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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1 14:36: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为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将财政部、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7月9日前提出意见。
  提出意见方式:
  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hjbh@chinalaw.gov.cn
  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社会节能减排,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及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三条 本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建筑施工噪声和工业噪声以及其他污染物。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不征收环境保护税。
  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不征收环境保护税。
  第四条 环境保护税的税目、税额,依照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标准上适当上浮应税污染物的适用税额,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二章 计税依据
  第五条 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二)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三)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四)应税建筑施工噪声按照施工单位承建的建筑面积确定;应税工业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第六条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计算。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
  第七条 每一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3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区分重金属和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其中,重金属污染物按照前5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其他污染物按照前3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污染物减排的特殊需要,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种类数。
  第八条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和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工业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下列分类方法计量:
  (一)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的,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核定计量;
  (二)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控仪器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核定计量;
  (三)纳税人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或者物料衡算方法核定计算;
  (四)不能按照上述方法认定的,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办法核定计算。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九条 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二)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三)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为固体废物排放量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四)应税建筑施工噪声的应纳税额为施工单位承建的建筑面积乘以具体适用税额;工业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第十条 具有以下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情形的,加倍征收环境保护税:
  (一)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或者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标准的2倍计征;
  (二)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同时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标准的3倍计征。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免征环境保护税:
  (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的应税污染物;
  (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应税污染物;
  (三)城镇污水处理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
  第十二条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50%以上,且未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减半征收环境保护税。
  第十三条 国务院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特殊需要或者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可以制定环境保护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应当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大环境保护建设投入,对企业事业单位用于污染源自动监控专用设备的投资予以资金和政策支持。
  第五章 征收管理
  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税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征收管理。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对应税污染物监测、监督和审核确认的职责,协同税务机关做好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第十七条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税按月、按季或者按年计征,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申报纳税。
  第十九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应当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税按照重点监控(排污)纳税人和非重点监控(排污)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
  重点监控(排污)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等申报情况,由主管税务机关自纳税期限届满之日起5日内提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自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审核意见。
  非重点监控(排污)纳税人的申报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合核定并公告。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结合纳税申报资料和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调整纳税人应纳税额。纳税人在下一期纳税申报时,一并办理纳税事项的调整。
  纳税人未按规定调整纳税事项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中发现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可以提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纳税人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审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自收到税务机关资料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审核意见:
  (一)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中发现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应税污染物排放情况或者申报数据明显不实的;
  (二)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等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税务部门的征管工作需求,及时将排污单位名录及排污资料信息、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信息、审核确认信息和排污许可信息、排污单位环境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送达主管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将纳税人的排污申报、税款入库、加倍征收、减免税额、欠缴税款及风险疑点等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送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从事海洋工程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和固体废物的,比照本法相关规定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具体纳税申报事项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会同海洋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规定及实际情况制定环境保护税具体管理办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法规定建立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的分工协作工作机制,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税务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法所称重点监控(排污)纳税人,指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建材、采矿、化工、石化、制药、轻工(酿造、造纸、发酵、制糖、植物油加工)、纺织、制革等重点污染行业的纳税人及其他排污行业的重点监控企业。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需要增加(调整)重点污染行业种类。
  第二十八条 本法施行后,对依照本法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原由排污费安排的支出纳入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三十条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表1: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
  附表2: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环境保护费改税要求,为促进形成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发展方式和消费模式,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财政部、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在研究、吸收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环境保护法规定,排污费的缴纳人为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与排污费有关规定相衔接,征求意见稿规定,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及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二)关于税额。征求意见稿规定的税额标准与现行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基本一致。省级人民政府可以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规定的税额标准上适当上浮应税污染物的适用税额,并报国务院备案。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新环境保护法等要求,促使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征求意见稿规定,对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加倍征收环保税。对依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征收环保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三)关于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环保税的征税对象分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等4类,具体税目按照税目税额表的规定执行。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征收范围,按每一排放口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重金属污染物为5项)。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污染物减排的特殊需要,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保税的应税污染物种类数。
  (四)关于税收优惠。征求意见稿规定,对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的应税污染物,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城镇污水处理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免征环保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低于排放标准50%以上且未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减半征收环保税。
  (五)关于征收管理。按照“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同、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征求意见稿规定,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对重点监控(排污)纳税人和非重点监控(排污)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有申报数据明显不实、逃避纳税等行为的,可提请环保部门审核纳税人的污染物排放情况;环保部门和税务机关建立相关信息共享机制。

评分

参与人数 1威望 +4 收起 理由
秋叶的静美 + 4 辛苦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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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1 14:40:41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题目还以为是广告贴

原来是介个,嘿嘿

慢慢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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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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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
发表于 2015-6-11 14:54:0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应该能改善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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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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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1 18: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标题太迷惑人了,点赞!!!谢谢楼主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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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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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民

发表于 2015-6-11 19:10:10 | 显示全部楼层
好一个标题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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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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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民

QQ
发表于 2015-6-13 10:47:04 | 显示全部楼层
注意到了问题,有了整改办法就是不错的,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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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6-15 09:55:05 | 显示全部楼层
钱该怎样收,从下列专家调查阔以看出:

调查问卷 | 您认为环境保护税法如何制定和实施?(1/2)

2015-06-15 王金南 龙凤 中国环境规划联盟

环境税是当前国家正在推进的一项重要的环境经济政策改革。日前国务院法制办正式公布《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环境税的方案设计和立法进入关键决策时期。尽管环境税的研究和推进在我国已有相当一段时间,但对于环境税的概念、范围、顶层设计、方案设置等问题还存在较多分歧。本问卷围绕本次《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以及环境税相关问题展开调查,非常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本次调查问卷共分为两部分18题,本页问卷是第二部分共8题
(如果您直接开始在本页上回答问题,请务必找到第一部分(1/2)继续完成调查问题,谢谢配合)

1.您的职业是(单选)

科研人员
16票43%

行政管理人员
7票18%

市场及销售类人员
3票8%

媒体人员
1票2%

学生
6票16%

其他 (已选)
4票10%
2.您认为生态文明背景下的环境保护税顶层设计应该如何进行?(单选)

排污费改税,且短期内不对其他税种进行改革
2票5%

排污费改税,且同时积极地对资源税、消费税等税种进行有利于环保的改革 (已选)
16票43%

建立独立的环境税税种,包括污染排放税、碳税、生态保护税、污染产品税
19票51%
3.您认为我国的环境税种应该叫环境税还是环境保护税?(单选)

环境税
21票56%

环境保护税 (已选)
16票43%
4.环境保护税的总体框架应该包涵哪几部分?(多选)

污染排放税 (已选)
37票27%

碳税
27票19%

生态保护税 (已选)
27票19%

污染产品税
27票19%

其他税种的绿色改良 (已选)
19票13%
5.如何看待目前以排污费改税为核心的环境税方案?(单选)

赞同。排污费改税方案更符合我国实际情况,最具可操作性 (已选)
22票59%

不赞同。仅仅排污费改税没有必要,增加改革成本
15票40%
6.二氧化碳是否应该纳入环境税征收范围?(单选)

应该。目前环保税法方案就应该纳入二氧化碳
10票27%

应该。但目前还不是时机,应择机开征
17票45%

不应该。应对二氧化碳设置单独的碳税,独立于环境税之外
2票5%

不应该。不应该对二氧化碳征任何出于环境目的的税收 (已选)
8票21%
7.生态资源开发造成的生态破坏和生态系统占用是否应该纳入征收范围?(单选)

应该。目前环保税法方案就应该纳入生态保护税 (已选)
21票56%

应该。但目前还不是时机,应择机开征
10票27%

不应该。由资源税等其他税种调节就可以了
5票13%

不应该。不应对生态资源开发造成的生态破坏占用征任何形式的税收
1票2%
8.如果仅仅是平移(排污费改税),是否还需要新开环境税?(单选)

不需要新开环境税了
18票48%

需要新开环境税 (已选)
19票51%
9.简单的排污费改税有改革意义吗?(单选)

有较大意义。排污费改税可以克服排污收费的很多弊端,提高征管效率和效果
22票59%

有一点意义,但是改革成本远远大于意义 (已选)
10票27%

完全没有意义,没必要简单的平移
5票13%
10.目前所提税率及允许地区差异是否合理?(单选)

合理 (已选)
28票75%

不合理
9票24%


1.环境保护税应是(单选)

中央税 (已选)
3票14%

地方税
7票33%

中央和地方共享税
11票52%
2.您认为应该怎么安排环境税收入的使用?(单选)

纳入一般财政,统筹安排用于公用支出
2票9%

专项用于污染治理和改善环境
11票52%

全部用来建立环境基金
6票28%

部分用来建立环境基金 (已选)
2票9%
3.环境税实施后地方环保经费如何保障?(单选)

减少人员和开支
2票9%

增加财政预算拨款 (已选)
12票57%

从环境税收入中提取固定比例
7票33%
4.目前以税务部门为主,环保协同的征管模式是否可行?(单选)

可行
8票38%

不可行
3票14%

短期内可行,长期不可行 (已选)
10票47%
5.交通排放是否应该免征环境保护税?(单选)

应该免征
6票28%

不应该免征 (已选)
15票71%
6.城镇污水处理厂不超过国家国定排放标准的是否应该免征环境税?(单选)

应该免征
9票42%

不应该免征 (已选)
12票57%
7.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来制定税率是否合理?(单选)

合理
4票19%

不合理,但顾及目前经济发展还是应该考虑企业承受能力的 (已选)
12票57%

不合理,不应该考虑企业承受能力来制定税率
5票23%
8..您认为环境保护税能在环境保护中能够发挥什么作用?(多选)

提高全社会对环境的关注和重视
11票18%

调节企业治污排污行为
14票22%

筹集环境保护资金 (已选)
16票26%

促进技术革新和产业结构调整
10票16%

改善环境质量
8票13%

加重企业负担,拖慢经济发展 (已选)
2票3%


问卷地址见:
http://mp.weixin.qq.com/s?__biz= ... BIYumKLC2CNrcsN21f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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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6-15 09:55:4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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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6-15 09:56:1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来这就是所谓的标题党啊
发表于 2015-6-15 10:23:22 | 显示全部楼层
问卷已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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