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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试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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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2 15:00: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环境报记者 聂廷勇 重庆报道 重庆市环保局、中国保监会重庆监管局日前联合印发了《重庆市深入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要求,从即日起,重庆将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涉重金属等高环境风险企业将被要求强制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

    通过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运用保险工具,以社会化、市场化途径解决环境污染损害,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减少污染事故发生;实现迅速应对污染事故,及时补偿污染受害者,有效保护其环境权益。

    重庆需要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主要包括涉重金属企业,石油天然气开发、石化、化工等行业企业,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存在较大环境风险的二恶英排放企业,以及环保部门确定的其他高环境风险企业。

    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应当委托具有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能力的机构对拟投保企业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确定投保企业环境风险等级,以此作为确定费率的依据和参考基础。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承保由投保企业与保险公司直接签订保险合同。投保企业因突发意外事故(件)导致环境污染损害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内负责赔偿。

    理赔范围主要包括,发生环境污染意外事件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者直接财产损失;对相关区域范围内被污染生态环境进行清污(修复)、监测等发生的必要清污费用;为控制污染,防止或减少对第三者和生态环境造成损害,采取必要应急处置措施所发生的合理施救费用;为妥善处置事件所需的诉讼费、鉴定费、调查取证费等相关必要费用;保险合同中约定赔偿责任范围内的其他损失。

    重庆市环境污染事件及累计赔偿限额共设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4000万元及以上7个档次。相关企业应按照生产经营规模和环境风险等级选择相应赔偿限额。其中,每起环境污染事件每人死亡伤残责任限额不低于30万元(其中含医疗费用不少于10万元);每起环境污染事件清污费用责任限额不少于对应每起事件及累计赔偿限额档次的50%。(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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