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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guanjian

[公告通知] 对关于吹走眼中的沙和长安野人禁言三日处分暂缓执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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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4-29 13:07:28 | 显示全部楼层
因为你没有经历过半年以前纯表情帖泛滥的那个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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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9 13:08:31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5楼guanjian于2011-04-29 12:54发表的  :
发表纯表情帖算不算违反论坛规则,去问问以前的版主还有制定规则的人去吧,那些人都是你的老熟人吧,何况你就是那个年代过来的

我不会问某个人,也不会直接质问你'发表纯表情帖算不算违反论坛规则",或者和你个人讨论这个问题。我不针对个人。
我面对济溪论坛,而且再一次质疑:发表纯表情帖为什么违反论坛规则,依据是什么,这样的依据是正确、合理的吗?
我是水贴观察员,我们要严厉打击所有论坛的水贴,一直到济溪论坛又绿有专,成为中国最伟大的环保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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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4-29 13:10:41 | 显示全部楼层
或许这一点是需要改变的,但是,毕竟现在还没有改变。就像即便是全社会都在吵该不该取消死刑,但是只要法律还没改,改判死刑的就还得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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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9 13:10:54 | 显示全部楼层
午休……
【重磅推出】http://www.bluesky962008.blog.sohu.com/江西师范大学“蓝天”环保社团欢迎大家!邮箱:bluesky96@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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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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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9 13:12:3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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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9 13:16:01 | 显示全部楼层
唉  又一个纯表情贴 ,我现在都有点神经敏感了
内心的自由 1/2  在修炼... 过想要的生活 1/2 在修炼... 愿家人都好 1/1 平实的家 想对某人说四个字 1/4 在修炼... 想成为某种植物 0.5/1 在修炼 愿zz身体健康开心快乐 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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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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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9 13:16:3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我一年多来(应该差不多吧,离开协会的负责人阵列已经快两年了,自己也快毕业了,有很多东西要去准备,所以关于济溪有点淡了)再一次关注济溪吧 说来好笑 不是因为环保 不是因为协会 不是因为环境事件 只是因为N个群里关于三火被禁言之后的申诉文章 再次回首 突然发现曾经的那种畅快淋漓真的很令人感慨 虽然发帖不算很多 但是看到别人的讨论帖和一些分享 真的收获很大 济溪在我大学的前两年给我带来的财富不可谓不大
说了这么多 其实就是希望济溪论坛能够越来越完善 拥有的空间越来越大 提供的平台越来越丰富 形成一群敬业而专业的管理团队和运行团队 从而为广大的环保志愿者和环保人士提供更为先进、开阔、舒适、快乐、红专结合的思想交流平台(不仅对于环保、社团,它可以包含更为广角的视野)!
祝济溪越来越好,小孩们都能够从中获得成长的财富!
God helps those who help themselves!
发表于 2011-4-29 13:19:14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5楼guanjian于2011-04-29 12:54发表的 :
发表纯表情帖算不算违反论坛规则,去问问以前的版主还有制定规则的人去吧,那些人都是你的老熟人吧,何况你就是那个年代过来的


先把规则拿出来,违反的是哪条规则,规则中是否适用。


《济溪-环保交流平台管理规则讨论稿》http://forum.gsean.org/read-htm-tid-39587.html

【地板】论坛发帖删帖规则

一、发帖规则

第 1 条  论坛鼓励原创作品,在论坛发表的原创作品,其每一篇独立的文章版权归作者所有。论坛所有作品作为论坛数据库的组成部分,版权归论坛所有。
第 2 条  论坛用户发表任何言论和作品,均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论坛观点。
第 3 条  转载作品不得标注“原创”字样,若出处可查最好一并标明。由此引发的纠纷,由当事人自己承担,论坛概不负责。
第 4 条  论坛精华以原创作品为主,非原创作品原则上不得加为精华。如果会员为方便其他会员阅读对他人作品进行了系统整理,可以视贡献程度酌情加为精华。
第 5 条  同一主题不得重复发表。
第 6 条  对会员短时间内在同一版块连续发表十篇以上主题将视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第 7 条  欢迎大家对版主等论坛管理人员各方面工作进行监督。有任何建议和意见请发至“本站网站论坛建设”版块,但请注意方式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禁止非文明用语与人身攻击的行为。
第 8 条  禁止发内容空洞、无意义等类似的帖子,禁止发有不文明、攻击性、反动性语言的帖子,如有违反一律删除。
第 9 条  各版块版主有权利以上述各项为标准并结合自身版块特色制订相应发帖规则。

二、删贴规则

第 1 条  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第 2 条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第 3 条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第 4 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第 5 条  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第 6 条  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第 7 条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对他人构成伤害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第 8 条  包含种族、肤色、性别、性取向、宗教、民族、地域、残疾、社会经济状况等歧视内容的。
第 9 条  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第10条  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11条  破坏论坛公共秩序。  
第12条  进行商业广告行为的。
第13条  带有攻击性言辞的。
第14条  重复发帖(发布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同内容的帖子),保留发帖时间最早的帖子。
第15条  张贴垃圾信息,内容空洞无任何实际意义灌水的。
第16条  各版版主有权以上述各项为标准并结合自身版块特色制订相应的删帖规则。  

三、附则


第 1 条  本条例适用于济溪-环保交流平台所有版块。
第 2 条  论坛管理团队有权依照论坛的发展情况对条例作出相应调整。
第 3 条  本条例自即日颁布日起正式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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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4-29 13:23:07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前松鼠制定的,济溪论坛惩罚机制讨论稿

http://forum.gsean.org/read-htm-tid-26019-fpage-10.html

恶意灌水文章的界定
1 无意义的字符串、空白帖。
2 帖中仅包含纯表情、纯引用、纯语气词、纯感叹词或简短词语如:路过、同意、顶等无意义的回复。
发表于 2011-4-29 13:24:29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28楼guanjian于2011-04-29 13:23发表的 回 27楼(长安野人) 的帖子 :
以前松鼠制定的,济溪论坛惩罚机制讨论稿

http://forum.gsean.org/read-htm-tid-26019-fpage-10.html

恶意灌水文章的界定
.......

自己也看到了,这是讨论稿。讨论稿不具有法律效应的。
到时候是不是可以引用一句某人说过的话就作为处罚依据呢?
严重的不适用条款,或者说叫管理团队滥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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