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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翱翔天涯

中国八大区???如何有三种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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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8 09:07:53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1950年)

5大行政区
1事务部 29省、1自治区、13直辖市、8行署区、1地方、1地区
华北事务部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保定市)  山西省(太原市)  平原省(新乡市)  察哈尔省(张家口市)  绥远省(归绥市)  内蒙古自治区(张家口市)
东北区
(沈阳市)  沈阳市  旅大市  鞍山市  抚顺市  本溪市
辽东省(安东市)  辽西省(锦州市)  吉林省(吉林市)  松江省(哈尔滨市)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热河省(承德市)
西北区
(西安市)  西安市
陕西省(西安市)  甘肃省(兰州市)  宁夏省(银川市)  青海省(西宁市)  新疆省(迪化市)
华东区
(上海市)  上海市  南京市
山东省(济南市)  苏北行署区(扬州市)  苏南行署区(无锡市)  皖北行署区(合肥市)  皖南行署区(芜湖市)
浙江省(杭州市)  福建省(福州市)  台湾省(台北市)
中南区
(武汉市)  武汉市  广州市
河南省(开封市)  湖北省(武汉市)  湖南省(长沙市)  江西省(南昌市)  广东省(广州市)  广西省(南宁市)
西南区
(重庆市)  重庆市
川东行署区(重庆市)  川西行署区(成都市)  川南行署区(泸州市)  川北行署区(南充市)  贵州省(贵阳市)
云南省(昆明市)  西康省(康定县)  西藏地方(拉萨)  昌都地区(昌都宗)

1.1950年11月12日设立中央人民政府华北事务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1950年9月5日第九次会议决定)
2.撤销旅大行署区,设立旅大市。(东北人民政府1950年10月5日命令)
3.撤销四川省,设立川东、川南、川西、川北4个行署区。
发表于 2006-12-8 09:08:12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1951年)

5大行政区
1事务部 29省、1自治区、13直辖市、8行署区、1地方、1地区
华北事务部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保定市)  山西省(太原市)  平原省(新乡市)  察哈尔省(张家口市)  绥远省(归绥市)  内蒙古自治区(张家口市)
东北区
(沈阳市)  沈阳市  旅大市  鞍山市  抚顺市  本溪市
辽东省(安东市)  辽西省(锦州市)  吉林省(吉林市)  松江省(哈尔滨市)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热河省(承德市)
西北区
(西安市)  西安市
陕西省(西安市)  甘肃省(兰州市)  宁夏省(银川市)  青海省(西宁市)  新疆省(迪化市)
华东区
(上海市)  上海市  南京市
山东省(济南市)  苏北行署区(扬州市)  苏南行署区(无锡市)  皖北行署区(合肥市)  皖南行署区(合肥市)
浙江省(杭州市)  福建省(福州市)  台湾省(台北市)
中南区
(武汉市)  武汉市  广州市
河南省(开封市)  湖北省(武汉市)  湖南省(长沙市)  江西省(南昌市)  广东省(广州市)  广西省(南宁市)
西南区
(重庆市)  重庆市
川东行署区(重庆市)  川西行署区(成都市)  川南行署区(泸州市)  川北行署区(南充市)  贵州省(贵阳市)
云南省(昆明市)  西康省(雅安市)  西藏地方(拉萨)  昌都地区(昌都宗)

1.皖南行署区由芜湖市迁驻合肥市,与皖北行署区合署办公。(华东军政委员会1951年12月19日报告备案)
2.西康省由康定县迁驻新设的雅安市。
发表于 2006-12-8 09:08:28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1952年)

6 大 区 30省、1自治区、12直辖市、1地方、1地区
华北区
(北京市)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保定市)  山西省(太原市)  绥远省(归绥市)  内蒙古自治区(归绥市)
东北区
(沈阳市)  沈阳市  旅大市  鞍山市  抚顺市  本溪市
辽东省(安东市)  辽西省(锦州市)  吉林省(吉林市)  松江省(哈尔滨市)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热河省(承德市)
西北区
(西安市)  西安市
陕西省(西安市)  甘肃省(兰州市)  宁夏省(银川市)  青海省(西宁市)  新疆省(迪化市)
华东区
(上海市)  上海市
山东省(济南市)  江苏省(南京市)  安徽省(合肥市)  浙江省(杭州市)  福建省(福州市)  台湾省(台北市)
中南区
(武汉市)  武汉市  广州市
河南省(开封市)  湖北省(武汉市)  湖南省(长沙市)  江西省(南昌市)  广东省(广州市)  广西省(南宁市)
西南区
(重庆市)  重庆市
四川省(成都市)  贵州省(贵阳市)  云南省(昆明市)  西康省(雅安市)  西藏地方(拉萨)  昌都地区(昌都宗)

1.撤销中央人民政府华北事务部,设立政务院华北行政委员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1952年4月18日第14次会议决定)
2.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由察哈尔省张家口市迁驻绥远省归绥市。(政务院1952年6月28日批准)
3.撤销皖北、皖南二行署区,恢复安徽省。(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1952年8月7日第17次会议决定)
4.撤销川东、川西、川南、川北四行署区,恢复四川省。(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1952年8月7日第17次会议决定)
5.撤销东北、西北、华东、中南、西南人民政府(或军政委员会),设立政务院东北、西北、华东、中南、西南政委员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
  会1952年11月15日第19次会议决定)
6.撤销平原省,其行政区域分别划归山东、河北二省。(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1952年11月15日第19次会议决定)
7.撤销察哈尔省,其行政区域分别划归河北、山西二省。(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1952年11月15日第19次会议决定)
8.撤销苏北、苏南二行署区,恢复江苏省。(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1952年11月15日第19次会议决定)
9.直辖南京市改为江苏省辖市。(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1952年11月15日第19次会议决定)
发表于 2006-12-8 09:09:01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1953年)

6 大 区 30省、1自治区、14直辖市、1地方、1地区
华北区
(北京市)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保定市)  山西省(太原市)  绥远省(归绥市)  内蒙古自治区(归绥市)
东北区
(沈阳市)  沈阳市  旅大市  鞍山市  抚顺市  本溪市  长春市  哈尔滨市
辽东省(安东市)  辽西省(锦州市)  吉林省(吉林市)  松江省(哈尔滨市)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热河省(承德市)
西北区
(西安市)  西安市
陕西省(西安市)  甘肃省(兰州市)  宁夏省(银川市)  青海省(西宁市)  新疆省(乌鲁木齐市)
华东区
(上海市)  上海市
山东省(济南市)  江苏省(南京市)  安徽省(合肥市)  浙江省(杭州市)  福建省(福州市)  台湾省(台北市)
中南区
(武汉市)  武汉市  广州市
河南省(开封市)  湖北省(武汉市)  湖南省(长沙市)  江西省(南昌市)  广东省(广州市)  广西省(南宁市)
西南区
(重庆市)  重庆市
四川省(成都市)  贵州省(贵阳市)  云南省(昆明市)  西康省(雅安市)  西藏地方(拉萨)  昌都地区(昌都宗)

1.吉林省长春市和松江省哈尔滨市升为直辖市。(政务院1953年7月8日批准)
2.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和绥远省人民政府合署办公。(政务院1953年10月2日批准)
3.迪化市更名为乌鲁木齐市。(政务院1953年11月20日批准)
发表于 2006-12-8 09: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1954年)

(26省、1自治区、3直辖市、1地方、1地区)



北京市        天津市        上海市
河北省(保定市)   山西省(太原市)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辽宁省(沈阳市)   吉林省(长春市)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热河省(承德市)
陕西省(西安市)   甘肃省(兰州市)   青海省(西宁市)    新疆省(乌鲁木齐市)
山东省(济南市)   江苏省(南京市)   浙江省(杭州市)    安徽省(合肥市)   福建省(福州市)   台湾省(台北市)
河南省(郑州市)   湖北省(武汉市)   湖南省(长沙市)    江西省(南昌市)   广东省(广州市)   广西省(南宁市)
四川省(成都市)   贵州省(贵阳市)   云南省(昆明市)    西康省(雅安市)   西藏地方(拉萨)   昌都地区(昌都宗)


1.撤销6大行政委员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1954年6月19日第32次会议决定)
2.沈阳市、旅大市、鞍山市、抚顺市、本溪市、长春市、哈尔滨市、西安市、武汉市、广州市、重庆市11个直辖市分别改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陕西省、湖北省、广东省、四川省7个省的省辖市。(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1954年6月19日第32次会议决定)
3.撤销辽东、辽西二省,恢复辽宁省。(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1954年6月19日第32次会议决定)
4.撤销松江省,将其行政区域并入黑龙江省。(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1954年6月19日第32次会议决定)
5.撤销宁夏省,将其行政区域并入甘肃省。(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1954年6月19日第32次会议决定)
6.撤销绥远省,将其行政区域并入内蒙古自治区。
7.归绥市更名为呼和浩特市。
8.吉林省由吉林市迁驻长春市。
9.黑龙江省由齐齐哈尔市迁驻哈尔滨市。
10.河南省由开封市迁驻郑州市。
发表于 2006-12-8 09:09:43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1955年)

(23省、2自治区、3直辖市、1筹备委员会)

北京市        天津市        上海市
河北省(保定市)   山西省(太原市)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辽宁省(沈阳市)   吉林省(长春市)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陕西省(西安市)   甘肃省(兰州市)   青海省(西宁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山东省(济南市)   江苏省(南京市)   浙江省(杭州市)    安徽省(合肥市)   福建省(福州市)   台湾省(台北市)
河南省(郑州市)   湖北省(武汉市)   湖南省(长沙市)    江西省(南昌市)   广东省(广州市)   广西省(南宁市)
四川省(成都市)   贵州省(贵阳市)   云南省(昆明市)    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拉萨)

  1.撤销热河省,将其行政区域并入河北省、辽宁省及内蒙古自治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1955年7月30日第二次会议决定)
  2.撤销西康省,将其行政区域并入四川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1955年7月30日第二次会议决定)
  3.撤消新疆省,设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55年9月13日决定,10月1日正式成立)
  4.成立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昌都地区划其管辖。(国务院1955年3月9日批准,1956年4月正式成立)
发表于 2006-12-8 09:10:03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1956年)

(23省、2自治区、3直辖市、1筹备委员会)

北京市        天津市        上海市
河北省(保定市)   山西省(太原市)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辽宁省(沈阳市)   吉林省(长春市)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陕西省(西安市)   甘肃省(兰州市)   青海省(西宁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山东省(济南市)   江苏省(南京市)   浙江省(杭州市)    安徽省(合肥市)   福建省(福州市)   台湾省(台北市)
河南省(郑州市)   湖北省(武汉市)   湖南省(长沙市)    江西省(南昌市)   广东省(广州市)   广西省(南宁市)
四川省(成都市)   贵州省(贵阳市)   云南省(昆明市)    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拉萨)
发表于 2006-12-8 09:10:35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1957年)

(22省、4自治区、3直辖市、1筹备委员会)

北京市        天津市        上海市
河北省(保定市)   山西省(太原市)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辽宁省(沈阳市)   吉林省(长春市)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陕西省(西安市)   甘肃省(兰州市)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青海省(西宁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山东省(济南市)   江苏省(南京市)   浙江省(杭州市)   安徽省(合肥市)   福建省(福州市)   台湾省(台北市)
河南省(郑州市)   湖北省(武汉市)   湖南省(长沙市)   江西省(南昌市)   广东省(广州市)  广西僮族自治区(南宁市)
四川省(成都市)   贵州省(贵阳市)   云南省(昆明市)   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拉萨)


  1.设立宁夏回族自治区(1958年6月19日成立筹备委员会,10月25日正式成立),以甘肃省部分行政区域为其行政区域。(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1957年7月15日第四次会议决定)
  2.撤销广西省,设立广西僮族自治区(1957年9月4日成立筹备委员会,1958年3月5日正式成立)。(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1957年7月15日第四次会议决定)
发表于 2006-12-8 09:10:51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1958年-1960年)

(22省、4自治区、2直辖市、1筹备委员会)

北京市        上海市
河北省(天津市)   山西省(太原市)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辽宁省(沈阳市)   吉林省(长春市)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陕西省(西安市)   甘肃省(兰州市)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青海省(西宁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山东省(济南市)   江苏省(南京市)   浙江省(杭州市)   安徽省(合肥市)   福建省(福州市)   台湾省(台北市)
河南省(郑州市)   湖北省(武汉市)   湖南省(长沙市)   江西省(南昌市)   广东省(广州市)  广西僮族自治区(南宁市)
四川省(成都市)   贵州省(贵阳市)   云南省(昆明市)   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拉萨)


  1.直辖天津市改为河北省辖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1958年2月11日第五次会议决定)
  2.河北省人民委员会驻地由保定市迁至天津市。(国务院1958年4月28日批准)
发表于 2006-12-8 09:12:38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1961年-1964年)

(22省、4自治区、2直辖市、1筹备委员会)


北京市        上海市
河北省(天津市)   山西省(太原市)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辽宁省(沈阳市)   吉林省(长春市)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陕西省(西安市)   甘肃省(兰州市)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青海省(西宁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山东省(济南市)   江苏省(南京市)   浙江省(杭州市)   安徽省(合肥市)   江西省(南昌市)   福建省(福州市)  台湾省(台北市)
河南省(郑州市)   湖北省(武汉市)   湖南省(长沙市)   广东省(广州市)   广西僮族自治区(南宁市)
四川省(成都市)   贵州省(贵阳市)   云南省(昆明市)   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拉萨市)


  1961年起江西省排列顺序从湖南省之后调至福建省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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