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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机在中国销售却要遵守日本法律?富士称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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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8 19:10: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看来这个产品在大陆市场要完蛋了!

相机在中国销售却要遵守日本法律?富士称惯例   

中国网 | 时间:2006 年4 月8 日 | 文章来源:中国网综合消息  

富士相机用户手册中包含“应由日本法律管辖”等条款遭质疑———

一本并不起眼的产品用户手册最近在济南引发众多消费者质疑。

针对日本富士数码相机用户手册中包含的“本协议应由日本法律管辖和解释”等条款,济南消费者提出强烈质疑:相机在中国销售为何受日本法律管辖?这一条款到底是富士胶片(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士(中国)”)所称的“行业惯例”,还是违背我国法律的“无效条款”?

■用户质疑:相机在中国销售却要遵守日本法律?

最先与富士数码相机用户手册较真的是济南市民马明晨。3月27日,马明晨在济南银座商城购买了一款630万像素的富士F11数码相机,但买回家读完相机用户手册,马明晨却不敢用它了。

用户手册最后一页的“重要信息”栏里清楚地写道:“在任何情况下,对由于使用本产品或无法使用本产品所引起的一般的、特殊的、直接的、间接的、继发的、伴随的或其他损害(包括利润损失或挽救措施产生的损失),富士即使事先知道这种损害的可能性,也不负任何责任。”而且手册还规定:用户一旦打开相机软件包装,就等于接受并同意遵守该协议。

最让马明晨不解的则是手册中“本协议应由日本法律管辖和解释”的表述。相机在中国销售却要遵守日本法律?马明晨决定要弄个明白。

3月30日下午,马明晨告诉记者:“要向日本富士公司讨个说法,其一,将以前在我国已售出产品附带的光盘和手册全部召回;其二,目前附带同样光盘和手册正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富士相机全部停止销售。”

更多接受采访的消费者则认为,富士(中国)应拿出足够的诚意来正视质疑,尽早修改用户手册中的不合理条款,并向消费者郑重道歉。

■富士辩称:遵循的是软件行业的惯例

“富士数码相机用户手册中的相关条款,遵循的是软件行业通行的惯例。”3月30日上午,记者致电总部位于上海的富士胶片(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产品公关部负责人奚卓萍接受电话采访时这样答复。

据奚卓萍介绍,富士胶片(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是日本富士独资子公司,全权负责富士数码相机在华业务。“自2001年公司成立,‘本协议应由日本法律管辖和解释’等条款就一直在全国范围内使用。”奚卓萍说,“富士数码产品在全球有日本和苏州两大生产基地,其产品均有可能在中国销售”。

随后,奚卓萍通过电子邮件给记者传来针对相关质疑的“郑重声明”,其中最关键的一条声明说:数码相机产品说明书中,所附带的应用软件“用户许可协议”中的相关条款,是普遍存在于软件产品的“用户许可协议”中的一般条款,并无违法或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意图。

4月5日,富士(中国)还委托法律事务所对这一声明作出了进一步的解释:由于富士F11数码相机附带的软件的所有人为日本富士胶片株式会社,因此也只有这家位于日本的公司有权授予软件的许可使用权,并可以选择管辖法律———也就是说,《用户许可协议》规定该协议由日本法律管辖和解释在我国是完全合法有效的。

此外,富士(中国)还声明:富士胶片(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作出的承诺如果有与中国的法律、法规不一致之处,富士胶片(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也将严格遵从中国的法律、法规执行。

■专家回应:既不符合国际法准则也违背中国法律

法律专家对富士(中国)的声明却并不认同。受访专家指出,在本国生产、销售的产品要符合本国法律,出口到另一国必须符合所在国的法律,这是国际法的基本要求。因而,富士(中国)之举既违背国际法准则也不符合中国法律。

北京WTO事务中心法律研究部研究员武长海等专家分析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8条第二款规定,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条第一款也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由此可见,富士胶片(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依法在我国注册登记,成为中国企业法人,其经营活动必然受我国法律管辖,没有任何法外特权。而富士数码相机用户手册中“本协议应由日本法律管辖和解释”显然与上述法律条款相违背。

对于“用户一旦打开相机软件包装,就等于接受并同意遵守该协议”的条款,武长海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41条的规定,这一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即“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条更是明确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综合这三条规定,富士相机的这一条款属于强加给消费者的格式条款,是无效或可撤销的。

山东省消费者协会投诉中心主任武卫民说,即使如富士(中国)所言,数码相机产品说明书中所附带的相关条款,是普遍存在于软件产品的“用户许可协议”中的一般条款,那也只能说明这些条款都是违背我国法律的,并不能说明其他问题。一旦发生纠纷,这些协议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也不能以协议中的条款免责。(文/新华社记者)

富士声明:并无违法或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意图

本报对富士数码相机在软件使用协议中,要求协议“应受日本法律管辖和解释”一事进行披露后,已经引起了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今天上午,富士胶片(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专门发来声明,称“深刻理解在中国从事商业活动必须遵守中国法律的原则”,“并无违法或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意图”。

3月底,为富士胶片(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公共关系和市场顾问服务的北京嘉利公关顾问公司孙蔚女士,一直与本报记者保持电话联系,对富士数码相机在软件使用协议中,要求协议“应受日本法律管辖和解释”一事进行解释和说明,并于今天上午给本报发来了“富士关于《齐鲁晚报》相关报道的声明”。

富士胶片(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和嘉利公关顾问公司还将派专人到济南了解有关情况。

以下为富士胶片(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声明:

《齐鲁晚报》针对富士数码相机产品说明书中关于数码相机中附带的应用软件“用户许可协议”内有关管辖法律的说明提出了质疑,对此,富士胶片(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特别做出郑重承诺如下:

富士胶片(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深刻理解在中国从事商业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的原则。自富士胶片(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在华开展业务以来,一直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并致力于向中国用户提供优质的产品。

富士胶片(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数码相机在中国大陆地区的销售和售后服务,严格遵守中国现有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向用户提供包括“三包”在内的各项保障。

数码相机产品说明书中,所附带的应用软件“用户许可协议”中的相关条款,是普遍存在于软件产品的“用户许可协议”中的一般条款,并无违法或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意图。

富士胶片(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作出的承诺如果有与中国的法律、法规不一致之处,富士胶片(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也将严格遵从中国的法律、法规执行。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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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4-8 19:11:53 | 显示全部楼层
齐鲁晚报干得漂亮,这样的报纸才是好报纸,要继续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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