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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修订再引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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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6 08:12: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周,各大媒体高度关注再度提交审议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对新增的诸多亮点如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主动公开环境信息,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首次引入“按日计罚”制度等给予肯定,而对于环保法是大修还是小补,如何制约政府环保行为,环境公益诉讼等焦点问题,媒体展开热烈讨论。
  聚焦一:环保法大修呼声甚高
  现实困境:在环境保护领域,我国有相关法律法规30多部、行政法规有90多部,但各类环境污染事件却层出不穷,大有愈演愈烈之势。究竟是出了什么问题?
  修法方向:作为环境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应当回应环境保护的制度需求,解决环境保护的突出问题。
  媒体声音:7月1日检察日报题为《环保法之辩:修修补补还是伤筋动骨》的文章分析指出,是法律被“抽筋”,环保硬气不起来。
  文章采访了北京大学资源、能源与环境法研究中心主任汪劲,他指出,在法律起草阶段,考察国外先进做法、邀请专家研讨等程序都有,大家提的建设性意见也不少。可每到最后拍板的时候,考察成果和大家的意见几乎都被拍下去了,理由往往只有一个“我们的发展还没有到那一步,太严厉的制度不适合国情”。这样的做法就是在“抽筋”,被抽过筋的环保法律制度在现实中根本硬气不起来。
  环保法律有许多先天不足。虽然我国在上世纪80年代就提出“环境保护是基本国策”,但保护优先的原则一直没能在法律中明确体现,更没有在决策中落实。
  在27日的分组审议中,“大修”成为主流声音。检查日报的文章援引邓昌友委员的发言称,与一审稿相比,进行了比较大的修改,吸纳了很多意见,但是还有进一步修改的空间和余地。
  韩晓武委员说,修改的总体思路,应侧重于确立国家环境保护的大政方针,明确环境与发展的关系,明确各级政府的环保职责,确定环境侵权归责原则等涉及整个环保领域的共性问题。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包克辛也认为,现行环保体制、管理模式存在较大的问题,如果对这一点大家有共识,对现行环保法就不应该是修修补补,而应该在深刻总结反思的基础上进行较大的修订。
  6月28日东方早报也援引专家们的建议,呼吁环保法应全面修改。湖北经济学院院长、全国人大代表吕忠梅提出,草案二审稿虽有进步,但却存在诸多不完满之处,主张对环保法大修大改。“立法机关将环保法定位为环保领域‘基础性、综合性’的法律,却又把很多具体的制度性内容规定在其中,这在逻辑上不太通。”
  在审议和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些常委委员和专家提出,作为环境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环保法应回应环境保护的制度需求,解决突出问题。建议采用修订方式,对这部法律全面修改。全国人大法律委建议“对此问题进一步研究”。“环保法修改要根据国情发展来修改,走得太快也不行,只要方向和思路是对的,修改的步伐合理,就是进步。”上海交通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曦说。
  环境保护法修改能否成为斩断污染的利剑,未来的路还很长。
  聚焦二:如何规范制约政府环保行为?
  现实困境:近年来,很多地方政府盲目追求GDP而忽视了环境问题。而很多污染企业都是地方上重点扶持单位,真正有问题发生时,地方政府往往会偏袒企业方,从而使环保执法步履维艰。
  修法方向:环保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对广受诟病的环境监管部门监管不到位问题进行了明确,对相关人员的不作为、乱作为行为明确了从记过直至引咎辞职的处分规定。草案修改完善了环境监管制度,增加“建立环境信息共享机制”的规定,此举被认为是加强信息公开的重要一步。
  媒体声音:6月29日工人日报在题为《谁来监督“地方政府和污染企业穿一条裤子”?》的文章中指出,过去的环保法偏重对企业的管制,忽视了对政府环保行为的规范和制约。地方政府已经“公司化”了,它要招商引资、要做经济规划、做产业规划、做重大的项目,实际上一方面是“裁判”,同时它又是经济发展的“运动员”。
  不可否认的是,在各地环境污染痛心疾首的同时,媒体也捕捉到一些地方环保局在监督方面的失职情况。在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分组审议中,郑功成委员建议,对于主管部门的作为与不作为,法律还要更清晰一点。既要赋予足够的权力,也要有更明确的行政责任追究。
  刘振伟委员说:“现在出现的很多问题,与监管不力,执法者责任心、主动性不强关系很大。应强化对基层监管的要求,对不严格执法的要定责。”
  委员们普遍认为,新的环保法如何规范和约束政府的环保行为,是非常重要的问题。
  6月28日的东方早报称,现行环保法一直被诸多学者认为是约束企业行为的法律,对政府在环保中的定位和责任缺乏体现。上海交通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曦感叹,二审稿较多体现了对政府行为的规范和约束,虽然步子不大,但对学者的建议的方向和思路,进行了采纳。
  环保的很多问题在于执行力是否到位。6月28日中新社援引了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的观点认为,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普遍受制于地方政府,给后者干预执法造成了便利,衍生出一些潜规则,这才是根本问题之所在。
  由执法不力衍生的环境保护困局,靠立法显然不足以完全弥补。马军以此次修正案草案中拟对屡禁不止的“未批先建”现象明确惩罚措施为例指出,环评法及水法等对此均有类似规定,但效果不佳,背后原因便是执法不力。
  “对于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一个有效的解决途径便是加强政府和企业的信息披露和信息公开,让一些潜规则无处遁形。”马军建言,鉴于很多污染事件是跨流域、跨地区发生的,这就加大了相关咎责难度。“环境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有助于部分填补这一空白。
  的确,如果不改变法律只管企业不管政府的局面,那新法出来以后,从体制上很难避免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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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7 01:57:21 | 显示全部楼层
是需要来一个系统的、全面的修订了, 尤其在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的今天,无论对人民还是对政府……
阿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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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7 01:59:08 | 显示全部楼层
另外看到一点挺有感触,就是权责失衡,多数是权重责轻,甚至有权无责!

联想到大学社团组织又何尝不是呢,到了执行层或是理事层,有了权,责就只有看个人了!
阿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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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7 20:48:09 | 显示全部楼层
黄提太:另外看到一点挺有感触,就是权责失衡,多数是权重责轻,甚至有权无责!

联想到大学社团组织又何尝不是呢,到了执行层或是理事层,有了权,责就只有看个人了! (2013-07-07 01:59) 
想象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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