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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青年环境事务发展联谊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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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西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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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5 17:34: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福建青年环境事务发展联谊会章程
(二00八年八月八日制订)



第一章 性质

第一条 福建青年环境事务发展联谊会(底下简称“联谊会”),旨在为优秀青年环保志愿者的学习交流提供一个平台,实现志愿者各项素质的提高,以促进福建地区环保力量的共同发展,并有机结合福建地区的青年、环境和社会,实现三者的共同发展,是一个由福建优秀青年自发参与组成的公益性青年环保组织交流合作联谊组织,是志愿者自我组织、自我服务的,致力于人类可持续发展的成员制非赢利性组织。
第二条 联谊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以及政府的法规、政策,尊重各民族、宗教的习俗和教义。
第三条 联谊会经费来自成员会费、项目资助、服务收费、社会捐助和成员捐赠及义卖等。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福建省青年环境事务发展联谊会的使命是通过传播可持续发展信息,提高公众环境与发展意识,培养高素质的志愿者。
第五条 联谊会以传播可持续发展理念,实现人在环境中和谐、永续的发展为宗旨。
第六条 促进福建地区青年和青年组织进行在可持续发展理念下的环境保护活动中与国内外其他青年组织的合作,为年轻人提供更多的交流机会与发展空间,并促进地区内青年人关于环境问题的交流与合作;促成地区间青年环境问题合作机制与行动计划,并推动相关项目计划的实施。
第七条 团结福建省内的青年环保力量,整合资源,促进沟通和交流,增强彼此之间的合作,为福建省的环保事业的发展一起努力。
第八条 代表福建省的青年环保组织以及环保志愿者对外进行交流与合作,帮助大家更好的吸收外界的资源和信息,使得其他地区的环保组织可以更好的了解福建青年环保力量,同时使得我们更好的了解其他地区的环保组织。
第九条 联合福建的青年环保组织以及优秀环保青年一起开展环境保护项目,从而通过项目开展,促进福建的青年环保事业的发展,最终推动福建的环保事业的发展。
第十条 积极拓展更多的青年关注环境,参与环保行动。
第三章 活动
第十一条 联谊会开展网络交流、咨询、培训等多种形式的活动。
第十二条 联谊会的活动主要以项目方式开展。成员可提出相关的项目申请,经工作执行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即由工作执行委员会推选一名成员负责此项目,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项目团队,执行项目并完成项目报告。工作执行委员会为项目的策划、实施和评估进行协调和支持。每个项目完成后,项目团队需要向工作执行委员会提供完整的项目实施报告。
第十三条 联谊会支持政府、社会团体和个人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活动,并视自身能力给予支持与配合;联谊会对与此相悖的事进行监督、批评、揭露和吁请有关方面予以制止。

第四章 成员
第十四条 成员的加入:联谊会对其成员的身份没有很严格的界限要求,只要是为环境保护所工作或致力于环境保护相关活动的社团、协会或个人都可以申请成为我们的成员。提出申请的团体(个人)需要填写成员申请表后交给所在学校或者相关单位的地区召集人,并获备案,可成为福建省青年环境事务发展联谊会成员。以下四种类型的申请者有可能获得我们的成员资格:

1、致力于青年与环境方面的社团组织,以及所做项目中包含与青年相关项目的环境保护社团组织;

2、致力于环境保护方面的青年组织,以及计划要在环境方面有所作为的青年组织;

3、认同福建省青年环境事务发展联谊会理念的社会机构、团体及优秀青年;

4、致力于环境保护与青年人相关活动的个人也有机会成为联谊会成员。
成员的权利:
(一)获得平等、公平对待的权利;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参加联谊会成员大会和提交议案的权利;
(四)担任联谊会各组织机构人员的权利;
(五)对联谊会各组织机构及其成员的活动进行了解、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六)经理事会或协调小组授权,以成员名义在授权范围内举办符合联谊会宗旨的活动并获得联谊会的指导和协助的权利;
(七)自主决定退出联谊会的权利;
(八)联谊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成员的义务:
(一)积极、主动传播联谊会理念并身体力行;
(二)遵守联谊会章程、成员大会决议和联谊会其他各项规章制度;

(四)维护联谊会的权利和声誉,持续关注联谊会发展,积极为联谊会提供志愿服务;
(五)成员不得从事有损联谊会声誉的行为,不得在未经联谊会授权的情况下以联谊会的名义对外从事活动;
(六)由成员大会决议、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联谊会的技术、人力和知识产权等资源为联谊会所有,未经联谊会授权,任何成员不得使用联谊会资源以获取商业或其他利益。
第十七条 成员的退出:
(一)成员有自主决定退出联谊会的权利,经秘书处备案对提出退出申请者予以注销;
(二)成员的言论和行为有损联谊会声誉、背离联谊会章程和宗旨,或违反国家法律或连续两年不履行成员义务,经工作委员会决议、秘书处备案即可注销。

第五章 组织构架

第十八条 联谊会实行委员大会下的总协调负责制,决策机构是工作(执行)委员会任期2年,可连任。

(一)秘书处

固定资产管理、图书、纪念品的销售管理;
接收办公室公共邮箱,收、发信件,收集、整理各种出版物(主要是其他单位和组织资料);
负责机构网站的维护发展和联谊会内部各部门电子通讯的出版发行;
组织协调联谊会的各种会议;
负责联谊会的日常财务综合管理;
负责起草联谊会相关文件;
负责联谊会宣传品的印制。

(二)福建省青年环境顾问委员会

面向社会及高校选拔优秀青年代表参与联谊会的发展工作,为福建省青年环保工作提供有力的智力支持与帮助。

(三)各高校召集人(组织)

每两年由各个高校内部按照福建省青年环境事务发展联谊会的程序各自选举产生并经联谊会审核确定。

(四)工作(执行)委员会

工作(执行)委员会包含顾问委员会、秘书处和各高校召集人。工作(执行)委员会有着决定联谊会相关事项的权利,并可进行联谊会中所有事物的操作---- 包括财务、管理方针、行动计划、会员管理等。在作出决定之前需要委员会大多数成员的同意方可通过。每年由秘书处组织一次委员会会议,工作(执行)委员会的成员将在会上决定下一年的工作计划。

第六章 解散与终止

第十九条 联谊会因下列原因终止:

(一)政府部门终止联谊会活动;

(二)全体委员大会决定终止;

(三)决定终止的程序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联谊会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组织目标已实现;

(二)被政府部门撤消;

(三)委员大会决定解散;

(四)决定解散的程序另行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全体委员大会制定并解释,在委员大会闭会期间其解释权归福建省青年环境事务发展联谊会工作执行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福建省青年环境事务发展联谊会章程的修改应由百分之二十以上委员提出,并在参加委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时生效;在委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百分之三十以上委员大会提出,在参加委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时生效。

福建省青年环境事务发展联谊会

2008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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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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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 16:48:52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加油喽! [s:55]
相约绿色营 欢迎来到厦门~ 厦门大学学生绿野协会欢迎你!
发表于 2008-8-3 00:14:05 | 显示全部楼层
和FJED青年交流服务中心 的区别是?
每个人都关心自然环境,理解、参与环境保护,与自然和谐相处,分享改变世界,爱济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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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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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3 10:03:52 | 显示全部楼层
联谊会是由福建几家本土优秀的环保民间组织倡导发起成立的,其中FJED青年交流服务中心是发起单位之一。
愿蓝天更蓝,海水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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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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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3 10:04:31 | 显示全部楼层
目前是鸭梨在协调处理。具体可以和老鸭沟通
愿蓝天更蓝,海水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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