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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枫:首例受助不感恩案开庭在即,我们期待什么样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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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1 02:31: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北京大学软件学院研究生段霖夏受众多人士资助却悄然退学,用资助款自行开办公司,被资助人告上法庭”事件,近日终于有了最新进展。重庆,万州区法院日前确定:此案为公开开庭审理,时间为本月27日上午9点半。

  据查, 段霖夏于2003年秋季入学,在2004年春节前后就向学校申请了退费,早已丧失学籍。而段本人也已承认确实已从北大软件学院退学,并用。并于2005年6月从北京回到重庆助学款办起了公司,任法人代表,另有他的哥哥和姑姑两名股东。公司注册资金50万。

  段霖夏声称自己并不愿意接受别人的捐赠。“我有权利选择,我问心无愧。”他同时承认,对于退学的决定并没告诉曾经帮助他的资助者,他对资助人李富华心存感激。

  而这些,无疑让资助段霖夏的好心人李富华倍感心痛。李富华表示,自己打官司的目的“一是要让不厚道的受助者得到教训,二是提醒那些资助贫困者的好心人在行善时一定要谨慎。”李富华表示,这么多年了,段霖夏一直都在欺骗他,退学了仍索要“学费”,给他造成精神负担。

  当然,就现在看来,需要资助人李富华面对的还不仅仅是受助人的“欺骗和负心”,更需要他认真面对的还有这场官司:在这个被称为“全国首例受助不感恩案”的诉讼中,法院的判决能否给李富华一个公道的说法,似乎更值得我们期待。

  无独有偶的是,在今年早些时候,还有另外一个“受助不感恩”事件也曾经在舆论的漩涡里闹得沸沸扬扬。8月中旬,湖北省襄樊市总工会、市女企业家协会联合举行的第九次“金秋助学”活动中,5名受助大学生,由于对资助者态度冷漠,缺乏起码的感恩之心,被取消继续受助资格(后查明,其中一名“贫困生”的“贫困”资料不实)。

  自己已经付出的助学款却被受助人擅自退学做了生意,显然大大背离了资助人的初衷。而这一次,作为资助人的李富华试图通过法律途径为自己讨一个公道。笔者作为职业法律人,则非常清楚地知道,无论多么充足的理由,一旦选择了打官司,都无一例外地要背负因诉讼带来的一切风险:李的诉讼请求足够合理吗?其证据足够充分吗?而对于段来说,其会有怎样的抗辩和证据来回应?再则,法院将会有一个公正、合理的审判和判决吗?等等这一切,都让一个在生活情理看来自然而然的事情,由于进入诉讼而变得扑朔迷离。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而对于赠与来说,可以附义务。如果受赠人一旦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则完全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一旦撤销赠与,有权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只不过,赠与人如果要行使上述撤销权,应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而在这个案件中,在李富华与段霖夏的赠与关系中,以下两个问题的判明则对于最终的判决结果则显得尤为重要:第一,在李与段之间的赠与合同关系中,是否能够确认附带条件?是否能够有足够的证据和理由确认李对段的赠与必须以段的研究生求学为唯一的条件?也就是说,是否可以确认段在接受赠与的前提必须以其继续求学为基本义务?第二,对于这样一个赠与合同,李是否可以因段的退学——不履行求学义务,而撤销该赠与,要求段全额返还此前的赠与款项?此外,顺便还有一个问题:如果李可以撤销赠与,那么此次李通过诉讼撤销赠与,李的起诉是否超过了法律规定的申请撤销赠与的时间?

  在社会的现实面前,如果我们可以毫不犹豫地称李富华为一个行善好人;而在法律与诉讼的现实面前,我们又似乎感受到了法律对于“好人”的苛刻。

  无论如何,我们大家都可以期待这样一个具有“示例”意义的判决,以让在我们追求和谐的社会中,能够更多地感受到正义和善行的力量。(原创:中国公益法律网:www.ngolaw.cn,电子邮箱:openlf@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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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5 18:46:5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似乎很难说...
江西农业大学绿源(环保)协会,取意于“万物有源,生命相济”,成立于1998年10月28日,以“宣传环保知识,培养科学精神”为宗旨。 绿源协会网站http://jxaulvyuan.5jia1.com 协会公共邮箱lvyuanbuluo@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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