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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社区工作条例(草案)》意见的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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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9 13:39: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征求《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社区工作条例(草案)》意见的启事


  为了进一步推动城市社区共青团工作的发展,规范相关工作内容,团中央有关部门起草了《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社区工作条例(草案)》,现广泛征求各地团组织和团干部的意见和建议,欢迎大家积极参与。

  请将意见和建议于2005年12月20日前反馈团中央社区和维护青少年权益部社区工作处。

  征求意见专用信箱:gqt2132@sina.com

  附件: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社区工作条例(试行)(下载)



               二○○五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社区工作条例(试行)
(2005年11月28日,草案)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社区基层管理体制改革,巩固和扩大党在城市社区的青年群众基础,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共青团工作,增强团组织的凝聚力、影响力、号召力,团结带领广大团员青年投身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社区共青团组织是共青团在城市基层工作的基础。它是以街道团(工)委为核心,包括社区(居民委员会辖区)团组织在内的辖区内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等有关单位团组织广泛参与,具有开放性、协作性的社区团组织网络。

  第三条 社区共青团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密结合社区党的建设,以街道团(工)委为核心,建立健全社区团组织网络,探索和创新社区团的工作方式,不断提高社区团组织服务能力,增强社区团组织内在活力,构筑共青团为社区青少年服务的工作体系,全面推动城市共青团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社区共青团工作的任务和目标:通过构建和完善城市社区共青团工作的组织架构、工作职能、项目体系、阵地网络和工作机制,强化街道团(工)委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社区团组织网络,加强社区团干部和团员队伍建设,使社区团组织在服务大局和服务青年的有机结合中不断增强内在活力,为社区青少年成长成才服务,为社区党的中心工作服务,为社区建设和发展服务。

  第五条 社区共青团组织工作的原则:必须充分体现党对共青团工作的领导,坚持党建带团建,使团的组织建设纳入街道和社区党组织建设总体格局;坚持以服务能力建设为重点,以服务促建设,以服务求活跃,在服务中发展、壮大社区团组织;坚持与时俱进,以创新的精神和发展的观点,研究社区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坚持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的有机结合,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

第一章 社区团员

  第六条 团组织关系在社区的团员,应积极参加社区团的活动,按时向社区团组织交纳团费。

  第七条 学习、工作单位建有团组织的团员应到居住地社区团组织登记、备案,并积极参加社区团的活动。

  第八条 学习、工作单位未建立团组织或没有学习、工作单位,并已在社区居住三个月以上的团员,应主动向居住地社区团组织报到,及时办理组织关系转接手续。对于不能确定团籍、本人提出要求并愿意履行团员义务的团员,可以采取两名正式团员介绍、重新补发团员证或补填入团志愿书的方法,确认其团员身份。

  第九条 年龄在十四周岁以上,二十八周岁以下,所在学习、工作单位未建立团组织或没有学习、工作单位,并已在社区居住六个月以上的青年,提出入团申请并具备团员条件的,由街道、社区团组织吸收入团。

  第十条 社区团组织要与在本社区登记备案的团员所在单位团组织建立定期联系制度,把团员在居住地的表现情况向其所在单位团组织反馈,作为有关单位对团员日常管理、考核、奖惩的依据。

第二章 社区团的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街道团(工)委是组织和领导街道、社区的共青团工作的核心。负责领导辖区所属单位团组织的工作,推动辖区内有条件的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建立团组织,指导、协调驻区单位团组织的工作,探索组织关系不在社区的团员和流动团员管理,承接政府青少年事务。

  第十二条 街道团(工)委应主动争取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由街道团工委、社区团支部(总支)牵头,驻区有关单位基层团组织参加的街道、社区的工作协调议事机构,建立、完善街道、社区青年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辖区内有关单位和组织,综合运用社会资源,整体推进社区团的工作。

  第十三条 社区团组织是社区共青团的工作和活动的基本单位,是街道团(工)委的下级组织,负责开展居民委员会辖区内的共青团工作,充分发挥团结、组织、教育青年的基础性作用。

  第十四条 团员在三人以上的社区,应建立团的支部委员会。团员在三十人以上的社区,可建立团的总支部委员会。团员在一百人以上的社区,可建立团的基层委员会。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下设支部委员会,支部内可分若干个小组。

  第十五条 团员不足三人的社区,应由街道团(工)委在其中发展团员后,建立团的组织,也可就近与其他社区、单位联合建立团的组织。

  第十六条 社区团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一般由三至七人组成,设书记一人,规模较大的居民委员会的团的组织可设副书记一至二人。社区团的组织的全体委员应由团员代表大会选举或全体团员直接选举产生,并报街道团(工)委和同级党组织批准。社区团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两至三年。

  第十七条 街道辖区内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团员在三人以上的应建立团组织,不足三人的可建立团的联合支部委员会。

第三章 社区团组织的职责

  第十八条 做好青少年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团员青年学习、宣传、贯彻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对团员青年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进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教育,帮助青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断提高青年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第十九条 宣传、执行党和上级团组织的指示和决议,充分发挥团组织的先锋队、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团结带领青年积极投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作贡献。

  第二十条 积极承担政府管理青年事务的职能,开展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扶持青年就业创业,关注、帮助、服务社区中有特殊困难的青少年。

  第二十一条 组织青少年通过多种形式参与社区管理、社区教育、社区服务、社区文化等,使他们在服务社区、奉献社区的过程中培养公民意识和社区意识,在活动中经受锻炼,增长才干。

  第二十二条 了解、反映青年的思想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关心他们的学习、工作、生活和就业,开展文化、娱乐、体育等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充分发挥社区团组织的优势,探索建立社区流动团员联络站和实行流动团员社区报到制等做法,把流动团员的管理纳入到所在社区的团员管理中,主动吸收他们参加团的组织生活和各项活动,加强教育、服务和引导,在工作、生活和维护合法权益等方面提供切实帮助和服务。积极探索流入地、流出地团组织协管办法,流动团员返回原籍、去新的社区或单位时,应向有关团组织介绍其基本情况。

  第二十四条 立足社区,对团员进行教育和管理,健全团的组织生活,发扬民主集中制,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监督团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团员的权利不受侵犯,表彰先进,执行团的纪律。

  第二十五条 对入团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做好经常性发展团员工作。积极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协助党组织做好青年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教育工作。

  第二十六条 协调社区内其他单位的团组织参与社区共青团工作,联系指导并支持社区少先队和其他青少年组织工作。

  第二十七条 社区团组织要在青年中心建立、运转、管理等关键环节充分发挥核心作用,构建“基层团委+青年中心”的新型基层共青团和青年工作网络。

  第二十八条 社区内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具备建团条件的,应帮助其建立团的组织。尚未建立团组织的,要通过派驻团建指导员和团建联络员、建立青年社团、联合开展活动等方式,使这些组织的团员青年参加到团的工作和活动中来,为建立团组织创造条件。

第四章 社区团干部

  第二十九条 社区团干部是社区团的工作骨干。要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采取组织推荐与个人自荐、公开选拔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民主选举把政治坚定、学习刻苦、工作勤奋、作风扎实的优秀青年党员或团员选拔到社区团的工作岗位上来。要在党组织领导下,在社区团支部中大力推行团干部直选,进一步规范直选工作的规则和程序。

  第三十条 社区团干部应从在社区内居住或工作的团员或三十五岁以下的年轻党员中选举产生,报街道团(工)委和社区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一条 加强对社区团干部的定期培训,不断完善社区团干部的上岗培训制度。

  第三十二条 市、区、街道团组织要协助社区党组织做好社区团干部的管理和考核工作,对做出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三条 街道团(工)委的书记应按同级党工委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的条件配备,任职期间应享受相应的政治、经济待遇。

  第三十四条 要把社区青少年工作骨干、热心青少年事务的社会力量和社区青少年组织负责人吸纳到社区共青团的工作队伍中来,壮大力量,更好地服务社区青少年。

第五章 社区团组织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充分利用青年中心等各类社区活动阵地,针对社区青少年开展经济、政治、科技、文化、法律等方面的学习与宣传活动。

  第三十六条 关心青少年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反映他们的意见和需求,动员社会力量,多方整合社会资源,为青少年提供技能培训、就业指导、法律援助、心理咨询等服务。

  第三十七条 对社区特殊青少年群体,提供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服务。

  第三十八条 组织以青少年为主体的社区志愿服务队伍,广泛开展各类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十九条 积极开展“青年文明社区”创建活动,组织青少年参与文明社区、文明城区、文明城市的建设活动。

  第四十条 发挥全团带队作用,组织指导社区少先队员在节假日期间积极开展社区少先队活动。

  第四十一条 依托青年中心,根据社区青少年的兴趣爱好,积极指导成立各类社区青少年社团,延伸社区团的工作手臂,扩大社区团的工作领域。

  第四十二条 围绕党政中心工作,动员青少年积极参与社区卫生、社区环境、社区治安等建设。

第六章 社区团组织的活动阵地

  第四十三条 要充分调动各方力量,争取党政部门重视,大力加强社区青少年活动阵地建设。

  第四十四条 社区团组织要加强社区内资源的协调与整合,促进社区内现有的各种文化体育活动场所、设施向青少年开放,逐步建立以青年中心为核心,以社区现有的活动场所为基础,以社区内单位、学校的设施为辅助的阵地网络。

  第四十五条 社区团组织应加强对社区内各类青少年活动场所的监督和管理,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七章 工作关系

  第四十六条 社区团组织在社区党组织和街道团(工)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应定期向社区党组织和街道(团)工委汇报工作。

  第四十七条 街道团(工)委、社区团组织应协调推动社区青年工作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在社区开展工作,通过整合社区青年工作资源,为各项工作的开展创造条件。

  第四十八条 要发扬“全团带队”的优良传统,指导建立社区少工委,保护和关心少年儿童的成长,并支持少先队组织在社区内开展活动。

  第四十九条 社区团组织应指导协调社区青少年联谊会、兴趣小组等团的外围组织开展活动,把各种文化层次、兴趣爱好的青少年聚集到团组织周围。

  第五十条 街道辖区内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中的团组织原则上受街道团(工)委领导,规模较大的可由城区团委负责。

  第五十一条 街道辖区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团组织要与街道团(工)委建立联系,积极支持、配合街道团(工)委开展工作,形成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驻共建的关系。

第八章 经  费

  第五十二条 社区团组织开展工作的经费来源主要是街道党政以及企事业单位关于青少年事业的专项经费、团员交纳的团费、社会资助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三条 团的经费用于开展团的工作和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建立严格的经费管理和审查制度,经费使用应定期公布并接受监督。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参照本条例根据实际情况参与社区共青团工作。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由共青团中央社区和维护青少年权益部、组织部负责解释。



来源:中国共青团网站  http://www.ccyl.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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