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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需要一部公益事业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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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15 14:02: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们需要一部公益事业组织法

  立法前沿

  本报记者 陈煜儒

  采写这样一个“爱心”与“法律”相揉的话题,源于南京的“爱心车队风波”,今年3月,50名南京爱心车队的出租车司机把南京市客运管理处告上了法庭,认为南京市客运管理处强制撕除他们出租车上“爱心车队”标识违法。据南京的媒体称,这是全国首例志愿者维权官司。但业内和法律界人士并不看好这起诉讼的前景,法律专业人士认为,志愿者胜诉的可能性不大。因为这一事件折射了一些没有理顺的法律关系,诸如志愿者与志愿者协会的关系,志愿者与出租车公司的关系,出租车公司与志愿者协会的关系等。在这一事件中更值得一提的是,行政机关依法“撕标”后,引来“公益事业如何搞”的诘问,同时也引出了如何管理公益事业的法律问题。

  怎样界定志愿者行动的公益性

  据记者了解,南京的爱心车队是在青年志愿者协会下注册的一个编制,车队的出租车还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从公益事业的角度讲,如果志愿者协会拥有这些出租车,那么靠出租车挣来的钱只能用于公益事业,不得在成员中分配。如果只是出租车司机是志愿者,出租车属于某出租车公司,那么“爱心”的字样只能挂在司机的胸前,不能悬挂在出租车上。

  目前我国规范公益事业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管理条例》等。公益事业捐赠法用列举的方式给“公益事业”下了一个定义:本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南京的爱心车队可以适用公益事业捐赠法吗?志愿者的行为是一种捐赠行为吗?多年从事公益事业工作的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秘书长黄皓明说,捐赠有三种形式:一是捐时间,比如义务工作一小时,可折成6美元,这6美元就是你为公益事业贡献的价值;二是捐设备、捐物,比如让公益组织免费使用你的会议室,你免费提供茶水等;三是最常见的捐钱。

  南京的爱心车队如果称得上是一个公益事业,那么,它的行为到底属于哪一种捐赠行为?黄皓明秘书长说,公益事业就是为公共利益、公众服务的事业,它有以下几个特点:1、利他性;2、自愿性;3、非营利性;4、组织性;5、接受社会监督。从事公益事业的社团组织必须向社会或有关监督组织公开公益资金的流向,即公益基金必须用于公益事业。

  因此,我们可以这样来看待南京的爱心车队,出租车司机是志愿者,如果他们参加义务劳动,帮助艾滋病病人等行为,是公益性的;当他们运营以营利为目的的出租车时,他们的行为就是商业性的。

  看似很明白的事儿,为什么社会对南京客运管理处撕掉爱心车队的标牌一片哗然呢?就是因为很多人对公益事业和公益组织缺乏了解,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也很不完善。

  我国需要一部公益事业组织法

  南京的爱心车队风波引发了人们的疑问:这个车队是不是公益事业组织?很遗憾,因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公益事业组织法,因而很难从法律层面上回答这个问题。

  多年从事公益事业法律问题研究的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金锦萍说,我国目前在宪法和行政法规之间缺少一部公益事业组织法,这部法律应该对“公益事业组织”有一个基本的定位,告诉人们它的基本的权利义务关系、治理结构和财产关系。由于这一切都不明确,导致了对公益事业管理的混乱,这是法律的位阶缺失所造成的。

  南京的爱心车队风波就因此演绎了一幕幕令人哭笑皆非的画面:南京客运处撕除爱心车队的“爱心”标识;出租车司机将客运处告上法庭;社会对“撕标”褒贬不一;谴责声一高,客运处的负责人竟向南京市民道歉;客运处的上级主管南京市政管理局竟与志愿者协会一起再次将“爱心车队”的牌匾授予“爱心车队”,所不同的是,这次授牌还搭上了“博爱车队”、“雷锋车队”等。

  由此看出,这个牌该不该授?授给谁?授牌后应如何保持它的公信度?对这些问题的回答,授牌人与被授予人在法律层面上都是极为模糊的。

  公益事业组织应如何治理

  南京的志愿者协会是一个公益事业组织,这一点毫无疑问。但爱心车队是不是一个公益组织,回答就不肯定了。如果这个车队是一个非营利组织,回答就是肯定的;如果司机来自公益性组织,却在商业性组织工作,这个商业性组织肯定不是公益事业组织。

  金锦萍副教授说,公益事业组织享有一定的公信度,如果这种信赖被滥用,就可能出现欺骗、贪污等犯罪现象,这就是对公众的一种愚弄。要想维护这个珍贵的公信度,就需要治理组织结构,即责、权、利的分配和制衡,财务状况要透明,公众要有知情权。

  可见,“爱心”的牌子不好挂,挂了就要对它负法律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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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15 16:08:03 | 显示全部楼层
目前公益基本法尚未列入人大立法日程:(

公益基本法也暂未未形成一致意见,但就基本趋势公益领域达成一致

目前有三个版本公益基本法草案提交民政部,有待继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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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16 13:15:52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啊啊
 楼主| 发表于 2006-3-17 00:19:01 | 显示全部楼层
2005年05月10日 (中国青基会通讯2005年第6期 )

  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支持发展慈善事业”,这是多年来“慈善事业”这一概念首次出现在政府工作报告上。为此,记者王志利专访了中华慈善总会会长范宝俊,就总理的“慈善宣言”作出详细解读。
  范宝俊说,慈善公益事业的发达程度是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是实现社会保障的重要内容,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之一。温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支持发展慈善事业”,这是让人感动的大事,也使像他这样的社会工作者备受鼓舞。他说,发展慈善事业多年来一直得到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但写进政府工作报告这还是第一次,这说明慈善公益事业已经进入党和政府的视线,中国的慈善公益事业从此将进入一个迅速发展的阶段。
  范宝俊进一步解读道,与经济发展速度相比,目前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是相对滞后的。从整体上说,我们公益组织的组织能力还比较弱,在社会上动员资金的能力、能募来的款物数量还有限,这样帮助受助群体、受益的人也还是有限的。此外,尽管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些支持捐赠的制度和优惠政策,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财政部下文确定了几个公益组织接受企业捐款,捐款企业可以享受免税政策,但这个政策毕竟还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不是所有的公益团体都可以享受这一政策。随着慈善事业迅速发展,慈善组织在不断增加,我们要用发展的眼光看待这些问题,通过发展解决这些问题。
  范宝俊特别强调,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社会福利事业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范宝俊说,温总理的讲话为慈善事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国家应从政策上支持慈善公益事业发展。要完善税收倾斜政策。国家通过税收杠杆的倾斜,鼓励企业向慈善公益事业捐赠,实现社会财富的重新分配。各级政府应当把促进慈善公益事业发展作为一项职责,多为慈善公益事业发展解决实际问题,统筹安排慈善公益事业发展所需的人力资源、资金投入,规范各类社会机构参与慈善公益事业的义务和责任,规范公民对慈善公益事业参与的权利和义务。
  范宝俊最后展望,听了温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他觉得慈善公益事业更有干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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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17 11:55:57 | 显示全部楼层
说的很有道理,顶!
思行黔中http://shenghuofeixu.blog.163.com我出生在黔东,思记在黔中,行走在黔之东南西北中。用我的眼测黔之高低,用我的脚丈黔之疆土。我谨思慎行,我踏歌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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