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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与农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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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30 07:11: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发布: 2007-11-29 14:09 | 作者: 艾君 | 来源: 价值中国网
一、探讨“农民”概念的界定
在我国实行市场经济的今天,在人才自由流动、就业自由选择、行业分工日趋交叉整合的今天,叫工人、知识分子也好,叫农民也好,已经很难找到固有的、终身制的概念了,许多概念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其在社会功能中的认知性,在发生着变化。 “农民”一词已经容纳了许多社会的因素。再谈关于农民一词的界定似乎已经不合时宜,失去其现实的意义。
疑问一:农民的概念是一个动态的还是静态的概念呢,是终身制吗
众所周知,农民的概念是一个动态的发展的概念,它不是静态的不变的概念,农民不是终身制。
关于农民界定问题的第一种观点,认为应该按照身份来界定农民,具体地说,也就是根据户口本上的户籍划分农民和非农民。持此种观点者是只知其一不知其二,不是一种以科学的眼光、发展的眼光看待事物的本质和其运行规律,犯了教条主义、形而上学的书本主义错误。
其一,长期以来,正因为户口问题的不合理性、行业划分的误区、成分身份的划分,导致社会认识上的误区,再加上一些地方政策上的失误,社会上对人自然形成了三六九等,农民的身份成了终身制,在社会处于“草根”阶层,被看成是愚昧落后的象征,所以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今天,终于表现出了一些不可调和的社会问题,农村的三农问题也出现了。可以说,从一定意义上讲,户籍划分的不合理性、农民身份的界定和其不变性,是我国出现三农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也是导致出现农民工问题的主要原因。既然如此,这部《农民权益法》如果把农民再次进行身份界定,等于给三农问题,尤其是农民工问题的解决雪上加霜,不仅保护不了所界定的农民,而且又会伤害亿万农村劳动力(即人们所说的农民)的自尊心。
其二,公安部正在全国推广的进一步户改方案,消除城乡户籍差别是大势所趋,尤其是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以来,一些省份明显加快了户籍制度改革的步伐。广东就借鉴湖北经验,加快推进乡镇综合配套改革,农业人口比例较低的珠三角地区,明年或后年将首先消除城乡户籍差别。陕西、山东、辽宁、福建等省份,也开始着手建立城乡统一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农村人口正在逐步享受国民待遇,这已是大势所趋。既然大家都是国民了,都是居民了,没有了等级非农业与农业之分,统一为居民,那么再次根据户口本上的户籍划分农民和非农民。不是一种以科学发展的眼光,而是闭门造车、纸上谈兵。
其三、户籍改革的步伐正在加快,户口迁移必定会变为户口登记制。从试点地区看,目前,“合法固定的住所”与“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是户改过程中对户口迁移的两个普遍应用的基本落户条件。那些进城务工、在城市长期居住、今后也不打算回农村居住的人,能给界定为农民吗?如果给他们再在户籍上写着是农民,他们享受的教育、医疗、公共服务等如何解决?这有等于制造了新的农民工问题,他们在城市中又成为弱势群体,不能享受和城市户籍人口同等的福利。
由此可见,如此界定农民概念,必定会带来更为复杂的农村和城市的社会问题。
疑问二:农民的概念代表的是一种职业分工和属性吗?
农民是一种职业属性吗?
最原始的农民一词代表的就是唯一的职业属性。但现在所提到的农民的概念已经从最初的职业分工而发展裂变出来的成为代表整个农村社会问题的主体,已经成为农村社会发展的情况的整体反映。
关于农民界定问题的第二种观点认为,农民是一种职业而非身份,该按照职业,也就是从事农业生产工作的人来界定农民。如果界定农民是一种职业,问题就复杂化了。
首先,“农民工”的概念就变成一个错误的提法。农民是职业,那就是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了,那么农民工,不就成了“从事农业生产的工人”了吗?可事实上,社会上把农民工指的是农业户口,但从事着非农业工作的劳动者。从“农民工”一词的盲目出笼,已经把“农民”给界定为一种身份了。也许“农民工”一词的出台就缺少科学性合理性,也走入了概念的误区。
其次,农民既然是一种职业,如何解释草案中所说的农民工培训呢?农民既然是一种职业,草案中的农民成人教育又从何谈起?
再次,如果按职业划分,农民年老体弱不从事农业生产以后怎么办?我国没有农民退休的制度。失地农民和农民企业家还算不算农民?一些经商多年的农村劳力在完成原始积累后回到农村,搞规模种植他们是否算农民?一些城市公司在农村从事农业开发者算不算农民呢?一些国有农场劳动者数不属于农民呢?是否都属于《农民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对象呢?
二、我国对“农民”赋予了许多社会属性
农民代表的是“种田的人”吗?农民是指“长时间参加农业劳动的劳动者”吗?农民是“农业从也者”吗?农民是“农村的人住在农村者”吗?
实际“农民”一词已经容纳了许多社会的因素,已经很难准确界定农民一词了。
那么农民一词到底如何解释呢?其演变过程和社会职能和属性又是什么呢?
传统“农民”一词的含义
农民的本意是一种职业。词典上把“长时间参加农业劳动的劳动者”叫农民。这就是说,短时间从事农业劳动者、在乡村生活但不从事农业劳动也不能成为农民。
实际意义的农民是一种古老的职业,它是早期人类社会生存的古老职业之一。人类存活就必须需要食物,光狩猎是无法满足生存需要的,如果那样的话,人类和狼又有什么区别?人类发展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农民这个古老的职业来决定的。自从人类进入了阶级社会以后,随着职业分工和等级制度实施,统治者为了提高自己的身份,把农民贬到最底层,一些文化人为了提高身价,显示自己的学问,也把农民踩在脚底,农民在漫长的人类历史长河中很少被重视过!
传统社会是个农民社会,而现代化意味着对传统的改造。按过去的意识形态定义,传统农民是“自给自足的小生产者”,而“现代化农民”意味着工厂式的“社会化大生产从业者”。于是以一大二公来消灭“小生产”便可视为“现代化”过程,而闹“单干”便是“反现代化”的“传统复辟”。
在国际农民学中传统农民(peasants)概念与现代农业者(farmers)概念的区别一直是学者们探讨的话题。E.R.沃尔夫的意见:“农民的主要追求在于维护生计,并在一个社会关系的狭隘等级系列中维持其社会身份。因此农民不像那些专门为满足市场而生产、并在广泛的社会网络中置身于竞争之中的耕作者。”农民必须“固守传统的安排”,“相反,农业者(farmers)则充分地进入市场,使自己的土地与劳动从属于开放的竞争,利用一切可能的选择使报酬极大化,并倾向于在更小风险的基础上进行可获更大利润的生产。”
新版的《不列颠百科全书》对传统农民的解释是:传统农民的本质特征在于它“要受外部权势的支配”,这种“使其整合于更大社会的方式”才是传统农民与“其他农业生产者”的根本区别:“在农民社会,生产品及劳务不是由生产者直接交换,而是被提供给一些中心来重新分配。剩余的东西要转移到统治者和其他非农业者手里。这种分配权力往往集中于一个城市中心。”
如果我们把斯大林式的集体农庄消灭“小生产”就是完成了“农民的改造”(快慢与代价另当别论);而强化“外部权势的支配”和设立“城市权力中心”来分配农村产品与劳务的做法强化的不正是传统“农民社会”吗?
可见现代农民与传统农民的解释本身就存在着几种不同的观点和意识。如果我们的家庭联产责任制的实施解决的是城乡人的吃饭问题,而农业产业化解决了农村如何学会走向市场的问题,而连接两者之间正需要数以万计的具有生产权、经营权和管理分配职能更大自主空间的集体农庄式的现代化农村经营实体。这也许是现代农业急需的模式,而农民也自然就是这个实体的农业劳动者。
我国对“农民”概念的界定标准很简单清晰
社会上人们所说的“市民生市民,农民生农民,生来就是不平等。”看似激烈的言辞却恰恰反映了当今我国“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划分出的两个泾渭分明的世袭“种群”。
“农户”成为人为地划分农民,成为很简单的界定农民的唯一标准。实行40多年的户籍制度像一条无形的带子束缚着农村出生的“农业户口”的者。
那么为何人们总是把在农村的人无论你从事何种职业都称为农民呢?这就是户口作为标准在作怪的缘故。
建国以来,我国对“农民”农民的社会属性与户口紧紧相连,户口已成为社会界定农民的社会标准了。也就是说我国所说的农民、所统计的农民概念与世界各国是不一致的,我们所说的9亿农民实际是一个特殊的农民群体,是在户口制度笼罩下的“农民”概念。无论你现在从事何种职业,只要你的户口是“农业户口”都被统计为农民,所以即便你已经资产上亿元的企业家,但你的户口是“农业户口”,现如今也是被统计为“农民”。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了“二元结构”户籍制度,出现了“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这种户籍藩篱制,使“农业户口”者,即便你在外从事非农业工作数十年只要身份没有变更,仍然会给你定性为农民。所以户口成为界定农民与非农民的不可逾越的铁丝网。由此产生出了“农民”一词已经由简单化走向了复杂化。户籍制度不统一的情况下实际我们所指的农民就是“农业户口”者,保护农民工实际是指保护“农业户口的工人”。
可见,农民在我国现代社会里已经由传统意义上的“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演变为简单明了的“一切农业户口者”。
那么我国户口的演变是如何进行的呢?我国现行户籍制度大体经历了形成(建国初至1958年)、发展(1958年至1978年)、初步改革(1978年至今)等三个阶段。
1951年7月,公安部颁布实施了《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这是建国以后最早的一个户籍法规,使全国城市户口管理制度基本得到统一。1955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规定全国城市、集镇、乡村都要建立户口登记制度,从而统一了全国城乡的户口登记工作。
1963年,公安部依据是否吃国家计划供应的商品粮,将户口划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 1964年8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草案)》,该文件比较集中的体现了处理户口迁移的基本精神,即两个“严加限制”:对从农村迁往城市、集镇的要严加限制;对从集镇迁往城市的要严加限制。此规定堵住了农村人口迁往城镇的大门。
1977年11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提出“严格控制市、镇人口,是党在社会主义时期的一项重要政策”。该规定进一步强调要严格控制农村人口进入城镇,第一次正式提出严格控制“农转非”。
1984年10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规定凡在集镇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农民和家属,在集镇有固定住所,有经营能力,或在乡镇企事业单位长期务工,准落常住户口,口粮自理。
1997年6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试点方案》。根据此方案,已在小城镇就业、居住、并符合一定条件的农村人口,可以在小城镇办理城镇常住户口。1998年8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当前户籍管理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主要规定:实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志愿的政策;放宽解决夫妻分居问题的户口政策;投靠子女的老人可以在城市落户;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符合一定条件可以落户。户籍制度进一步松动。
2001年3月30日,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推进。
由此可见,目前我国对户口改革还是逐步放宽的,但步子不是很大,正因为有条件地进行户籍改革,也导致了买卖户口、关系户口等腐败现象的产生,户口在一些城市倒卖价格暴涨。户口的价值和等级观念也就产生了。身为“农业户口”者已经成为“农民”的代名词。
在社会各界眼里,无论你从事何种职业,只要户口是“农业户口”你就是农民。你进不了工会,在国有企业你也会受到各种限制、再有才华也会无所作为。也就是乡里巴人难登大雅之堂。因为户口的因素,所以本来很简单的社会分工就变得复杂化了。一个简单的“做工叫工人,种田叫农民”,也变成了带有许多的限制词“打工”、“农民工”、“外来务工者”等等。
可见,一个概念的产生和发展不是书本上去如何解释,主要看这种概念在社会的认可度和社会上对它的理解,要看这种概念内在和身后所隐含着深刻的社会内涵,以及其在社会上的属性。
探讨农民是种职业也好,是种身份也好,笔者认为已经失去其现实意义。因为在社会各界的认识眼里,已经把“农民当成了一种身份和等级”划分看待了。其已经失去了词典里所解释的“长时间参加农业劳动的劳动者”,作为一种职业的内在简单的含义。
从现在人们的认识程度看,现阶段在我国如果给“农民”一词下个定义,那就是“户口登记在农村并为农业户口的农村人”。
没有城市也就不会有市民,没有农村也就不可能有村民。村民不等于农民,农民不都是村民;同样市民不等于工人,而工人并非就是市民。这样去理解才是最科学、最有发展眼光的观点。
在我国如果取消户口这一界定职业标准了,实际上我们都是居民了,居住在中国大地上的人民。工人可以居住农村成为村民,村民可以居住城市成为市民。居住权是人的基本权利。
成为做工的“工业工人”也好,成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业工人”也好,都是从业者,都是我们国家的劳动者,作为一种自由公民的职业。
实际今天我们所讲的农民已经与中国历史上的农民不是一个概念了。我们现在所提的“农民问题”不能过多地从中国历史上的农民问题相提并论。现在我们所讲的农民,其成分、教育背景、从事行业已经呈现出复杂化、多样化的特点了,它仅仅是一个“农业户口”的代名词了。
三、农民工—尴尬的社会产物
几年来,“农民工”问题成了学术界、新闻界和政策研究部门研究的热点。所谓的农民工,实际就是农民工人。农民工是个特殊的群体,他们是农业户口,但从事着非农业的工作;他们生活在城市,但又不能完全融入城市的生活。传统意义上讲,他们既不是真正的农民,也不是真正的工人。于是众多的学者们就干脆给了他们一个有概括性的名字:“农民工”、“边缘人”。
如果说农民是一种职业,那么“农民工”又是什么呢?是种职业?是农民职业转工人职业?是既做工人又做农民?那么那些长期从事非农业劳动的农村人还是农民工吗?可见,如果说农民是一种职业,那么提出农民工概念的本身就存在概念不清和语法的误区。
如果承认农民是种身份,那么提出“农民工”的概念是成立的。
到底何谓农民工呢?人们普遍认为指的就是农民工人,这当然是中国人的说法。据说在美国没有农民这个称谓,统称为农场工人。
从字面上分析,农民工人和农场工人好像差别不大,但是深究起来却是两个千差万别的词语。首先在身份上,农民工人的身份是农民而农场工人的身份是工人;其次在工作上,农民工人做的是城市里的工作而农场工人干的是农场里的活计。在我国实施多年的人口管理制度人为地将农民划入了二等公民,农民相对于城里人似乎与生俱来就要低人一等;而在美国,没有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的说法,只有行业不同。
可见我们所说的“农民工”,实际是指“身在城市从事非农业工作的农业户口的工人”。既然是工人了,享受工人所有应该享受的权利和义务,享受工人一视同仁的地位是合情合理和法律所不容忽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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