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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民间组织的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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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2 19:02: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大陆民间组织的兴起
 
  对北京三个绿色民间组织的个案分析
  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社会学所公众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 陆建华
  一、理论背景
  社会中的民间组织被认为是对社会结构中的特定组成部分,对这一组成部分的分析与把握始终涉及到对社会结构、社会运行状态的前提性确定,这种确定又往往与某种社会哲学倾向有很大的关系;民间组织研究本身也延伸出许多关于社会结构、社会运行状态乃至社会哲学意义上的理论性结论。这就是理论立场。
  1) 国家与(市民)社会的研究立场
  这是一种被广泛采纳或提及的研究立场,其前提是确定国家与社会之间(应该)是一种边界分明、功能各异的关系,它把西方现代社会演进的过程与国家与社会相分离的过程视为同一,且认为这具有普遍性。而国家与社会之分离的主要标志之一,就是市民社会的出现,不受国家力量控制(或非政府)的民间组织的兴起成为市民社会的主体性力量之一,这代表了社会性力量在社会结构中逐渐占据了重要的位置,甚至形成与国家力量相对应的力量,新的结构性平衡就此产生,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各种制度、规则和文化观念有效地保证了西方社会的平稳演进。从这种研究立场出发,民间组织被看成是与国家力量相对应的社会力量的主要显示方式,也就是说,市民社会主要是依托社会中介组织来显示其成熟程度和结构性力量。这种研究立场就导致出一个基本的假设:民间组织越强大,市民社会也就越强大,国家力量就越多受到约制。
  许多研究者把这一立场延伸到关于中国这样的经济社会转型社会中民间组织的起源、特性和社会功能等问题的研究上,形成了许多新的理论性结论。这一研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Gordon White(1993) Earle Nevitt(1996)关于中国萧山市和天津地区的社会中介组织的实证研究。他们的结论是类似的: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被认为属于"半改革"性质,转型过程还远远没有终结,在目前情况下,国家在社会各领域中仍有着强大力量,控制力还是很强,相应地,新生的民间组织不是真正的独立组织,其活动范围很有限,对政策的影响力极为有限。但是,这些民间组织在不同程度上实践着(相对于国家力量的)有限的自治,这种自治反映了其"中间"角色。他们认定这是市民社会的胚胎。Nevitt更认为,在中国这样的体制下,市民社会不会完全与国家分离或发展成为敌对状态,只会占据国家让出来的地方,在某些方面限制国家的影响,但其他方面支持国家的运作。两者之间是一种相互利用相互支持的共生关系,民间组织就是这种关系的主要体现者之一。康晓光(1999,非营利组织发展与希望工程国际研讨会论文,转型时期的中国社团)也持这样的见解,他用双重性术语来界定中国中介组织的基本属性:其构成具有半官半民的二元结构、其行为受到行政机制和自治机制的双重支配,资源依赖是体制内与体制外,获得渠道是官方的和民间的,满足政府的和社会的双重需求,活动领域是社会与政府之间的交叉地带。
  邓正来(1999,国家与社会,第443页)则力图破除将国家与社会做简单二元对立的旧思维定式。根据他对中国社会及其转型特性的理解,他提出,与公共领域/市民社会模式的图式相反,中国实际的社会政治变迁从未真地来自对针对国家的社会自主性的持久追求,而是来自国家与社会在第三领域中的关系的作用。这一结论极具有启发性。被看成是国家与社会之间关系演变之结果(或指示器)的民间组织,其起源、发展和功能的发挥本身就是长期以来国家与社会之关系演变的主要舞台,邓正来所提出的第三领域概念就是现在被认为是民间组织的"生存空间"(在民间组织生成与发展过程中,国家需要/满足了什么,社会需要/满足了什么)2) 博弈零和理论立场
  在民间组织研究方面,博弈论的前提依然是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假设,但它确定这两者关系属于对立性质,在这种对立格局中保持平衡的前提就是一方长一方消。博弈论把国家和社会均看成是一直具有无限扩展性的力量,在特定的时空范围内,两者之间必然发生冲突。而几乎所有方面均意识到这种冲突可能导致的后果,在长期的关系演进过程中,双方在不断"较量"过程中逐渐形成一种特定的关系。博弈论者确认两者是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双方是在争夺一个特定的空间;在最初,国家力量占据优势,而社会力量据下风。经济社会技术的大发展所带来的一个显著后果就是社会力量的成长,市民社会的由此就兴起。在这种博弈过程中,双方冲突所导致的各种后果逐渐被意识到,于是就逐渐形成一系列规范博弈行为、确定双方关系的规则,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冲突特性没有消失,但博弈关系却制度化了。民间组织的出现与发展被认为是国家逐步退让出某些固有领域的结果,原来由国家力量支配的领域,经过反复博弈以后,由社会力量来占据,特定的民间组织担负起原来由国家力量的代表--政府所担负的责任。不管国家力量的退出是主动的还是被动的,这总是长期博弈的结果,是社会力量以新的社会经济因素为背景实施扩展的结果。
  在这种研究立场上,社会力量是作为对国家力量的限制性因素而出现的,而国家力量的活动更多地是"守住"既定空间的应对性反应。这种假设实际上主导了关于国家与社会的博弈关系的论证。民间组织的作用也就被看成是抑制国家在所有领域的控制力的最主要的组织化形式。
  3) 合作主义立场
  同样以国家与社会关系为分析主轴,与博弈论相悖的是Schmitter最先倡导的合作主义立场。Unger(1996,795-796)则对这种立场给予了最明确无误的阐述,他指出,合作主义实际上是一种利益表达的制度,在这种制度中,组织化的功能单位,被组合进一定数量的、有明确责任的、非竞争性的有层级秩序的、功能分化的类别中,其得到国家的认可,被授权在本领域内有绝对的代表地位。作为交换,其在领袖选择、利益表达及寻求支持方面受到国家一定程度的控制。他所指的组织化功能单位主要是指独立于国家力量之外的社会中介组织,但这种独立性从来就不是绝对的,必须与国家力量在实现某种程度的合作的前提下,民间组织的独立性才有保障,才有价值。他点出了社会力量与国家力量在利益方面的某种交换性质。他的理论之实质是,国家与特定利益团体之间的一种合作关系、团体间是非竞争关系,政府对某一领域中的利益代表资格的确认是民间组织存在与发展的前提之一。他不认为这种确认是博弈的结果,而是合作的产物。他和合作者经过实证分析认定,战争时期或追求经济快速发展的国家最容易采用合作主义模式(UNGER、CHAN,1995)。
  以这种立场来研究中国转型时期国家与社会关系格局中的民间组织的,在中国国内有王颖等人,他们从关于社会中介组织功能的出发所做的实证研究,其前提就涉及到合作主义的核心内容,其中谈到的社会团体的六大功能,其实就是合作主义原则的具体化。(王颖等,1993,社会中间层,第85-125页)4) 第三部门(社会组织体系)立场
  第三部门(THIRD SECTION)立场是最近几年发展起来的理论立场,其最初的提出者是美国的LEVITT。这一立场是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的延伸,但跳出了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的分析框架,而着力于对一个广阔社会空间给民间组织的生成与发展所提供的规定性条件的分析入手,来揭示民间组织的基本特性、功能定位和演变趋势。 王绍光(1999,多元与统一,第30-47页)列举了一些与第三部门立场有关的理论观念,如市场失灵/政府失灵理论、合约失灵理论、供给理论、志愿失灵理论。他还概括了第三部门的十大特性,即非营利性、中立性、自主性、使命感、多样性、专业性、灵活性、开创性、参与性和低成本。于海(1998,发展行业协会与发育社会中间结构)则从另一个角度(中介组织)这一立场做过如下概括:在第三部门立场上,现代工商社会的基本构成被分成三类:第一类是政府组织(公域),其所体现的是国家力量与原则,追求的是公共权力、公义与秩序原则;第二类是经营性市场组织(私域),所追求的是资本权力、利润与效率原则;第三类是非政府非营利性的中介组织(第三域、志愿域),追求的是社会权力、自主与参与原则,是类组织,具有非行政、非科层的特征。第三部门就是指的第三类组织形态,这与一般意义上所理解的社会中介组织是相通的。 于海从对社会结构的分析入手来确定第三类构成的意义,他认为中国的社会具有一元区隔(一元二层)特性,即高层机构和低层机构一体贯通,管理者与被管理者没有间隔,没有社会自组织的力量、机制和自律管理的架构,庞大的公有资源被分层配置在等级产权建制,而要改变这种不合理结构状态,就必须发展其第三类组织,壮大中间层,拉大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间隔。
  5) 社会资本的立场
  这一立场是关于民间组织发展的新理论。它关注的不是民间组织成长的外在条件,而是这类组织生成的内在合理性,由这种合理性出发来确定民间组织在社会结构与运行过程中的特有功能。PUTENARM(1993)最先提出"社会资本"理论,他着重分析民间组织在缔造人际间的信任和互惠的规范方面的极端重要性,在他看来,社会资本即一种促进生产的社会关系结构,无数个人所结合而成的集体行动会不可避免地造成"搭便车"(经济学术语),导致浪费资源与消解行动积极者的动力,损害其利益,为此,必须建立起平等交换的互信,这种互信实际上是一个人或一个民间组织的"资本",能够催生出社会活动的"效益"来,使所有参与者和民间组织本身(也就是"社会资本所有人")获益。他把分析视角对准了社区互动与市民参与形成"市民社区",由此来把握民间组织的内在驱动力和在社会活动中的特定作用途径。陈健民、丘海雄(1999,社会学研究,第4期)站在社会资本的立场上对广州市社会团体的实证分析,所得出的理论路线是:社团--沟通合作--平等交换规范--互信-- 社会资本--政经发展。
  二、本研究的方法
  从民间组织研究的相关文献上看,不同的研究立场就引申出关于这类组织的性质、定位和功能的不同看法。这显示出民间组织本身的多侧面特性。不管具体的理论结论是什么,有一点是可以肯定是:民间组织是一个社会中非常重要的构成部分,也是社会经济变化在结构层面上和在规则层面上的一个重要指示器。
  在中国这样的社会里,组织体系曾经是整个社会中最封闭的组成部分,这不仅导致组织本身的活力在逐步丧失,也窒息了整个社会的发展前景,其中最突出的是,那些传统的社会组织(如党政组织、国营企业组织、官办事业组织等)垄断了社会各领域(人力的、经济的、社会声望的和特许等领域)中最主要的资源,社会动员的渠道与方式变得越来越单一,各类民间组织衍生和发展的道路因此基本上被阻断了。所以,当80年代初期开始了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并着手对传统的社会组织及其体系进行改造的时候,首先要做的,就是改革那些原来维系传统社会组织及其体系的制度和政策,这意味着社会资源的组合方式开始出现重大变化。社会组织领域中的这种变化通过两个方面展示出来:一是传统组织的改造(如对执政党的领导体制进行改造),一是民间组织的兴起,具体的政策转换标志是向那些非官方的个人或个人集合体颁发结社"许可证",允许他们在经过国家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批准之后,开展组织性的活动。
  到1999年年底,在全国各类民间组织(在登记机关被称为社会团体)共有19万个。与20年前的1979年相比,这几乎是一个爆炸性的数量增长。
  在民间组织生存与发展的行政性因素之外,重要的问题却是其自身生存与发展的机制与能力,这个问题可以分解为三个方面:第一,民间组织赖以生存与发展的社会资源状况,这涉及到民间组织生存与发展的基础,即,这样的组织在在哪个层次上、在哪种程度上可能满足上社会的哪一部分需求,在这里,社会需求也成为一种重要的资源,成为民间组织生存与发展的一种催进器和获得行政上"特许证"的直接理由;第二,以组织形式来配置这些资源的途径与手段,这涉及到为了达到组织的基本目标,如何实现相关资源(如人力、财物等)的最佳组合,在理论上,民间组织被认为是能够以灵活多变的方式聚合起一定的社会资源以满足社会特定需求的组织形式,特别是在曾经以极端封闭的组织体系为特性的中国社会中,为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调动民众中间的积极力量,民间组织被赋予一种很高的期望(如充当政府与社会之间的"桥梁"、"纽带"、"中介"等,做"政府顾不及做的事情,说政府不便再说的话"等);第三,民间组织本身的组织化水平,这涉及到民间组织在组织技术方面的种种重要问题,包括管理、活动组织、与政府关系的沟通、领导人变更程序、经济基础等,任何组织一经产生,就有一个自身机制优化问题、活动效率问题。民间组织的组织化水平是一个引起争论的问题,在组织理论框架里,组织的组织化程度越高,就越有可能成为一种科层化的组织,其效率会逐渐下降。民间组织之所以被看成能够起到官方组织所起不到的作用,盖由于其组织形式的灵活。许多经验研究表明,组织形式的灵活就是组织化水平低下的同义词。民间组织的组织化水平提升似乎面临着一种两难困境:组织化水平的提高,可能就意味着趋向科层化,变成类官方组织,逐渐失去生命力;组织化水平的低下,可能意味着组织本身的合理性程度低,难以维持必要的组织凝聚力和效率,也趋向自生自灭。
  本研究所关注的是第二个问题,即民间组织聚合各种社会资源的方式,并探讨这种方式对强化民间组织的生存基础(第一个问题)和对民间组织的组织化水平(第三个问题)所产生的影响。
  本研究以北京地区三个以环境保护为组织宗旨的民间组织为研究对象。环境保护领域是一个全新的领域,在80年代初期以后的中国,环境保护正成为一种社会性的运动,这种情形与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相类似:政府和民间的力量在各个层面上共同为环境保护而工作。中国的民间组织在登记机关主要是根据其宗旨和活动领域被划分为许多类型,比如研究类(如学会、研究会)、联谊类等。一般来说,登记机关不对各类民间组织的数量和分布比例实行严格的控制,但是,一些新领域的民间组织是引人关注的,因为政府部门对这样的领域如何进行管理也是一个需要摸索的难题,民间组织如何进行活动也是新问题。这其中的关键是,新领域中的各类社会资源如何聚合?环境保护从概念到组织活动领域,均是在改革开放以后才在中国社会中逐渐形成的。政府对环境保护事务的管理体系也是在80年代中期以后才开始建立和运转的,这一事务的复杂程度和所涉及到的社会经济文化层面的广泛问题,使得民间组织有了特定的活动空间--正是环境保护成为国策,而观念的、行为的、行政的、法律的等各方面的相关问题不可能由政府部门单独承当起来,就给了以环境保护为宗旨的民间组织以产生和发展的"正当理由"。但由于各种限制(如财力、人力、舆论氛围和交流基础等),这样的组织在全国范围内为数不多。据不完全统计,以环境保护为宗旨的民间组织主要集中在北京,有全国影响力的,也在北京。
  本研究以上述研究目标为指针,对北京三个最大的民间环境保护组织分别进行个案分析,在此基础上探讨中国民间组织一些具有普遍性的问题。这样的个案分析以访谈、文献整理为主要手段*。时间在1999年4月到1999年12月。
  三、三个绿色团体的基本情况
  1、信念共同体--自然之友
  "自然之友"是目前北京人数最多的民间环境保护组织,它的另一个名称是"中国文化书院绿色文化分院"。该组织于1999年3月的"简介"中指出:"是经文化部批准,与1994年4月在民政部正式注册成立的民间环境保护团体"。但是,这个组织从未获得国家规定的民间社会团体注册部门(或是民政部社团司或是北京市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公室)的批准。所以,它在行政上既是合法的又是非法的。它还是北京目前三个最大的民间环境保护组织中唯一一个因其依附的母体组织(中国文化书院)的合法性而开展活动的社会团体。值得注意的是:第一,该组织的业务主管部门不是国家环境保护局,而是文化部,依照该组织负责人介绍这是"跨部门的挂靠"。在中国,通常所说的民间社会团体的"挂靠单位"就是指业务主管部门,言下之意就是要接受与组织活动直接相关的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跨部门挂靠"就意味着较难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这在社团登记与管理部门原则上是不许可的,但"自然之友"因为是以中国文化书院绿色分院名义注册的,而中国文化书院的业务主管部门是文化部,所以,其行政上的合法性也不受到质疑。正是这样的跨部门状态,使得这个民间组织得利又得弊。第二,这个组织是依托于一个合法注册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中国文化书院而开展活动的,严格地说,它是一个二级组织,这种特性又不能限制其在全国范围内活动,因为在中国,严格禁止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实行跨出注册所在地的各类活动,而"自然之友"虽然是一个二级组织,却依托母体的全国性地位,自然就获得了在全国范围内活动是合法权力。随后我们会发现,环境保护活动的特殊性,使得地区性组织很少能够遵守"限于本地区活动"的规则,而它们的跨地区活动,很少受到行政上处罚。这反映了环境保护活动领域的特殊性和行政部门对这类组织活动采取一种不加干涉的态度,相比之下,其他类型的社会团体的跨地区活动所受到的限制要严格得多。"自然之友"跨地区活动在行政上的合法性,并没有带给他们特殊的权益,因为其他环境保护组织都在这样做,尽管其属于地区性的组织。
  行政上的合法性对"自然之友"的发展起到什么样的作用?其负责人对此评价并不十分明确,十分明确的是他所强调的组织领导层和核心活动分子的共同信念,即为保护环境而自觉地奉献、积极地工作。该组织被看成是一个"信念共同体",是一个真正的同仁组织:没有行政命令或其他带有强制性的机制来促使一些人聚合在一起或一起开展活动。从该组织提供的第二届理事会候选人名单上可以看出,在职业上没有明显共同点的各类人聚合在了一起,有大学教授,有政府官员、有记者、有自由撰稿人、有个体工商业人士,维系他们的,是一种超越于共同兴趣之上的共同信念。该组织的要求加入者是"真心实意、身体力行地保护环境,爱护自然",这一要求就是共同信念的最简洁的表述。
  在其简介中,该组织的定位是"非专业性群众组织";在其章程(1995年4月制定)中,该组织的定位是"非赢利公益团体"。最初,"自然之友"是一个组织结构完整但并不完善的民间组织,其活动的组织水平和影响力均十分有限,但它成功地聚合起了社会上一部分对环境保护有热心有热情的人士,这些人并不计较在这样的组织中的个人名位、经济上收益等问题,而视之为一种实现交流、共同发展的同人,在这个组织中,成员可以交流自己的关心和参与各种相关活动。
  "自然之友"自成立以来,"主要以开展公众环境教育为宗旨,通过讲演、讲座、研讨、出版物、组织夏(冬)令营和其他集体活动,在社会上,特别在青少年中传播绿色观念,倡导绿色生活方式;有时也根据条件参与针对紧迫环境问题的直接行动"。围绕其宗旨,该组织实施的主要活动有:就长江上游原始林保护问题结合媒体进行报道和开展全社会的呼吁行动、就可可西里藏羚羊保护向主管领导人写信、利用有广泛影响的中央电视台谈话节目:"实话实说"来宣传对环境问题的关心、在每年的"六五"世界环境、地球日开始各种形式的活动、组织出版"自然之友书系"、组织中小学环境教师之间交流、组织人士参观欧洲的环境保护事业、开展反对笼养野生鸟的活动、支持大学生在边远地区开展环保志愿考察活动、组织志愿者人在内蒙陕北等地植树、组织开展"中国报纸绿色意识调查"等等。这些活动涉及到了环境保护事业在中国起步阶段所必须做的基础性的工作,具有鲜明的建设性和开创性,在社会上均引起积极的反响,确立了民间环境保护组织在整个社会环境保护运动中的极端重要的位置,该组织负责人荣获由日本、韩国报界联合举办的第一届"亚洲环境奖"。
  该组织的活动显然是以组织活动分子的共同信念为基础的,组织活动的成就和社会认同,反过来强化了他们的信念。
  2、非营利的公司法人--"地球村"
  "地球村"全称是北京地球村环境文化中心,成立于1996年。其组织简介的自我定位是"一个非营利的民间环保组织"。其宗旨是"通过大众传媒和多种形式的社会活动,来培植公众的环境意识和环保行为,并推动公众参与机制的建立"。该组织的法律地位是很奇特的,因为各种原因,该组织原创者没有依照社团法人注册成功,而被迫以公司法人登记来开展活动。这样,其变成了一个怪物:一个非营利公司法人。从该组织的活动特性来看,没有任何公司化的行为(即以营利为目的),而全部属于社会公益类;其资金来源也不是公司的生产经营,而是接受境内外的捐助。也就是说,公司法人的地位只提供了该组织的活动的行政合法性。使该组织困惑的是,他们必须依照公司法每年向国家纳税,而他们的活动很少有营利。在中国,因为各种原因,由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社团法人资格的获得比较困难(全国性的社团登记更是难上加难),一些民间组织采取向工商管理机关登记的办法,获得合法活动的资格。这已经成为中国大陆近年来民间组织的一种新的组织产生方式。以公司法人注册的便利换取合法活动的身份,是许多有志于开展合法的民间组织活动人士的优先选择,而由此带来的各种不便利(如纳税义务、组织章程、组织结构和活动方式等方面)被看成是微不足道的。以各种方式来规避一些公司法人所应该承担的义务,是常见的事情。"地球村"则以其活动业绩获得税务人员的理解,在纳税方面给予照顾。
  "地球村"事实上成为环境保护活动的一个策划中心和组织中心,组织负责人根据其工作计划开展了大量的活动,这些活动获得了积极的社会反响,其中有影响的是:在1997年"配合北京宣武区环卫局等政府部门建立了中国第一个垃圾分类清运回收示范点、向全国人大和政协提交垃圾分类的提案、1998年发起"绿色公民行动"(开展绿色公民培训活动)、在中央电视台开办"环保时刻"专栏节目、在一些报纸上开辟绿色专栏、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合作出版《公民环保行为规范》和《儿童环保行为规范》、开办记者论坛、组织志愿者网络(这一网络涉及到全国范围内的4000多人)、在北京郊区设立环境教育培训基地、设立全球环境基金的中国民间联络站、出席国际环保会议等等。该组织的业绩使得其负责人荣获"地球奖","地球村"成为民间环境保护组织中最有影响力的组织之一。
  和其他民间组织一样,在地球村的发展过程中,资金来源是一个极为严重的问题,组织的生命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资金基础。"地球村"虽然以公司法人存在,但没有直接的营利项目,其负责人也没有营利的动机。组织活动的资金全部来自于各种捐赠。在争取捐赠过程中,公司法人的角色曾经带来很大的困惑,因为公司是不合适接受捐赠的。该组织此时所刻意突出的是组织的民间的、非营利的特性。这样的努力还是有成效的。上述"自然之友"在其成立的5年期间,共接受捐助252万元,"地球村"在1996年到1999年3年期间获得的电视节目制作方面的捐赠有31万美圆(折合人民币240万多),其余的活动(如出版、培训、基地建设等)也接受近100万人民币的捐赠。就一个从事环境保护活动的民间组织来说,这样的捐助是雪中送炭,是其开展一切活动的基础,在这一基础上,该组织人士的志愿工作才能达成既定的目标。
  3、 无组织的组织--"绿家园"
  "绿家园"是一个标准的"无组织的组织",即其没有经过社团登记部门的批准,它的合法性来自其"挂靠"的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而这种"挂靠"与正式挂靠之间的区别是,它没有办理正式的手续,而是由基金会准许。这一组织松散到如此地步,以至于其负责人很难说清楚是何时成立的,他们只承认自己是"绿家园环保群体",而不是组织。和其他两个环境保护组织不一样的是,"绿家园"负责人没有感觉到以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因为这样特殊的地位,无法起草组织章程,就模拟了其他同类组织的章程,作为组织活动的"基本法"。这样,该组织既不作为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的二级组织存在,也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但多年以来,一直积极地展开与环境保护相关的各种活动,获得了越来越大的社会影响。,这一组织的核心成员也是来自各界的人士,有政府官员,有媒体从业人员,也有教师,也有退休人员,其中的一些人原来是"自然之友"的成员。依照组织负责人的说法是:"大家都是志愿来的"、"是思想超前、有良知的人的集合"。
  这一组织的宗旨表述为:宣传环境保护的意义,让人们走近自然、认识自然,与自然交朋友。这一点与"自然之友"、"地球村"无异。其活动的组织和计划均带有很强的公益性。自1996年以来,绿家园举办各种形式的活动,其中包括开办爱护大自然摄影展、开展爱鸟(手拉手)活动、组织志愿者在黄河壶口植树、设立绿家园教育基金、组织记者回家采访环境问题专题、组织临汾生态旅游、与香港绿田园组织合作在黄河、长江和香江三地开展植树活动。这些活动中很大一部分已经超出了地域限制。按照社团管理规定,如绿家园这样的组织("挂靠"在北京市环境保护基金会)只能在北京地区从事相关活动,要组织跨地区的活动需要特别批准,否则就严重的违规。但是,绿家园的跨地区活动没有受到过任何追究,其主要成员均在北京地区,开展的大部分活动也在北京地区,一旦出现跨地区活动的计划,他们也没有想到要履行什么样的手续或可能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是行政主管部门的疏忽,还是该组织活动的公益特性,或是其活动的积极后果,使得他们从来没有遇上过麻烦,其中的缘由不得细知。
  因为该组织活动的出色业绩,组织负责人获得过多项国际环境保护领域中的大奖,组织活动的捐助者也越来越多,甚至成为一些国际环境保护计划在中国的具体实施者。这样,该组织的合法性在环境保护领域中逐步确立起来,而行政上的合法性还是一个疑问。绿家园的生成与发展历程表明了一种重要的事实:在现有的社会组织格局中,民间组织的存在可以有各种可供选择的方式;一般来说,以公益为宗旨的组织比较容易获得行政上的宽容,但恰恰是这类组织,其活动和组织凝聚力是需要有具有一定意向和意志的人士来铸造的,其中的大胆创新、组织能力和志愿精神并不是社会中的大多数人所具有的。这就为什么组织管理空隙很大而绿色团体不多的原因。
  本研究所分析的三个民间环境保护组织,在规模上是北京目前最大的,也是最具有活跃程度、最具有影响力的。这些组织的宗旨几乎没有区别,但他们之间在组织形态上没有任何共同之处:一个是正式批准的社会团体,一个是以公司法人注册的社会团体,一个没有独立注册地位的"倚赖性"团体。
  但是,这三个民间组织在同一个领域中各自开展活动,业绩俱大,影响力俱升,身为民间组织的地位日益巩固。
  在理论上,和国家组织、企业组织有所不同的是,民间组织无法依赖行政的或市场的力量来集聚社会资源以达成组织的既定目标,它必须在市场力量和行政力量之外寻求新的手段来取得自身的活动空间和合法性。从历程上看,一个时期的民间组织的衍生和发展情况既取决于客观环境(如政策、体制)也取决于组织自身(如领袖人物的能力、组织结构的完善程度),而这总是与这一时期以前的诸多主观客观因素联系在一起。这就是民间组织的生存基础。就中国的情况来看,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在打破陈旧的经济体制的同时,也为社会组织体系的改造提供了动力,民间组织的快速发展是这种进程的自然结果。在过去,社会的组织资源是掌握在党政部门手里的,绝少有民间组织生存的空间,之后,有两个进程给民间组织在以自己的方式集聚社会资源方面提供了基础:一是党政部门逐渐退出了一些原来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的领域,其中的一部分交给了市场,其中的一部分(力图)交给了民间组织,一是政府放宽了对民间组织(社会团体)在登记注册条件限制,大批民间组织得以获得行政上的合法性,开展活动。当行政上的合法性得到确认以后,民间组织的发展就取决于自身在配置社会资源方面的能力和业绩了。
  在这一方面,上述三个环境保护民间组织提供了事实例证。
  四、民间组织的主要活动领域
  与社会资源配置方式直接相关的,不是民间环境保护组织的宗旨,而是其活动方式。 对民间组织的负责人来说,活动方式的选择与其说是对外在因素的规定性的反映,不如说是在对本组织的资源动员能力与配置能力进行充分的把握以后所做的主动性选择。以活动方式的选择为核心,将全面展示一个民间组织对其宗旨的贯彻程度和对组织化水平的期望程度。
  如前所述,在中国,民间环境保护组织的产生与政府职能的转换和政府放松对民间组织的传统管制方法相联系的,而环境保护领域无论对政府来说还是对民间组织来说,均是一个全新的活动领域;正是这一点,民间环境保护组织获得了生存与发展的空间。中国的经济建设曾经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以1958年的"大跃进"为代表)是以不计生态环境后果而著称的。进入80年代的改革开放新时期,与经济建设的迫切要求缠绕在一起的,是环境保护的观念和行动(它已经成为一股世界性的潮流,也成为衡量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之业绩的一个重要尺度)。中国政府与知识界中的那些"先知先觉者"们几乎同时意识到这对中国的现实和未来所具有的、强烈的、兼有实质性意义和象征性意义。权力部门以立法和行政的手段把环境保护列为基本国策。这一全新的领域对民间组织的开放,是在政府部门意识到自身无法也不应该对环境保护事务实施具体入微的行政管理以后才出现。也就是说,在政府职能转换过程中,某些事务被认为是可以放松对其实施具体管理的,对民间组织而言,就成为一个新的活动空间。随着市场化改其民间组织来管理。政府力量与民间力量之间这种"此进彼退"的关系,在中国现阶段反映的是国家与社会关系变化的新趋势。握有行政主导权的政府从来就是把民间组织看成是为政府行"拾遗补缺"之礼的角色,是政府与社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对各种行业协会、研究会、促进会、联谊会等民间组织的基本定位均是如此。
  "政府事务"被转换为民间组织的活动领域,其中就蕴涵着社会资源配置方式的重大变化,这方面有许多具体表现,比如,民间组织获得政府的"组织活动特许"以后,就可以在现有的社会组织架构之外从无到有地聚合起一群人来为一个宗旨工作,开展活动以吸聚更多的人,在很多情况下,有组织的活动所能够聚集起来的社会资源(包括资金、人员和社会关系)远比个人或未经组织的离散的人群多得多,便利得多;再比如,一些民间组织实际上获得了政府关于办理某项事务的委托,这意味着它们可以利用行政特权来开展活动,比如,可以利用行政系统来实施某些工作计划。
  本研究所涉及的三个民间环境保护组织,就其组织形态上看,只有"自然之友"是严格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注册的,"地球村"和"绿家园"在法律地位上均不属于社会团体,不能被划为社会团体类的民间组织之列。但这三个组织的活动均在正常地展开,其业绩均具有越来越多的社会影响。核心的问题有两个:第一,在环境保护领域中,许多可能被划定为政府所承担的事务,被政府认为可以转由民间组织来担负。这就是政府事务向民间事务的转换。在中国现阶段,这种转换在最初阶段是由政府所主导的,而它又是得以其存在和发展的重要理由之一;第二,在担负开展环境保护活动过程中,这些组织成功地动员和配置了一些关键的社会资源,保证其活动符合其宗旨,并获得积极的社会反应,在程序上也没有越格之处。这些组织(虽然有的还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以政府所期望的方式起到了政府所期望的作用。从国家力量与社会力量的关系角度看,民间环境保护组织从政府职能转换过程中所获得的生存与发展新空间,不是简单的结构补充或功能补偿,而是试图逐渐在政府事务边界之外确立起独立的民间事务领域,当然,这样的尝试还是初步的。民间事务领域的确定将逐渐形成新的相应的结构关系和功能定位,在许多学者看来,这是社会新结构赖以产生的基础之一。
  具体到活动方式看,下列内容一直是这些民间环境保护组织所倾力关注和推进的:1)传播(教育):指的是以各种途径推进环境保护的观念、知识、信息的传播,这种传播在很大程度上与对社会各界(包括官员、专业人士和普通百姓)的教育过程和相应的交流过程合而为一的。这三个民间组织从一开始就把这种传播视为组织最重要的活动内容之一。"地球村"在一些媒体上开设的环境保护专栏、"自然之友"在每年"六五"地球日不间断地开设环境保护讲座并力图在新闻专业的学生中举办环境保护专题培训、"绿家园"设立教育基金之类的活动,不但成为实现其组织宗旨的主要手段,也成为扩展组织影响、增强组织凝聚力的主要渠道。这类传播活动的特点是非政府召集、非政府资助、非政府总结。
  在中国的各级环境保护行政机构中均设有宣传教育部门,其主管的事务与这些民间组织所从事的传播活动之间有很大的重合性。但有关政府官员意识到在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里对全民实施环境教育工作的复杂性,行政系统对宣传教育事务的办理,有不同的风格和方式,有的地方着重于宣传教育原则确立,有的地方着重于相关活动的协调,有的地方则着重于重大宣传教育活动的组织。显然,这很难覆盖全民环境意识教育所有重要环节,又由于政府机制的特定操作和特定色彩,一些具体而微的宣传教育活动无法期望由政府部门直接来办理,而没有这样的活动,全民环境教育的目标将难以达成。这样,民间环境保护组织就志愿地直接地担负起相关职责,并视之为组织的宗旨之一。
  2)参与(行动):指的是以各种途径直接地参与到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活动中,具体表现为召集组织活动分子和其他志愿人士从事各种积极的环境保护活动。这三个组织几乎每年都开展这样的活动,其中最著名的是"自然之友"的植树活动、"地球村"的垃圾分类活动和"绿家园"的爱鸟活动。这些活动的组织完全是由这些组织出面,人数多寡不一,组织方式灵活,但"参与环境保护活动"的原则是明确的。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这些组织的影响力的上升,其参与活动也由浅层次的发展到深层次,由间断性的发展到连续性的,由无计划性的发展到计划性。例如从2000年起,"绿家园"着意在全国的一些地区设立小规模的"自然保护区",保护区的运行机制和处理方式是对民间环境保护组织的参与活动水平的大大提升。在"自然之友"和"地球村",也有类似的高层次参与活动计划的实施,显示出这些组织具有潜在活动能力。环境保护活动的参与如何组织,在行政部门哪里是一个绝大的难题,因为,这样的部门无意于一些小规模活动,单纯通过行政系统也难以广泛地持久地动员起各界人士的志愿参与意识及其行动。而民间组织在这一方面,可以持有比行政部门更加具体而微的活动目标,可以运用比行政部门更加灵活多变的活动样式(比如以志愿人员喜闻乐见的周末渡假的方式来从事植树活动)。可见,在环境保护领域中,实际上政府事务和民间事务的同时存在的并行的概念,各自有其活动方式和活动目标。相比之下,民间组织绝无"行政负担",即没有行政部门给自己设定的"身段"和活动目标的限制。他们也没有行政资源,但就他们的活动目标和组织方式两方面的灵活性来看,行政资源在很多情况下并不是不可或缺的。也就是在这样的活动中,民间组织开始聚合起自身的资源,从自身的角度对各种社会资源进行再评估、再配置。应该说,本研究所涉及到的三个民间组织在这一方面是较有成效的。
  3)沟通(合作):指的是与政府部门和其他权力机关就环境保护事务开展各种形式的交流,寻求合作机会,确立民间组织与行政系统之间良好和的稳定的关系。从三个民间环境保护组织活动的情况看,这种沟通(合作)基本上属于事务性的,即为了开展与组织宗旨有关的活动,民间组织以各种方式与相关政府部门和其他权力机关交往,达成各种形式的合作。在绝大部分情况下,这种合作是基于双方志愿的基础上的,但合作过程中,双方的位置和所担负的角色有很大的不同。这是在假设之中的。
  在民间组织与政府部门和其他权力机关的沟通(合作)中,形式上存在着主动角色和被动角色,即某一方面主动就与环境保护有关的事务向对方提出合作意愿。就这三个民间组织而言,很大部分的情况是民间组织据于主动的位置上,即主动就某一事务与政府部门或权力机关沟通,以求合作。如"自然之友"就藏羚羊保护问题,由其负责人向国务院副总理致信,以求最高领导层对某些地区滥杀藏羚羊及其交易活动引起重视,并开展相应的行动,该组织还向政府建议北京地区的污染源之一的首都钢铁公司迁离北京,引起积极反响;"地球村"成员在召开全国人大会议期间,开始游说人大代表,就垃圾分类问题提供资料,鼓动这些代表连署相关议案;"绿家园"也从事同类的活动,它是主张在长江上禁用一次性饭盒的最主要倡议者之一。值得提出的是,民间组织在这种沟通(合作)过程中,,虽然每每据于主动地位,但并不意味着在随后的交流过程中也是如此,更多是情况是,政府部门和权力机关主掌着这种沟通(合作)、交流的主导权。主要体现在:它们可以决定是否对民间组织的主动意向作出回应("自然之友"在四川省就保护长江上游原始林问题向地方政府主动要求沟通,但不被理睬),它们可以决定以哪一种方式与民间组织来沟通、交流与合作,它们可以选择与哪一个民间组织来沟通(合作)与交流。这样地位与角色差异既来源于两者所掌握的资源的多寡,也来源于两者在环境保护事务理解方面的不同立场和价值判断。
  还有一种情况也是常见的:政府部门和其他权力机关主动与民间环境保护组织沟通(合作)与交流。如"地球村"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合作编写《公民环保行为规范》,编写这类宣传物被政府部门认定不是自己该干的事情,这样,大学机构、科研院所和民间环境保护组织就成为政府部门要合作的对象;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就民间环境保护组织设立研究课题,在以政府名义组织的课题验收会议上,就有应邀而来的许多民间环境保护组织的代表,他们的意见成为决定性的意见;1998年美国总统克林顿访华日程中,就有与民间环境保护组织的交流,由中国政府正式邀请民间环境保护组织负责人出席,本研究所涉及的三大民间中的两个组织的领导人应政府之邀出席交流会。
  这种沟通(合作)不管是哪一方面主动,都可以看出一种基本趋势:政府部门和其他权力机关在许多经济社会事务上占据着行政上的主导地位,因而就握有巨大的资源,包括工作议程的确定权、资金、人力动员机制、行政系统和相应的社会声望基础(如作为政府部门的正统性之类的准信用),而这些,恰恰是民间组织所缺乏的,尤其在这样的组织开展活动之初。那么,民间组织又是怎么发展起来的呢?对三个民间环境保护组织的个案分析中可以引出如下几个基本点:第一、政府部门有其他权力机关对手中资源的配置方式开始发生变化,与此相伴的是职能转换,原来政府部门对经济社会事务大包大揽的格局正在发生变化,在纵向系统的"权力下放"进程的同时,在横向系统上出现了"权力外放"的现象,即政府和其他权力机关或者放弃对一些事务的直接管理权,或者把一些行政权力以赋予方式交给那些非行政部门,外放在主要对象有两类:事业部门和民间组织。这一过程就意味着,一些资源开始向行政系统之外转移,这也就是资源配置方式出现了巨变。上述三个民间组织与政府和其他权力机关之间在事务上的沟通(合作),均反映了这种转移,不管这种沟通的主动方是谁。
  第二、民间组织正在逐步获得活动空间,逐步获得政府和其他权力部门所外放的东西(比如,从事组织化活动的合法身份、开展宣传活动的特别委托等),这方面最重要的却是,在与政府和其他权力机关的沟通(合作)过程中,这些民间组织正在逐步确立自身在整个社会组织体系中的位置。
  1)监督(批评):是指就与环境保护相涉的行为,利用各种途径对政府、企业和特定人群进行监督(批评)。三个民间环境保护组织的监督(批评)所侧重的,是对破坏环境的各种行为、现象和事件的揭露、批评和呼吁,这种活动与他们以各种方式来推展环境保护观念和参与环境保护的建设性活动一起,构成了组织的整个活动领域。但监督(批评)活动的组织与实施,对民间环境保护组织来说,是一个更需要勇气与智慧的过程。
  有两个原因使得这种监督(批评)活动成为一种难以成为民间环境保护组织的独立活动,而必须与其他政府部门和权力主体联系在结合在一起:第一,监督(批评)活动涉及到的对象是社会中有一定权力或特定资源的部门(如一个县政府、一家工厂),而民间组织却很少有对应的(被行政系统授予的)权力和特定资源,来直接与这些监督(批评)对象交涉,而必须借重比监督(批评)对象更有权力的部门来帮助自己,实现监督(批评)的职能。在这样的过程中,民间环境保护组织所起的作用,主要是有关信息的揭露活动,即把某种有害于环境的行为、现象和事件公开地暴露在公众面前、上级主管机关面前、国际舆论面前。"自然之友"在1998年就长江上游原始林保护问题,通过媒体向全社会揭露了地方政府违背中央政府的指令对原始林大肆砍伐的严重事件,揭露活动一波三折,这个民间组织实施监督(批评)活动的能力经受严峻的考验。最后由中央有关部门发布新指令,并就停止原始林砍伐所产生的经济社会后果作出安排以后,才制止了对原始林的进一步破坏。这一事件典型地反映了民间组织在实施监督(批评)活动过程中特定的传导作用,即以对环境保护的专业性眼光、热忱和民间人士的积聚,来揭露现实生活中各类破坏环境的行为、现象和事件。"绿家园"也经常通过媒体向全社会和政府有关部门揭露一些地区滥杀野生动物和原始森林的严重事件。这种揭露之所以被看成是监督(批评),是因为它把一个(种) 行为、现象和事件的真相、后果暴露出来,让更多的人知晓,或者是把一个(种)行为、现象和事件的(对于环境的)真实含义告诉给更多的人,引起关注,引起警觉。这种监督(批评)活动本身显然不是目的,引起更多的人的关注与警觉也不是目的,真正的目的是构成对破坏环境的的行为、现象和事件的责任者的舆论压力,迫使他们在更强大的行政干预力量下停止有害于环境的行为。民间环境保护组织虽然不具备必要的行政权力以直接施加干预,但他们的揭露活动倒成为行政力量实施干预的一个有力依据,在很多情况下,一些更大的权力部门也是迫于揭露所带来的压力而对主管下属的行为实施干预行动的。这里就引出了民间环境保护组织开展独立的监督(批评)活动的第二个障碍性因素。
  在政府各级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中,均设置了环境检察监督的部门(如执法处、监督科),以开展环境状况的监督检察活动,这些部门有行政授权,也有一定的技术支持(如环境监测队伍和设备),但缺乏系统的网络、人力和财力,对各种环境污染或破坏的行为、现象和事件无法全然实施及时的和足够的监督。在这种情况下,民间环境保护组织的监督(批评)活动可以起到补充作用,事实上,本研究所涉及到的三个组织均在监督(批评)方面开展可积极的活动。问题是,这样的监督(批评)活动如何与握有行政权力的、官方的监督活动磨合好。但是,在很多情况下,民间组织的监督(批评)活动事实上成为对所监督(批评)范围(地区的或系统的)的环境监督行政部门工作能力或业绩的否定。这是官方监督部门最忌讳的问题,也是民间组织与官方机关可能发生冲突的焦点。这里就存在一个严峻的悖论:民间环境保护组织的确能够在政府部门无暇(或无力、或无意)顾及的事务领域中发挥作用,但在许多与既有政府机关职能相重合的领域中,民间组织的活动越积极、越有成效,就意味着对相关政府工作的否定,是在对一些麻烦事务的处理方面,尤其如此。这样的事务在现阶段的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还不是少数。这一问题的要害是,民间组织无法与政府机关达成一种"契约"来限定自己的活动领域和这种活动所能够达到的程度。往往就出现了如下规律性现象:民间组织在受政府明确委托的事务(可能有契约,也可能没有)的处理过程中,较少有可能与政府发生磨擦,而在处理那些没有政府明确委托的事务(绝无契约)过程中,较多可能与政府部门之间出现磨擦,这种可能性的分布以活动领域是否更多地涉及到监督(批评)方面的内容来决定:监督(批评)色彩越浓,发生磨擦的可能性就越大。也就是在民间组织实施监督(批评)活动方面,最不可能与政府部门订立契约。三个民间组织的经验表明,他们的监督(批评)活动本身,在很多情况下,不与环境破坏行为、现象和事件所在政府部门发生磨擦或冲突,就不可能实施的,还有很多情况是,只有打破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屏障,才能有效地揭露某些环境破坏事件的真相,采取相应的行动。为此,他们必须诉诸于舆论,寄希望于明智的上级权力机关。这样,就是把磨擦与冲突限制在某一层级上,而努力与更高一层的权力机关达成合作,以求监督(批评)活动的成功。
  实施监督(批评)活动是"自然之友"、"地球村"、"绿家园"三个民间环境保护组织重要的活动领域。不管怎么说,这类活动是民间组织诸多活动中与行政机关之间最具有"冲突性"的。在现阶段中国社会,民间组织的这方面功能定位是一个极度敏感的问题。在诸如环境保护这样的问题上,民间组织开展监督(批评)活动相对具有较宽的空间,也就是说,他们的监督(批评)活动,与其他民间组织在其他方面的监督(批评)(如关于劳工权益保护状况、社会治安状况)活动比较起来,较容易被认定为"具有建设性",而不是"具有颠覆性"。这也就是为什么"自然之友"负责人就藏羚羊保护问题向国务院领导人写信呼吁能够获得积极回应的原因。但这样的事件并不表明民间环境保护组织与政府权力机关之间的沟通已经制度化,也不表明他们的监督(批评)活动已经了无障碍了。更不表明,他们的监督(批评)活动已经有了高度的独立性。
  简而言之,民间环境保护组织在传播(教育)、参与(行动)、沟通(合作)和监督(批评)四个方面积极开展活动,逐步形成自己的活动领域,这一领域中的许多事务均与政府行政部门管辖的事务有关,只是由于政府行政部门出于各种原因或是把一些事务委托给民间组织来办理,或是听任民间组织独立地进行活动,或是在民间组织的压力之下对自己职能范围内的事务实施干预而不过问其他事务。和其他社会经济文化政治领域比较起来,环境保护领域是一个政府更可能对民间组织采取积极扶助或不施加行政干预的领域,这使得上述三个民间组织能够在过去的几年时间里存活下来,并基本上以自己选择的方式开展各种活动,他们的社会影响力在逐渐增长。
  对上述三个民间组织的主要活动领域的初步分析,可以确定其组织资源配置的基本途径、其组织的功能定位和倾向,也可以把握通过民间组织所反映出来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演变的一些特性。本研究以下表来揭示这些特性:
  主动性/被动性 一致性/差异性 合作性/冲突性对象
  政府等权力机关 可/否 可/否 可/否活动分子 可 可 可涉及对象(民众、企业) 可/否 可/否 可/否媒体 可/否 可/否 可/否资助者 可/否 可/否
  表中左栏所表示的是民间组织活动所涉及到的主要对象,分为政府等权力机关(掌握着行政资源)、活动分子(指民间组织的成员)、涉及对象(指所谓活动对象的人士或团体,如被传播的受众;被批评的企业等)、媒体(被用来作为重要活动工具和手段)和资助者(为民间组织活动提供经济支持者)。民间环境保护组织的每一具体的活动均以各种方式与这些对象发生联系。表中右栏反映的是不同的对象之间在民间组织活动方面所显示出来的基本状态,包括主动性/被动性(指不同对象对民间组织活动发起的活动所持的应对态度)、一致性/差异性(指不同对象对民间组织发起的活动在认识上和行为方式上的认同程度)和合作性/冲突性(指不同对象对民间组织发起的活动在行为关联方面的契合水平)。本研究所关注的是不同对象通过不同状态所显示出来的某种确定性与不确定性,确定性将有助于民间组织配置好资源,成功地开展活动,不确定性将给民间组织的资源配置带来困难,活动的开展就显得困难重重。在社会体制变革和社会结构转型开始起步的中国社会现阶段,民间组织资源配置的成功与否或进展程度与这种确定有很大的关系。
  初步的分析表明,在上述对象中,状态确定性最明显的只有一个,即民间组织的活动分子,其余均为不确定状态。在本研究涉及的民间组织中,其活动分子均具有显著的志愿意识,即以个人对环境保护及其相关的高度关注和参与意愿为基础的公益精神,具体表现为,不收报酬地服务于组织的宗旨,在参与环境保护的某一活动方面表现出积极的热情和创造力。尤其是这些组织的负责人,如"地球村"负责人放弃在国外的学业、家庭和丰厚的收入,也放弃在国家研究机构的固定职业,白手起家,为民间环境保护事业投以全部的精力和才智。民间组织活动分子的志愿精神是该组织赖以存在和开展活动的根本。这三个民间组织的活动分子的聚拢方式就是组织形成的方式。和现有的国家主导的企业、事业或机关等单位具有的资源相比,民间组织在任何方面没有优势(如人员的物质待遇、开始工作的网络基础),在这种情况下,活动分子的志愿精神倒成为他们最重要的资源,这种资源可能不是本源性的(如可能无法换来开展活动所需要的资金或其他条件),但是组织活动开展过程中最具有确定性因素,这些组织对活动分子可以做到招之即来,不管某一具体活动的物质基础是否完全具备,活动分子的参与就能够把活动成功地开展起来,组织是生命力也就显示了出来。
  相形之下,民间组织开展活动所涉及的其他因素就有明显的不确定性。在政府行政部门,对民间组织活动涉及的主题和内容往往不是全部地或无条件地接纳、支持的;在政府委托民间组织所开展的工作领域,两种力量如何协调也往往出现问题。这三个组织的负责人均表示,到目前为止,他们与政府部门打交道的过程中,协调程度还是比较高的,也有因为不协调原因而放弃或中止某一活动的事例。民间组织的活动虽然无需得到政府部门的批准,但一些重大活动依规定要由该组织的业务主管部门事先批准,如果不经批准而开展活动,该组织的生存最终会成为严重的问题。一些可能与政府部门的意图或工作方式有所冲突的活动,民间组织惟恐避之不及。"自然之友"甚至在与政府部门打交道涉及敏感问题时,不主张其活动分子以"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就民间组织的活动所涉及到的民众对象的积极性而言,也经常出现不协调的现象,这里涉及到的是在传播环境保护有关知识与信息方面不没有获得最积极的响应,或是在组织有关活动时实现不了最初的动员目标。在参与为环境问题受害者投诉方面,最能够获得受害者人群的支持,而其他无涉民众的热情就并不高。在这一方面,除了动员和组织技术上的原因之外,民众对民间组织的响应和对活动主题的回应,均处在一种不确定的状态。这给民间组织的活动目标的实现带来一定程度的困惑。"地球村"力图在未来的时期内把自己建设成为一个以环境保护为宗旨的"草根组织",立足于社区,立足于动员公众的参与。这样的设想目前只能在极为有效的范围内,采用党和政府之类的正式组织所采用的"试点"方式来逐步推行,这显然是因为其负责人对民众对环境保护活动的关注和参与方面的不确定性有明晰的把握。
  新闻媒体在民间环境保护组织的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开始变得十分重要。这三个民间组织均与新闻媒体有极为良好的关系,其中"绿家园"的负责人就是中央新闻单位的高级记者,在从事民间组织活动的同时,也没有离开过原有的单位;"地球村"在报纸、电视上均有自己的专栏,广为宣传环境保护,使组织宗旨广为人知;"自然之友"与媒体的关系更加紧密,不但利用各种媒体来宣传环境保护,还以独立的民间组织的身份对全国主要报纸的绿色意识开展调查,以这种方式来推动报纸和其他各类媒体强化绿色意识。这样的调查本身又构成了对民间组织活动的支持。民间组织活动经常受到媒体冷淡或抵制的,往往有如下情况:一些活动被认为可能会涉及一些"敏感"问题、一些监督(批评)的活动被所在地方的报纸不真实地报道。这三个民间组织均在不同程度上有如此遭遇。
  民间组织开展活动所需的物质基础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活动资金在很多情况下,成为民间组织能否实现工作计划、开展活动、实现组织宗旨的一个重要决定因素。这三个组织负责人均表示,资金问题是制约组织活动和发展的最大问题。在许多其他类型的民间组织那里,资金来源越来越受到严格的管控,特别是对来自海外的资金。这三个组织的海外资金的进入总的来说还是比较顺利,比如,"地球村"拍摄的电视节目的经费基本上来自海外的资助,"绿家园"获得海外的资金以在大陆的一些地区设立小规模的生态保护区。但是,就三个组织的活动目标而言,资金缺口十分明显,经常是仅仅由于资金短缺而不得不放弃一些势在必行的活动。他们在国内企业或有关基金会获得资助方面,进展尤其微小,很多可能的资助者或是对环境保护活动缺少基本的热情,或是对民间组织的求捐活动心存疑虑,或是提出很高的商业回报条件。这使得三个民间环境保护组织在获取资助方面,失败的次数大大多于成功的次数。"地球村"曾有机会与一些企业合作以获得经费支持,但是却无法满足企业要求的回报而陷于失败。这些组织均有在保持组织的非营利性、公益性与参与带有经济色彩的活动之间的痛苦犹豫。也就是说,他们难以获得资金来源的确定性。
  所以说,在民间组织开展活动所涉及的主要因素方面,存在着巨大的不确定性,比如说,要看政府开明不开明、要看民众开智不开智、要看媒体开放不开放、要看资助者开心不开心。这样的格局使得民间组织的资源配置面临很大的问题;获得并巩固这种确定性,是三个民间组织乃至大部分民间组织生存与发展的最核心。
  民间组织在自己的活动领域中以自己的方式开展活动,最能够把握住的,就是组织活动分子本身,如前所述,这与组织活动分子集聚的志愿性程度高有极大的关系,"自然之友"自称是"信念共同体",实际上就以共同的志愿为纽带的组织,组织成员之间的联系(所谓身份认同)主要是通过共同的意愿来表达的。"地球村"、"绿家园"成员的集聚所依据的,也是共同意愿。意愿的共同性成为组织的活动分子对组织的活动(无论在目标上、内容上和方式上)保持高度认同的基础,也是他们的意念与行为的确定性的基础。事实上,这构成了民间组织的主要资源。这一资源的组合就成为一个严重的"组织性"问题。
  五、民间组织的"组织性"问题
  民间组织的"组织性"问题就是组织技术问题,这些问题包括组织的结构设定、组织运行规则和工作制度的建立、组织财务制度健全、组织对外交往活动的规划、组织人员管理与培训制度的实施等等。若没有这些组织技术方面的支持,组织的宗旨、目标、计划将落空。没有这些技术保障,任何一个组织(不管是民间组织还是政府组织还是企业组织)均不可能开展正常的持久的活动,极而言之,组织的生存都会成为问题。本研究所考察的三个民间组织在开展组织活动方面已经具有相当的成效,但这不意味着他们的"组织性"问题已经完全解决了,恰恰相反,一些"组织性"问题将影响到这些组织的效能和运转,也会影响到组织的进一步发展。
  这三个组织的负责人都承认本组织的组织技术方面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在组织内部的管理方面缺乏人才,而这些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多无暇或无经验来从事本组织的日常管理与运行工作,他们多以著名的环境保护知名人士与民间环境保护组织负责人的双重身份来开展活动。在很多情况下,他们的个人声望所带来的影响远远大于他们所主导的民间组织所具有的影响。这种情形在这三个组织成立以来没有出现过大变化。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组织的效能增长还处在一个低水平阶段,组织技术还发挥得很不充分。
  本研究提出的一个问题是:在组织技术不十分发达的情况下,这些民间组织如何逐步成长起来的?在什么样的情况下,组织技术会成为这些组织进一步发展的知名制约力量?
  这三个组织在成立以来均组织过许多成功的活动(这在前面的基本情况介绍中已经提到),为推进组织宗旨的实现表现出了很大的能量。但是,开展活动与提升组织技术不是同一个问题。这三个组织的领导层很清楚自身在组织技术方面的弱点(如缺乏专门的组织人才)。在初期,他们有两种选择:或者是花力气进行组织建设,快速提升组织技术,把本组织铸造成为一个技术精良的组织;或者是专注于组织现有的资源,围绕组织宗旨全力推进各项活动的开展,扩大组织影响力。显然,三个组织不约而同地均采取后一种选择。他们的基本生存态度可以概括为,在初期"不为组织而组织",代之以"为活动而组织"。从对三个组织的负责人访谈结果看,这正是他们疏于组织建设的合理化理由。
  取代健全的组织资源的是,他们以非组织资源(甚至是纯个人性的资源)来推进各种活动。这之所以获得了成功,主要归结于:1)组织负责人在社会上的个人知名度。他们或是在社会活动方面有一定的知名度,或是在某个专业领域中有一定的知名度,或是在组织形成之前就以个人身份在环境保护活动方面具有一定名声的,如"自然之友"负责人均是有名望的教授,其中一位还是全国政协委员;2)个人关系网络。这种网络在一定范围内与组织活动分子网络有重合的地方,调查表明,三个组织最初的核心活动分子在组织形成之前就有良好的私人关系,活动分子的发展也是循着这个网络线索来实现的;3)他们最充分地借重了新闻媒体的力量。在三个组织的负责人和核心分子中,有的是资深媒介人士,有的是对媒介有很大影响力的专家学者和社会名流,有的深深地参与了媒体的活动。他们以其特殊的魅力和活动方式,吸引了媒体的卷入,这不但推进了活动,也提升了组织的知名度。"绿家园"负责人在一篇"环境保护与媒体"的文章中谈到了媒体参与环境保护的三大优点:"可即时获取环境问题的各种信息"、"号召力"和"可使活动得以广泛的宣传"。这一点几乎是三个组织负责人的共同预想,是他们实践的共同依据,也是三个组织的活动的共同结果。
  在民间组织初期的这种活动策略有效地推进了组织影响力的扩大和社会基础,吸引了一批志愿者加入组织从事各种活动。但与此同时,他们基本上疏于组织本身的建设,很少从专业的角度处理组织技术,比如说,争取合法性地位(在本研究涉及的三个组织中的两个组织没有严格意义上的社团法人地位)、在组织内部结构设置方面更加注意功能定位与运行效率的结合(特别是组织的募捐部门和公关部门)。有两方面的原因使得这三个组织的负责人对组织技术的提升有迫切感但没有实际的进展;一方面,组织形态本身的不健全(如以公司法人形式开展非营利的活动)在初期并没有成为影响组织活动的主要障碍,上述三种活动策略帮助组织成功地举行了一些活动,组织技术的不可或缺性没有充分地展示出来,相反,组织技术还被认为可能成为开展组织初期活动的障碍,如"绿家园"为求合法的社团法人地位寻找业务主管部门,花费了许多时间和精力而不得,不得已就"挂"在另一个社团法人名下,随即就开展了大量的组织活动而无人质疑其法律地位。组织负责人把疏于组织技术提升做法加以合理化的另一个理由是:与如政府一样的非民间组织相比,民间组织具有特别的灵活性,善于以灵活的方式来积聚社会资源,形成新的社会空间,这种灵活性在组织上形态上表现为非正式性,可以以远比正式的科层化在组织灵活多变的方式来集聚活动分子、开展活动。三个民间组织的负责人不同程度地对组织的正式化前景表示怀疑,他们恐惧于自己的组织在技术上获得提升以后会逐渐科层化,并由此失去组织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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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7-22 19:02:5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研究发现的最根本的问题是,这三个民间组织尚无提升组织技术的具体打算和步骤,当然,也就没有如何在提升组织技术的同时寻求克服组织科层化可能带来的组织活力衰减的策略设想;他们用来说服自己的主要理由是:民间组织本来就是灵活的和松散的,惟其如此才能集聚各界人士,才能与政府组织的活动方式区分开来。有的学者确认,这种理由正反映了对与国家力量相对应是社会力量之特性的科学理解。

  这里就引申出\"组织性\"问题的核心:民间组织的组织技术提升是不是必然导致组织的正式化,这种正式化是不是必然导致正在的科层化,这种科层化是不是必然导致民间组织的特性(如其在积聚社会资源方面的灵活性、组织活力)?这一系列问题是最终表现方式是:为了更好地积聚民间社会资源而出现的民间组织会不会因为其组织技术的提升及其后果而丧失其本来的意义,在积聚民间社会资源方面无所作为?

  三个民间环境保护组织在组织技术方面的现有欠缺之所以还没有完全成为组织活动的障碍,存在着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有上述三个组织活动策略作为有效的替换,起到了弥补的作用,一是社会团体行政主管当局的\"宽让\",没有对其中的一些名不符实之处深加追究。当然,他们能够避免其他民间组织的遭遇而获得\"宽让\",也由于其活动宗旨和活动方式总的来说没有逾越行政当局设定的某种界限,特别是环境保护问题,越来越事关国家的发展计划、投资环境、基本价值和国际声誉,以环境保护为宗旨的民间组织所获得的活动空间自然要大一些,也就是说,在这一领域,国家力量更多地允许甚至寻求调动民间力量来参与。双方的合作基点就在这里。但是,民间组织在组织技术上的欠缺影响了民间力量的的进一步发展,也影响到与国家行政力量合作规模的扩大与水平的提高。这一点还没有充分表现出来,但却是潜在的事实。

  可以从如下方面来分析这个问题:

  第一、组织技术的提升包括但不等于组织的正式化,民间组织资源的进一步积聚,没有组织技术的提升几乎是不可能。现在三个组织的负责人均对组织活动规模的扩展持极为谨慎态度,似乎以维持现状为主要目的,但也不构成固化组织技术现状的理由。事实上,因为缺少组织技术的提升,对已经积聚起来的各种资源进行合理配置与运用,受到了一定的局限,更说不上进一步扩展各类资源。这一点从三个组织负责人对组织现状的不满意和对组织活动目标的低调处理中可以明显地反映出来。

  第二、参与组织的活动分子对组织的归属感还停留在一个初期阶段,因为民间组织的形态呈松散状态,对组织成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有要求,但没有具体的行为准则来制约。这被看成民间组织的灵活性之所在。三个民间组织的绝大多数活动分子均有其他职业身份,参与民间组织活动又赋予他们新的角色身份。如三个组织负责人所说,他们基本上是依靠信念来志愿参与组织活动的,但一个组织是不能仅仅依靠信念来维系的,因为,受信念之驱动的活动,可以是组织性的,也可以是个人性的。既然有组织形态来形成、积聚或强化这个人的信念,那么,就要把这种信念驱动的行为推进到组织层次上,而不是停留在个人层次上或停留在仅仅披上组织化外衣的个人层次上,这就需要组织技术的提升,具体就涉及到对组织活动分子个人的关系资源、兴趣、志向、专业特长和时间精力分布特点进行优化组合,运用组织技术形成一整套规范的、合理的运作程序,最简约最有效地实现这种着组合。民间组织活动分子的贡献和归属感的提升,均有赖于这样的技术。这与组织的正式化和科层化是同步过程,但却不是一回事。如果确认民间组织对组织正式化和科层化的恐惧是适当的,就可以在组织技术提升的过程中,有意识地淡化正式化和科层化成分,而突出组织活动分子之间最佳组合和组织活动高效率所需要的成分。

  第三、三个民间组织均对组织活动分子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和明确的规定,从组织本身宗旨的维持角度看,或是从组织活动效率的提高角度看,一定的组织技术的无法或缺的,其中最主要的有:组织决策的民主化、组织活动分子的权利实施的保障、组织的财务体系的正规化。这三方面的问题,既是任何一个被称为组织的组织所面对的主要问题,也是组织之于活动分子、之于社会的凝聚力的依托。这是组织技术层面所展示的非技术层面的东西。民间组织活动分子的集聚是以信念为基础的,这种信念应该有两部分组成,一是与民间组织宗旨有关的信念(如环境保护信念),一是与参与民间组织活动本身有关的信念,即相信在民间组织的活动中能够实现自己的信念、发挥自己的专长、交往更多的同志。后一种信念是一种对民间组织及其活动的合理性(如与科层化的其他组织相比)高度确认,正是这种确认使得他们选择了以参与民间组织的方式来实现信念的第一部分内容。在中国这样一个民间组织在70年代末以前几十年时间未有发展的社会中,相信参与民间组织活动可以成为实现自己某种信念的途径者,必定具有上述的高度确认。问题是,满足组织活动分子信念第二部分,除了组织章程的规定之外,更主要的是要有相应的组织技术的保障,比如,组织活动分子对组织重大决策的参与有确切的程序性保障;他们在组织活动中有发挥自己专长的选择,需要一定的制度来确保这种选择的实现又不至于因为选择的多样化使组织活动陷入无序状态;在组织活动方面,表现突出的活动分子有获得某种激励的制度保障;组织活动的财务基础要向全体活动分子\"透明\"等等。这样的组织技术是保证所有活动分子有始终如一的信念和参与热望的基础。正是由于组织的民间性,对活动分子的约制之强制性是很弱的,如果没有一定的组织技术来保障其信念的落实,组织活动分子的离心和组织本身的涣散远比那些正式组织来得更迅速、更彻底。\"自然之友\"虽然有一整套规章制度,但执行起来并不严格,一些活动分子参与活动或中止参与活动实际上也很少依照组织程序来办理,组织负责人也没有用章程来严格约束的意思。\"绿家园\"活动分子的来去更加随便,用其负责人的话来说就是\"合则来,不合则去\"。自愿性是民间组织活动分子结合的特性之一,但这也是组织涣散程度高的主因。

  上述三个方面的分析表明,和一些学者的结论正相反,对民间组织的生存与发展来说,组织技术不是导向其跌入正式化和科层化的魔鬼,而是维系其基本凝聚力和组织活力、实现其组织资源的最优配置的基础。民间组织的\"组织性\"问题主要表现在其组织技术的提升不够,但后果将严重影响组织的活力和存在的价值。民间组织的\"组织性\"难题将受到两个方面的挤压:一方面,民间组织如果不提升其组织技术水平,组织形态的不完善将难以平衡随着民间社会力量的兴起而出现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新格局;另一方面,民间组织如果不提升其组织技术水平,组织形态的不完善将逐渐削弱其对各类民间人士的吸引力,民间组织资源的利用和强化将成为空话。

  l 1该研究的后期工作承香港中文大学大学服务中心及主任关信基教授、熊景明主任助理的大力支持。以关信基教授为负责人的香港、广州、台北和厦门四地的民间组织研究课题组的初期研究成果提供了许多重要的启发。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l 2该研究的北京地区由我与北京市民政局研究室孙志祥硕士共同负责,其中的主要访谈工作由孙硕士实际主持。本研究中涉及到的三个绿色团体的一些主要负责人(杨东平先生、梁晓燕女士、廖晓义女士、汪永晨女士)均是我多年的好友。他们在献身于民间环境保护事业的同时,以高度严谨的态度给予本研究无私的大力支持,令本人敬佩不已。

  主要参考文献:

  1) 张静,合作主义理论的中心问题,社会学研究,1996年,第5期2) 何增科,市民社会概念的历史演变,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5期3) 王绍光,多元与统一,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4) 王颖等,社会中间层,中国发展出版社,1994年5) 民政部编,中国民政年鉴(1992年起,至1999年)6)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主办,\"非营利组织发展和中国希望工程国际研讨会\",论文,1999年7) 民政部编, 中国民政(月刊),(1990年起,至1999年)8) 王彤,国家与社会关系结构转变中的中国社团,中国经济开放与社会结构变迁论文集, 1997年9) 康晓光,关于 \"法轮功问题\"的思考,未刊稿10) 吕凤太主编,社会中介组织研究,学林出版社,1998年10) 邓正来、亚历山大主编,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11) 董克林,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地位与作用,光明日报,1998年12月27日12) 李景鹏,中国现阶段社会团体状况分析,唯实(月刊),1999年,第8、9期合刊13) 刘雅灵等,中国大陆民间社会力量的形成及其未来之发展(未刊稿,1993年)14) 闵琦等,转型期的中国:社会变迁

  --来自大陆民间社会的报告(研究提纲,未刊稿,199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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