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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永锋:中国绝不可能出现“环境公益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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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8 11:33: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adcfa970101m853.html


中国绝不可能出现“环境公益滥诉”

冯永锋

2013年6月底,也就是半个月前,因为看不惯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环保法修正案》时,居然要把中华环保联合会设定为唯一的环境公益诉讼提起机构,于是,就连续起草了两篇文章,一个叫《人人都应当发起公益诉讼》,一个叫《人人都有权发起公益诉讼》。第二篇以公开信的名义,在网上联署,得到了很多环保关注者的支持。
    由此,也自然就收集到了对这个观点的诸多看法。北京大学环境资源法教授汪劲先生的意见是说,把诉讼主体确定为中华环保联合会独家垄断,固然不太应当,但目标也是为了让这部法律落到实处,避免“社会组织”这样的字眼,给了法院逃避立案的理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黄金荣,与我一起到北京电台做节目时,说,从法理上说,把公益诉讼权指定给一家独享,并不存在太大的问题,因为有许多法律都是这么干的;只是从情理上说,这样指定一家,不利于公民社会的发展,因此,不该纵容。中华环保联合会秘书长曾晓东,据说是环保部的副部级干部,也急忙召开新闻会,明确表示,万一不幸,环联会成为唯一一家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单位,那么,他们会迅速在全国各地组建分会,会迅速组建专门经营公益诉讼的部门,也愿意“联合全国各地的同行”,一起推进——估计意思是,全国的同行都先得加入环保联合会,才可能以会员的资格申请参与环境公益诉讼。
    不少观点倒都在意料之中,最在意料之外的是,立法者拼命强调一个风险,就是万一真的许可人人都发起环境公益诉讼,那么中国将出现滥诉。法院无力承接,国家财政无力赔付,政府官员得纷纷下马,企业家将不再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驱动轴,整个社会将因为环境公益诉讼而陷入衰退。
    有趣的是,这个观点居然得到了我诸多环保组织同行的认可,他们也担心地对我说,万一出现滥诉,怎么办?
    我听了之后想要勃然大怒,但已经没有了愤怒的力气,只能目瞪口呆地盯着说此话者油滑无比的脑门和锈迹斑斑的牙齿。我疑惑于立法者的狭隘和可耻,我更疑惑于同行的无知与愚昧。
    “滥诉”这个词,过去我根本没听说过。听到之后,才提醒我去思考,提醒我寻找证据,去证明“中国无公益滥诉”之可能。
    我看到,在中国,是个法院几乎不给公民立案机会的国家,公民怎么可能无端就滥诉起来?我可以证明,在中国,公民遇上了他人制造给自己承受的苦难,还习惯于通过上访求政府帮忙解决;还是习惯于以奴隶的姿态,乞求万能的政府给予一点点的怜悯,根本不习惯于到法庭去解决问题。我看到,在中国,法庭经常配合检察院,配合当地的政法委,配合当地的市委书记,对无辜的人士发起诬告和迫害。在这样的国家,一个普通公民,一听说“法院”二字,就要打冷战,就要起惧心,就以为大祸要临头——无论是当原告还是当被告还是做证人还是当听众。哪怕路过法院门口,听到警车的呼啸,浑身都要起鸡皮疙瘩,心里都要虚弱上几十秒,这样的人,怎么可能主动挑事上法庭,去维护不属于自己的权益?
    换句话说,在中国,大家对维护自己的私利,只要涉及到司法,都千方百计要逃避,对环境这样的公益无边的遥远之事,怎么可能会有人到法院去“滥诉”?
    何况,1949年以来,中国的公众,即使是为了一己之私,无论哪一种私利,都极少积累发起诉讼的经验。很多事情,不是逼到最后一步,根本不会想到要用法律来解决争端,维护权益。我们看中国的原告和律师,在“起诉”的想像力上,都笨拙无比。几乎都是事实发生之后到法庭上的再一次重演和纠缠;极少有对法律本身存在的漏洞进行百般推演之后,依据自身对法律的信心,而发起一些富有争议但颇具胜算的“利益诉讼”。在一个连私利领域都尚未出现滥诉的国家,公益领域怎么可能会出现滥诉?一个连自己利益都无法维护的公民,怎么可能维护环境的权益?一个连自身利益都不愿意去维护的公民,怎么可能为了公共利益而摊上官司?
    何况,中国的公众,是几乎不关心生态环境的。在今天,无论是官府还是民间都得诚实地承认,“所有的中国人都是环境难民”。可是,哪怕是生活在污染企业边的“第一环境难民”,也没有几个人出来与污染刑企业进行博弈,与污染型政府进行博弈。在今天,生活条件日益好转,手上可用的相机手机电脑网络汽车道路日益便利,但一旦想要发动大家“随手拍污染”,参与的人就没有几个。在今天,“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已经施行了五年多,可是好多城市的环保局,根本就没收到过当地公众的信息公开申请,因此,中国有好多环保局,一直处在缺乏公众对他们进行能力训练、缺乏公众对他们进行鞭策监督的状态,以至于这些公务员一直不学无术、百般推诿,忘记了其生存的价值就是要为公众服务的环保监管部门。
    对环境公益诉讼,最为可靠的参照系是“环境私益诉讼”。可惜,在这方面,中国的本土经验也是贫乏瘦弱得很。过去几十年来,只有极少数的污染受害者,通过法律途径进行了申张正义的尝试——而且多半不成功。有更多的人,被堵在了立案的大门之外,丧失了进入法庭、品尝一下中国司法滋味的可能。有人作过统计,与环保私益有关的诉讼,至今不过几百起。与中国的法院一年审判几万起、几十万起案件相比,这样的数据可怜得步步惊心。
    环境私益诉讼的训练度都不足,怎么可能会刺激“环境公益诉讼”走向滥诉?何况,任何诉讼对原告和律师都是有成本和代价的,没有经验,没有理想,没有经费,没有意志和决心,有几个人会到法庭上,为与自己不相干的草木鸟兽、大地原野,发起一次必将遭受百般推脱、解决无望的法律冒险,发起一次必将煎熬毕生、耗心费神的“诉讼长征”?
    无论法律怎么引诱和刺激,中国都绝对不会出现“环境公益滥诉”。我最担心的,反而是中国无人参与环境公益诉讼。更大的可能性是,假如“中国环保法修正案”通过时,真确定“每个自然人、法人都可以发起公益诉讼”,法庭也仍旧门可罗雀,法意冷清。此时,即使我们各级法院的立案庭,不百般阻挠,不千般推脱,也仍旧没有几个人会真到拿自己的生命去做一次尝试,到法院去”为无告的自然界“做一次代言,为保护华夏生态而成为一个富有想像力的“环保讼棍”。于是,整个中国就每天让世界看着发笑——再一次证明这个国家,就是一个纵容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的国家;哪怕法律赋予了公民权利,公民也不肯使用,宁可与污染共存亡,宁可成为污染型政府和污染型企业的帮凶、打手。(2013.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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