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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取缔“玉林夏至荔枝狗肉节”的紧急呼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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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9 20:44: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受朋友委托,发布此呼吁书,希望能够得到大家的支持!


玉林“荔枝狗肉节”进入倒计时,它再一次成为全国范围内公众的一个关注焦点,因为这个节日不只是玉林的事,它关系到全国其他地区狗的安全,这些狗的来源是否合法是目前的一个重大问题,这是玉林政府不可坐视不理的问题。

2012年12月中国几所大学的动物保护研究机构和几家近年来关注非法盗运猫狗的动物保护组织在北京就全国性的非法狗肉制售问题召开了紧急会议,披露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存在的严重盗贩杀狗现象及相应的狗肉黑色产业网,引起了中央政府相关各部门和媒体的广泛关注。目前市场上用于肉食的狗大部分系从各地乡村盗抢而来,经由非法收购点集中收购后运往一些主要的狗肉消费和加工地区,其中各地的狗肉节也成为变相销赃的重要目标。目前全国乡村犬只被盗抢的数目在不断上升,被盗范围在不断扩大。犬只丢失后,乡村人的人身和其他财产的安全也受到威胁,它已经成为严重威胁到乡村人的生产和生活安全的重大社会问题。

狗肉消费的激增是刺激盗抢狗社会犯罪直线上升的直接原因,在国家没有出台相应法律可以将狗肉消费与非法狗肉制品严格区分开来之前,我们恳请各地政府和消费大众适当减少狗肉的消费,更不要以各种意在鼓励和刺激狗肉消费的手段来激化这一社会问题,并希望以此达到保护广大乡村人的财产和生命安全和维护社会治安的目的。
2013年4月22日,农业部针对这一重大社会问题,发出了进一步加强犬和猫产地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全文见附件),要求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依照《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犬、猫产地检疫规程规定,按照法定检疫范围、检疫程序和判定标准,切实做好犬、猫产地检疫工作。特别是针对调运犬、猫,要求检疫部门必须逐只按规程实施产地检疫,逐只出具检疫证明。其中明确规定“调运犬、猫前,饲养者应提前3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饲养场申报检疫的,应提供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相应疫病实验室检测报告。个人申报检疫的,应出示狂犬病免疫证明及相应疫病实验室检测报告。其中,饲养者调运的犬、猫狂犬病免疫期应超过21天。实验室检测报告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出具,内容包括犬瘟热、犬细小病毒病或猫泛白细胞减少症(猫瘟)检测以及狂犬病免疫抗体检测。”它还要求各地卫生监督机构履行自己的职责,严格按检疫规程逐只、逐项进行临床健康检查。其中特别强调:“整车运输的,还要查验每只犬、猫附具的狂犬病免疫抗体检测报告和其他疫病实验室检测报告等,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针对职业兽医师为贩运猫犬开虚假检疫证明现象,它要求“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基层官方兽医教育和管理,严格按规程实施检疫,规范填写检疫证明,认真开展监督检查。对违反农业部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的,要严肃处理。”它还明确要求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严格进行监督和检查:“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按《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加强犬、猫饲养、运输等环节监督检查。要加强与公安等部门协作,了解辖区内犬、猫饲养情况,建立犬养殖场定期巡查制度,强化对养殖场日常监管。要继续强化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监督检查工作,对犬、猫运输车辆严格查证验物,发现问题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发现病死犬、猫的,监督货主及时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进行处理。”
农业部的这一重要文件,意在通过加强管理来制止被盗犬只流入狗肉市场。鉴于目前存在的这一严重的社会问题,我们希望各地政府,特别是狗肉消费地区的政府,密切关注当地所消费的狗肉的来源,严格把关,不要成为鼓励和支持这个黑色产业网的力量。

狗,作为伴侣动物和工作动物在人们的生活中占有特殊的地位,正因为如此,在我国的许多地区都没有吃狗的习惯。
为狗肉消费辩护的人常常诉诸于“传统”,但是有记载并不等于就是传统,因为可以名之为“传统”消费品一定与消费的数量相关的。在中国古代,狗肉消费虽然存在,但从来都不可能是大规模的。由于狗的养殖成本昂贵,大量食用狗肉必然导致盗狗成风。在唐朝,
政府因此明令禁止宰卖狗肉
。目前狗的人工养殖量根本无法达到当前市场的狗肉的消费量,许多打着“肉狗养殖”名义的企业其实都是在非法收购来源不明的狗,充当盗抢狗犯罪分子销赃的中介。


玉林“荔枝狗肉节”也并非传统,它大约兴起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是最近才被“原创”出来的一个“吃的节日”。虽然其初衷是在促进地方的收入和经济发展,但是,在目前情况下,由于狗肉消费所刺激出来的盗抢狗社会犯罪问题,它只能给玉林带来负面的社会影响。

据玉林本地民众反映,看家狗被偷抢的现象十分普遍。玉林狗肉屠宰点的犬只来源并不限于玉林地区。许多狗都是自外地贩运而来,玉林已经成为了其他地方偷狗、毒狗等犯罪行为的销赃地。有记者暗访玉林屠宰点发现,夏至“狗肉节”期间大量的狗进入玉林市场,来源杂,密度大,鲜有产业化养殖的迹象,并且这样的来源不明的狗健康状况无法保障,极大的增加了犬只传染病跨地区传播,吃这些带疫病的狗的肉也威胁居民的身体健康。越来越多的事实表明,各地非法犬只收购和贩运人所提供的检疫许可系伪造,很多犬只身患狗瘟、细小症等传染病,甚至包括高温难以灭杀的肝炎病毒,食用这些狗肉的后果不堪设想。


这样的一个节日可能会带来一些经济效益,但与威胁着百姓的健康和城市的声誉相比,是不值得的。与其想要凭借问题重重的“狗肉节”招商引资,还不如从现有资源上去考虑如何发展地方经济,特别是无动物残忍的人道产业和绿色产业,这才是长远之计,才是为子孙后代着想的大计。

引导民风民俗,保障人民生活的健康与质量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与使命。尽管玉林狗肉节并非政府的举措,但是从目前存在的全国性的盗贩杀狗的社会问题出发,这个节日已经成为这一重大社会问题的一部分,政府有责任和义务进行适当的干预。我们恳请玉林政府有向浙江金华市政府学习,果断取消狗肉节,做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的引领者、推动者、实践者,当好表率、走在前列,建设更美丽的玉林。

我们希望玉林政府认识到重视并解决狗肉节背后狗肉黑色产业网问题的严重性,配全农业部,加强公安、卫生监督、环境保护等部门的执法监管,严格执行我国食品安全有关肉类品可追溯制度,使违法食品不进入市场,使有害的食品不威胁群众生命健康,并达到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的目的。

我们强烈呼吁玉林市政府通过以下措施从狗肉消费的终端减少对消费的刺激,进而抑制由此引发的盗抢狗社会犯罪:

1.对即将举行的狗肉节依法进行干预,制止外地向本地倾销来源不明、不符合农业部关于养殖、异地运输的活狗检疫规定的狗和狗肉,对明显不是来自肉用养殖场的犬只(肉用养殖场畜养的犬只品种单一,体型、体重与毛色相近)的来源进行追查,妥善安置来源不明的犬只(我们可以请相关地方动物保护组织对这些犬只的安置工作予以协助)。
2.积极鼓励地方的人道与绿色产业,以其他的生态产品节来代替“狗肉节”,为树立玉林的良好的国内与国际形象做出努力。

相信上述措施会有利于玉林政府在全国民众心中树立勇于负责的形象。

我们将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希望我们的倡议能得到玉林市政府的积极响应。如果得不到政府的回应,我们将保留向社会和大众公开发布相关信息及对此事的评价的权利。



联名签署组织:
             西北政法大学动物保护法研究中心
             中国科协-清华大学科技传播与普及研究中心
            山东大学动物保护研究中心
            北京小动物诊疗行业协会
            动保网中国动物保护记者沙龙
            中国青年动物保护联盟
             西北政法大学动物保护教育联盟
             河北经贸大学动物保护教育联盟
             西安工业大学动物保护教育联盟
             成都理工大学动物保护教育联盟






2013年6月8日












附件: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犬和猫产地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2011年,我部印发了《犬产地检疫规程》和《猫产地检疫规程》,规范了犬、猫产地检疫工作。为进一步加强犬、猫产地检疫管理,规范检疫出证行为,有效防控犬、猫人畜共患传染病,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开展犬、猫产地检疫
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依照《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犬、猫产地检疫规程规定,按照法定检疫范围、检疫程序和判定标准,切实做好犬、猫产地检疫工作。调运犬、猫必须逐只按规程实施产地检疫,逐只出具检疫证明。
调运犬、猫前,饲养者应提前3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饲养场申报检疫的,应提供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相应疫病实验室检测报告。个人申报检疫的,应出示狂犬病免疫证明及相应疫病实验室检测报告。其中,饲养者调运的犬、猫狂犬病免疫期应超过21天。实验室检测报告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出具,内容包括犬瘟热、犬细小病毒病或猫泛白细胞减少症(猫瘟)检测以及狂犬病免疫抗体检测。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严格按检疫规程逐只、逐项进行临床健康检查。整车运输的,还要查验每只犬、猫附具的狂犬病免疫抗体检测报告和其他疫病实验室检测报告等,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基层官方兽医教育和管理,严格按规程实施检疫,规范填写检疫证明,认真开展监督检查。对违反农业部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的,要严肃处理。
二、严格各环节监督检查
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按《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加强犬、猫饲养、运输等环节监督检查。要加强与公安等部门协作,了解辖区内犬、猫饲养情况,建立犬养殖场定期巡查制度,强化对养殖场日常监管。要继续强化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监督检查工作,对犬、猫运输车辆严格查证验物,发现问题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发现病死犬、猫的,监督货主及时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2013年4月22日


每个人一小步,世界将是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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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民

发表于 2013-8-2 15:42:1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 习俗,就想鞭炮一样,我们要尊重才行啊,我估计这是政府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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