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球公众环境意识不断提高的新形势下,世界各国对企业全面承担环境责任的要求越来越高。建立完善的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是国际社会广泛鼓励采用的促使企业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的重要措施。中国有必要借鉴美国的《应急计划和社区知情权法(1986)》(Emergency Planning and Community Right-to-Know Act, 简称为EPCRA)和有毒物质排放清单制度(Toxics Release Inventory,简称为TRI),扩大公开企业环境信息的主体范围,凡是产生和排放危险物质、具有较大环境安全风险的企业,无论其排污是否超标,都有义务充分公开环境信息。但中国尚未在这方面参考美国的经验。我们目前是以企业排放达标为环境治理目标和环保工作重心,处于低水平低层次的发展阶段。只要常规和有限的几项污染物在名义上达标或者说在环保部门检查时达标,哪怕污染排放清单或者实际排放数据包含有毒物质危险物质,企业也无须强制性主动公开环境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