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合作模式与我们了解的传统意义的NGO运作模式有所不同。当NGO一词最初引入中国时候,同时还引进了另外两个词语,它们分别是“非营利组织(NPO)”和“第三部门(The Third Party)”。实际上,这三个词汇指代的是同样的东西,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民间团体。所谓第三部门,是相对政府(第一部门)和企业(第二部门)而言的,使用这一词语似乎在NGO和政府、NGO和企业之间放上了一条楚河汉界。另外,有关NGO的理论中也有一条,说NGO是其他两个部门失灵的产物,正因为有些社会问题政府和企业都解决不了,才需要NGO的存在。上述种种,构成了我们对NGO的先入为主的认识,它使很多人对NGO的理解教条化,使人们认为NGO的存在纯粹就是为了监督政府和企业,因而NGO绝对不能有盈利的目的乃至一点点的盈利特征。故此,NGO不能与政府、更不能与企业有任何瓜葛,否则就失去了中立的身份。这种在二三十年前国外看待NGO的观点,其最主要的弊端就是,它会让NGO向两个极端角色演变。一个极端是把自己看作“救世主”,少数人抱着“众人皆醉我独醒”的工作态度,片面地认为如果没有NGO的监督,政府贪污腐败、企业破坏环境的行为就没有人能够制止。这种极端会让NGO陷入一个尴尬的处境,即不愿意承认自己的缺点,在很多自己不熟悉的领域硬要指手画脚。另一个极端是成为“苦行僧”,用自己的“受难”去感化别人。在一般人的概念中,苦行僧是大公无私的,只做舍己为人的事,“苦”是其最大特点。走向这一极端的NGO工作者认为,如果我们拿了企业的钱,就丧失了苦行僧的精神,我们做事情的动机就会被世人质疑。所以他们会奉行“君子固穷”的工作态度。殊不知这样的做法只会制约NGO的进一步发展,并不能因此使更多人得以感化。应当指出,我国的NGO,尤其是纯粹的民间团体和草根组织当前就面临着这两种困境。
有人说,经营企业肯定比做NGO困难多了。其实也不一定。著名经济学家茅于轼先生近日在一篇短文《社会责任投资:新世纪的慈善事业》中就说道,“要做好慈善事业确实比赚钱更难”。难在何处?企业的业绩可以通过利润来量化计算,而NGO的业绩却很难量化,从而管理NGO的难度更大。按照这个逻辑,做NGO的人去管理企业应该是游刃有余了。有趣的是,现实世界中这个逻辑却反过来了。在我印象中,企业家中极少有从NGO成长出来的,反而是NGO领域出现了不少企业家的身影。譬如现任WWF总干事Carter S. Roberts早年就有在宝洁公司工作的经历,一手创办智行基金会的香港人杜聪也曾经在金融界工作多年。这种现象说明了企业家身上确实有某种特有的气质,这种气质使得他们在NGO的岗位上也可以挥洒自如。这就是本文所说的企业家精神。
这篇稿子基本上浓缩了我对NGO的有限的理解,也希望文中提到的一些还算有新意的理念能够对在NGO工作的朋友有所帮助。为了写好这篇文章,还特意翻了几本书和几篇文章,可供有兴趣的朋友继续研究。包括:德鲁克的《创新与企业家精神》,James M. Greenfield的《Fund Raising》,茅于轼先生的《社会责任投资:新世纪的慈善事业》以及《经济学家》2006年2月23号刊发的专题文章《Wealth and Philanthrop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