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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事不忘,后事之师-谁为志愿者的安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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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8 13:37: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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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人民网  类别:环保阅读  日期:2006.08.08  今日/总浏览: 6/6  


  
  对于国内几十万个环保组织和几千万名志愿者来说,2003 年12月1日不是一个平常的日子。2002年12月1日,绿色江河年仅21岁的志愿者冯勇在参加该组织活动时不幸遇难,成为我国民间环保组织第一个遇难的志愿者。

  绿色江河创建于1995年,是我国第一个民间环保组织。1997年,绿色江河的发起人、创办人杨欣用义卖图书《长江魂》的资金,在青藏高原海拔4800米的可可西里五道梁地区建起了第一个位于长江源头的自然环境保护站——索南达杰站。自保护站成立以来,绿色江河一直组织志愿者围绕长江源生态环境的保护开展系列活动。通过该组织在此保护站开展的活动,长江源的生态环境和藏羚羊的命运得到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推动和促进了长江源区生态环境保护的进程。绿色江河是民间环保组织的成功典范。

  2002年10月,冯勇决定参加绿色江河组织的志愿者活动,去可可西里做环保工作。当时冯勇才满21岁,刚从新疆退伍归来。

  2002年11月30日中午,冯勇和志愿者李亮等6人乘坐索南达杰保护站的吉普车前往保护区外围的野鸭湖——当地野生动物的重要饮水区捡拾白色垃圾。13时40分,吉普车抛锚,冯勇和谭 波徒步回保护站找车。回到保护站后,冯勇再次同南化集团管线工地司机李明利开车前往坏车处拖车。当晚,两人没有返回。第二天,搜救人员找到他们时,两人已经死亡。

  至此,“志愿者之死”成了一个引发广泛争论的焦点,强烈地吸引着社会各界。对于处理该事件应采取的方法,各方说法不一。

  冯家属于农转非家庭,全家人都没有固定工作,生活很贫困,一直靠领取低保金维持生计。冯父患有严重的哮喘病,只有冯母可以在外打点零工,而冯奶奶已83岁高龄,每天仍要去捡垃圾卖补贴家用。冯勇遇难后,冯母说冯勇是因为参加“绿色江河”组织的志愿者活动献身的,组织者应该为冯勇的死承担一部分责任。她要求组织者先处理好冯勇的后事,再在经济上给予一定补偿,数额以能负担起3位老人日后生活为最低限度:“我们的要求不会太高,但也不能太低。”

  绿色江河活动经费不多,包括杨欣在内,该组织只有3名专职工作人员和3名兼职人员,大部分工作要依靠志愿者及兄弟组织帮助才能完成。尽管如此,杨欣对待此事的态度非常让人欣慰:就是砸锅卖铁也要满足家属要求,法律跟良心要分开对待。

  有关专家的态度让关心此事的人大跌眼镜:“如果死者家属提出赔偿要求,那么人们就会发现,环保组织和志愿者双方都无法可依”。资深律师说:“因为志愿者参加环保组织的活动是自愿行为,法律上没有要求进行赔偿。绿色江河是一个正式注册的合法组织,从法律上来讲它没有什么责任。”

  在英美发达国家,对于公民参加低偿和无偿的社会服务活动,是有明确的《公民服务法》或《劳动法》为法律保障的。由民间组织发起的社会活动及该组织的社会地位都在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这些组织也得到应有的法律保护。我国的环保组织和志愿者之间难道就应该是这种“剪不断,理还乱”的难以理清的关系吗?这种状况还要持续下去吗?

  为此,记者采访了五位有代表性的人士,请他们就四个最敏感问题发表看法。他们有的是志愿者,有的是活动组织者,有的是经常进行野外考察的生物学工作者和科学家。他们的回答不尽相同,尽管都是一家之言,还是能够代表一部分人对解决我国现存志愿者和环保组织之间的矛盾所持的见解。

  《绿色家园》的问题:

  1、你认为我国民间环保组织在对志愿者的招募、培训、使用、管理等工作中是否存在问题?

  2、想成为志愿者的公民在填写参加环保组织的申请书时,要写上“出现意外与组织无关”之类的条款,你认为这种做法对志愿者合理吗?

  3、有资深律师说:志愿者在参加公益活动中出现伤亡,如果环保组织是注册的,就可以不负法律责任。这种规定对志愿者合理吗?

  4、政府是否应该为志愿者立法?环保组织是否应该为志愿者上人身保险和医疗保险?

  志愿者不等同于雇员

  吕植,生物科学家,保护国际中国项目代表,曾经接收过志愿者。

  各个环保组织招募志愿者的情况我不太了解,不过我知道很多组织招募志愿者是不得已的事,因为他们缺乏资金,志愿者的花费较低。科研工作不能招募志愿者,但是像环境教育这种大众化的活动完全可以由志愿者来做。使用志愿者确实有一个能够感召社会的作用,这对活动的开展和进行是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在世界范围内也有很多专门征集志愿者、组织集体活动的组织,最有名的就是美国的“和平队”。他们把招募来的刚毕业的大学生派到全世界做各种工作,有的教书、有的做社区服务等工作,完全参照志愿者个人技能。这些志愿者在当地做公益工作对他们自己是非常好的锻炼,对当地也起到非常有益的作用。如果环保组织想做好志愿者的招募工作,那么就要有组织,很难一概而论。不过组织者在管理志愿者时,需要职业化的方法。

  我觉得签订这样的条款没什么不公平的,这是事先讲好的,愿意来是自己的决定,参加活动本身就是志愿。组织应该给志愿者买保险,不过也要看具体情况。有的志愿者是付费的,在费用里包含让他个人去上保险的费用。

  站在法律角度来看,双方事先签订了合同,组织者就可以不负责任。不过从道义上讲就是另外一回事了。具体要看是组织者要求志愿者去做具有危险性的事情,还是志愿者在做的过程中自己没注意导致了意外的发生,这是两码事。

  立法不知道能解决什么问题。“志愿”就是两厢情愿,像签订意愿合同一样,靠法律规定那就不是志愿了,那就是雇员、就是找工作了。组织者给志愿者上不上保险要具体对待,看志愿者为环保组织服务多长时间,要是只干两三天,那上保险就不现实。

  调整“志愿”心态

  郭耕,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理事,北京团市委科普志愿顾问,北京麋鹿生态实验中心副主任

  我和杨欣是同一届“地球奖”(国家环保总局颁发)获得者,我对此事表示遗憾和致敬。我本人既是一名志愿者,也接收(非招募)志愿者。我是香港“地球之友”的志愿者,参加该组织在全国各地举办的“寻找地球的故事”讲师团活动,我工作的北京麋鹿苑也接待志愿者。

  毫无疑问,一些民间环保组织在志愿者的使用、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我国开始组织环保活动是在70年代以后,成立环保组织是在90年代以后,起步较晚。志愿者们热情有余,专业不足,而组织者往往因为其热情而忽略了对他们进行专业技能的培训。总体来说,志愿者供大于求,组织者处于挑选地位。很多人觉得做志愿者很新鲜、时髦,心态没放对。志愿者和组织者对“志愿”这个概念理解不同,出现歧义。其实,组织者对志愿者也有微词。比如,有的志愿者没有自理食宿行的经济能力,他们的加入,反倒给组织者带来不必要的负担。

  填写生死条款肯定不合理,如果我在填表时碰见这种情况,会填“放弃”。我在做志愿者的过程中如果发生意外,我不会追究组织者的责任,但这并不是说跟组织者完全无关。如果组织者在开展活动之前对志愿者进行必要的培训,大家统一学习,组织者再与目的地的有关部门联系,就可以在前期避免意外的发生。

  如果志愿者出现意外,注册过的环保组织的确不必负责任。不过法律和道义还是要分开来看。

  为志愿者立法、上保险,统统全应该。

  告知为先

  鲍伟东,北京林业大学生物学院动物科学系教师,中科院动物所博士。

  我认为环保组织在招募志愿者的过程中,如果进行了筛选,那就不存在问题,反之就存在。不过,他们在对志愿者的培训、管理和使用上的确有问题。

  签订这种合同肯定不合理,可以视为无效条款。

  组织者有告知义务,他们有义务告知志愿者参加其组织的活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如果组织者告知志愿者在先,那么签订的合同就有法律效力,否则无效。合同法规定:合同双方有明显偏害和偏利的条款可以视为无效条款。

  没必要立法,这是志愿的。志愿者知道所参加活动具有危险性,应该自己买各种保险,与组织者无关。

  科学预防胜过冒险

  温景春,中国科学探险协会常务副秘书长

  我认为民间环保组织存在问题,不过具体情况还不太清楚。我们科学探险协会是事先做到预防,尽量不冒险。民间环保组织开展活动之前考虑不周,对活动地点的自然条件不够了解。举一个我们科学探险协会的例子:我们在去青藏高原考察时,登山都是上午进行,全体成员中午之前就赶回来,因为我们知道下午容易有雪崩、大风和泥石流,不去冒险。

  签“生死状”的做法不合理,民间组织这么做是为了摆脱责任,不过也要具体对待。据我所知,北大“山鹰社”在处理类似事件中也赔偿了。

  如果志愿者出现意外,注册的环保组织要是不负责任的话,肯定是不合理。

  立法、上保险这些我不清楚,不过我们给科研人员上保险,也给随行的记者上。

  应该为志愿者立法

  汪永晨,民间环保组织“绿家园”发起人和负责人。

  作为环保组织的负责人,我也认为一些环保组织存在问题。不过,我认为在确定志愿者身份这件事上也有问题。我们所说的志愿者其实分官方和民间两种:官方志愿者不是完全自愿的,单位有一定的名额,一些人是被分配来凑数的;民间志愿者倒是满腔热情,可是得不到政府的承认。比如说学生来做志愿者的话,往往希望环保组织开写0证明,以便他们跟学校请假。但是环保组织有很多是没有注册的,根本拿不出公章,得不到政府的承认,就没有办法给学生开证明。

  环保组织要求志愿者写上这种条款是可以理解的,他们的这种做法跟我国现行体制有关。全国只有少数几个省有针对志愿者制定的明确条例,其他省的环保组织只能自己制定相关措施。

  志愿者出现意外,环保组织到底负不负责任,这是法律问题,不过也要看是站在哪一个角度来看待。

  我认为应该为志愿者立法。“绿家园”组织志愿者参加活动,只要是出北京、涉及交通问题,我们一律要求志愿者在交活动费用时,多交一些钱以便统一上保险。

  《绿色家园》 2003年 第十二期

摘自:人民网 责任编辑:liyi
每个人都关心自然环境,理解、参与环境保护,与自然和谐相处,分享改变世界,爱济溪
发表于 2006-8-8 14:28:34 | 显示全部楼层
那本次甘肃事件各位营员是否购买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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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
发表于 2006-8-8 18:10:12 | 显示全部楼层
绿色营应该都买了保险
岁月如风轻逝去 紫息似雁复归来
发表于 2006-8-8 20:11:16 | 显示全部楼层
那就还好,至少有了一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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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
发表于 2006-8-8 20:34:15 | 显示全部楼层
\"  摘自:人民网 责任编辑:liyi  \"
呵呵,我说怎么这么面熟,而且多次提到绿色家园,我对\"绿色家园\"也是比较敏感


应该是买保险了,不买保险的话,那还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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