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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料袋有偿使用能否经受环保考验来源:公益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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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 20:46: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闻回放:国务院办公厅日前下发通知,宣布在全国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使用超薄塑料袋,并将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度——自2008年6月1日起,在所有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度,一律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甲方
不能根治“白色污染”
■ 鲁 蒙
  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现在商家送出的塑料购物袋真是免费的吗?表面看是,其实不是。事实上,其成本已经被计算到了物价中,最终出钱的还是消费者,只不过是暗地收,很多人误以为免费而已。既然如此,你把暗收改成明收,购买塑料袋的费用并没有变化,消费者和商家都没增加负担,那么,怎么指望其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呢?除非要求商家把塑料袋价格定得很高,可这样做既干涉了商家的经营自由,又增加了消费者的经济负担,不符合经济规律,也不合情理。
  作为假设中的理性经济人,民众对使用什么袋子购物,哪种方式购物方便快捷,省事经济,自有判断。既然只是暗收改成明收,经济上没有增加成本,一般来说他仍会选择使用方便袋——塑料购物袋,毕竟确实方便啊。
  进一步说,只要存在着需求,那么“禁止生产、销售、使用超薄塑料购物袋”的规定也必将形同虚设。在这种情况下,到底应该怎么最大程度上减轻白色污染的危害呢?笔者认为,动用行政手段予以禁止生产,虽然不失为一种不得已的次优选择,倒不如从法律层面上予以禁止。此外,还应充分发挥激励机制的作用,如对使用竹篮、纸袋的消费者或商家,国家应该在经济和荣誉两个方面予以表彰,提倡大家使用环保购物工具。只有这样,才有望根治白色污染。

乙方
不妨实施征税和退税制度
■ 舒圣祥
  按照目前的规定,依“规”而生的塑料袋收费将归商家所有。但是,商家免费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袋,是交易双方通过长期交易形成的大家都认为公平的交易规则;现在,政府强制要求商家收取塑料袋费用,等于是政府的强制干预,破坏了市场交易的公平。事实上,只要有一个商家将免费提供塑料袋作为促销卖点,那么所有的商家都会选择跟进,区别只在于大家选择的“变通方式”可能不同。
  塑料袋收费只有为政府所有才会公平。而最好的“政府强制征收方式”自然是征税了,比如将塑料袋纳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由生产者在销售环节纳税,或者由商场超市在使用环节纳税。但只要塑料袋已经交纳消费税,商家是将税金成本转嫁给消费者,还是限制消费者免费使用的数量,政府不能强制;正如在实施塑料袋有偿使用后政府亦不能强制要求消费者减少使用塑料袋一样。
  但是,征税并不是目的,而只是减少公众使用塑料袋的手段。并且,塑料袋收费的目的应该有两个:一是减少不必要的浪费使用,二是鼓励公众将塑料袋回收利用。为实现前一个目的,应该对使用塑料袋实行征税;为实现后一个目的,应该对公众回收利用塑料袋实行退税。通过征税控制塑料袋的“增量”,通过退税缩减塑料袋的“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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