18:06:23 | 显示全部楼层

律 师 函(三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北京陈岳琴律师事务所陈岳琴律师接受张峻峰等当事人的委托,就怒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存在的重大环境保护和严重违法问题,致函贵局。
  位于我国云南省的怒江流域属少数民族聚居区,生物资源丰富,民族文化独特。早在1988年,怒江所在的“三江并流“风景区即被列入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地。其高黎贡山也被列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第18条,“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另外,我国《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风景名胜区内的一切景物和自然环境,必须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随意改变。在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各项建设,都应当与景观相协调,不得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设施。”“在珍贵景物周围和重要景点上,除必须的保护和附属设施外,不得增建其他工程设施。”
  由上述规定可见,任何破坏和污染国家风景保护区环境的建设项目,都是法律所禁止的。
  怒江水资源开发必将给当地局部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和影响。如建坝选址不当会破坏景观;开山筑坝会破坏天然的地质结构,会产生“三废一噪”对环境的污染;筑坝、修道路对土壤、植被及地表径流路径会带来破坏;进而改变局部气候条件,加剧水土流失及泥石流、滑坡等自然灾害;水库蓄水后流速变小,污染物的扩散能力会降低;陆生脊椎动物的分布区也会局部缩小等等。因此,旨在对处于“三江并流”国家级风景区内及其外围区域的怒江流域进行水资源开发的项目本身即构成违法,应当予以禁止。
  但是,我们近期注意到以下问题:
  一、2004年11月,贵局会同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对怒江中下游水电站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了审查(见证据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3月30日《关于怒江电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问题事项的答复函》)。
  二、目前,怒江水电站前期勘探工程正如火如荼地进行(见证据2:六库电站定位桩照片、马吉电站一号桥简介牌照片、亚碧罗钢索桥简介牌照片、勘探船照片、勘探山洞照片)。
  我们认为,贵局于2004年11月形成的对旨在怒江风景区建立水电项目的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违反了前述我国《环境保护法》第18条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第8条的规定,属于违法行政行为。另外,有关单位以建设工业设施为目的的在怒江中下游进行的水资源开发前期勘探行为也违反了前述相关法律规定,同样属于违法行为,贵局作为主管全国环境保护的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制止。
  我国宪法第9条规定,水流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本案当事人张峻峰等,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怒江流域的环境保护问题依法享有作为所有者的相应权利。我国《环境保护法》第6条也明确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据此,我们要求贵局依法行政并履行法定职责,采取以下措施:
  一、于2006年6月30日前撤回贵局于2004年11月形成的对怒江中下游水电站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二、履行法定职责,于2006年6月30日前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怒江水资源开发前期勘探工程。
  我们高兴地看到,贵局代表在2006年6月5日世界环境日新闻发布会上公开宣布“怒江水资源开发可能作大调整”的重大利好消息,这是贵局与民间环保机构和人事不遗余力保护怒江的一个重大成果。但是,我们在此想提醒贵局的是,怒江作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和世界自然遗产地,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根本就不可以在她上面进行水资源开发。因此,贵局仅仅对怒江水资源开发方案进行重大调整是远远不够的,正确的、合法的做法应该是坚决予以废弃。
  法律设定的权利不是仅仅停留在纸面上的应然,而应该不折不扣地兑现在现实的一个个生动鲜活的案例中。我们期待贵局在怒江水资源开发的环境保护问题上积极、主动地依法行政,保护公众对怒江享有的重大环境权利和利益。
  否则,我们将采取进一步的法律行动。
此致
北京陈岳琴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岳琴  
               
  
二OO六年六月十八日
联系电话:010-82611836
传真:010-82612023
用佛家出世心态,用道家入世修为用儒家中庸处世,用法家之术治世用易门与未知世界融合,做到天人合一有所不为,有所必为用心做事,用爱做人实在的行动胜过华丽的言辞
 楼主| 发表于 2006-6-24 18:07:52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环保总局的回复函

2300067141002.jpg
用佛家出世心态,用道家入世修为用儒家中庸处世,用法家之术治世用易门与未知世界融合,做到天人合一有所不为,有所必为用心做事,用爱做人实在的行动胜过华丽的言辞
发表于 2006-6-24 23:48:23 | 显示全部楼层
到底谁对谁错,大自然会给我们最好的答案大学生环保组织到底如何参与到这个活动中来。是我们应该想的。利用我们的优势来做最起码有点效果吧
发表于 2006-6-25 12:07:33 | 显示全部楼层
行政诉讼
每个人都关心自然环境,理解、参与环境保护,与自然和谐相处,分享改变世界,爱济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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