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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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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8 11:36: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1年2月17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金融界网站7月26日补发。
  一、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
  (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详细评价。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二、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轻度影响、影响很小的建设项目界定原则:
  1、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界定原则:
  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指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项目:
  (1)所有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区域性开发项目。
  (2)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3)污染因素复杂,产生污染物种类多、产生量大或产生的污染物毒性大、难降解的建设项目。
  (4)可能造成生态系统结构的重大变化或生态环境功能重大损失的项目。
  (5)影响到重要生态系统、脆弱生态系统或有可能造成或加剧自然灾害的建设项目。
  (6)易引起跨行政区环境影响纠纷的建设项目。
  2、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建设项目的界定原则:
  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建设项目指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项目:
  (1)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
  (2)污染因素简单、污染物种类少或产生量小且毒性较低的建设项目。
  (3)对地形、地貌、水文、植被、野生珍稀动植物等生态条件有一定影响但不改变生态环境结构和功能的建设项目。
  (4)污染因素少,基本上不产生污染的大型建设项目。
  (5)在新、老污染源均达标排放的前提下,排法量全面减少的技术改造项目。
  3、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建设项目的界定原则:
  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建设项目指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项目:
  (1)基本不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恶臭、噪声、震动、放射性、电磁波等不利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
  (2)基本不改变地形、地貌、水文、植被、野生珍稀动植物等生态条件和不改变生态环境功能的建设项目。
  (3)不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小规模的建设项目。
  (4)无特别环境影响的等三产业项目。
  三、环境敏感区的界定原则:
  本分类管理名录中的环境敏感区包括以下区域:
  1、需特别保护地区:指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确定的或县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需特殊保护的地区,如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国家重点保护文物、历史文化保护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
  2、生态敏感与脆弱区:指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及重点监督区、天然湿地、珍稀动植物栖息地或特殊生态环境、天然林、热带雨林、红树林、珊瑚礁、产卵厂、渔场等重要生态系统。
  3、社会关注区:指文教区、疗养地、医院等区域以及具有历史、科学、民族、文化意义的保护地。
  4、环境质量已达不到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的地区。
  四、附则:
  1、暂未列入分类管理名录中的建设项目,按上述原则进行分类管理。
  2、家明令禁止建设或投资,列入国家经贸委发布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名录》和《工商领域禁止投资目录》中的建设项目,不列入本分类管理名录。
  3、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用佛家出世心态,用道家入世修为用儒家中庸处世,用法家之术治世用易门与未知世界融合,做到天人合一有所不为,有所必为用心做事,用爱做人实在的行动胜过华丽的言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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