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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欧盟生物多样性项目示范项目征集工作的常见问题及解答
2006-09-12
I一般问题
II预算和财务管理
III评估和筛选
IV项目执行和实施
I 一般问题
1. 问:项目申请是直接递交到中国欧盟生物多样性项目支持机构办公室,还是通过上级机构,如:地方政府机构通过其在中央的主管部委。
答:示范项目申请必须直接递交到项目支持机构办公室。关于项目申请者的资格要求已在《申请指南》中做出说明。只要符合作为申请者的必要条件,就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并承担所有的责任。
2. 问:是否需要在申请的每一页上都标明“项目征集”字样?
答:不需要在每一页上都标明项目征集字样。但是,必须要在信封上注明,并且写明申请者的全称、地址、以及“ECBP项目申请 – 启封会议前请勿开启”字样。
3. 问:中国没有正式注册为非政府组织(NGO)的国际性非赢利机构(non-profit organization),能否作为申请者申请示范项目?
答:环境保护方面的国际性非赢利机构不是必须在中国正式注册为NGO才能申请。很遗憾,这一点在申请指南中没有明确说明。但是,作为合格的申请者,必须要具备申请指南中规定的其他条件,比如:曾在中国开展相关的活动;有足够的财务和管理能力, 能够在中国开设银行账户以接收ECBP赠款。在赠款合同签署以前,独立赠款评审委员会和UNDP 将根据申请和相关的支持材料对申请者进行评估。
4. 问:关于《申请表》的第II部分 “申请者”第1节,在“联系人”一栏,应填写机构的领导还是项目的负责人?
答:应该是该申请项目的负责人。
5. 问:“省级政府部门提供的支持信”是否必须要由省政府或是环保部门提供?
答:支持信可以由“省人民政府”提供,也可由省级环保部门提供或者由其他与项目最相关的省级相关部门提供,比如,如果申请项目是关于生物多样性友好型农业的,则支持函可以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提供。
6. 问:某些机构,比如政府部门或研究所,不能提供年度审计报告,是否可以将报送上级单位的财务报告作为支持材料?
答:机构报送上级管理机构的财务报告可以作为“同等效力的相关证明文件”,但是必须有上级管理机构负责人的签字并加盖公章。
7. 问:对申请者的合作伙伴有何限制?是否可能同时有一个国内的合作伙伴和一个非国内的合作伙伴?
答:是。申请者可以有一个以上合作伙伴。合作伙伴可以是国内或非国内机构,需满足《申请指南》中2.1节中相关规定。
8. 问:申请表中“成果与资源框架”和“工作计划和预算”有何不同?
答: “成果与资源框架”同“工作计划”是相互关联但又是不同的工具。“成果与资源框架”注重从项目整体高度方面的逻辑和描述(总体成果、成果指标和有助于达到总体目标成果预期产出);“工作计划”集中对项目具体操作层次的描述(产出、指标、活动和预算)。
9. 问:关于《申请表》的第III部分“合作伙伴”,申请者和合作伙伴是否要在同一份合作声明上签字?
答:申请者同每一个合作伙伴都应签署一份合作声明。这份文件是项目申请表的一部分。
10. 问:申请者是否应给出一个项目申请编号?
答:否。启封之后, 项目支持机构(UNDP-COSU)会通知申请者相应申请的申请编号。
11. 问:一个申请者是否可以递交一个以上的申请?
答:可以,但是一个申请者只能获得一个示范项目的赠款。
12. 问:如果一个申请者一次递交多个申请,是否每一个申请应该用一个单独的密封信封?
答:是。每一个项目申请书都应分别放在单独的密封信封内,然后递交到项目支持机构办公室。
13. 问:是否一个项目的申请者同时可以是其他项目的合作伙伴?
答:可以。请参考申请指南2.2条。
14. 问:中国的科研机构是否可以申请ECBP示范项目?
答:中国的科研机构既可以作为申请者也可以作为合作伙伴参与项目申请,但是请注意,ECBP示范项目赠款不支持单纯的科研活动。
15. 问:申请表第九条,“工作计划和预算”表格中的“责任方”、“执行方”有何区别?如何填写?“实施机构”又指的是什么?
答:“责任方”是指承担某活动的具体负责机构,根据不同活动填写申请者或者某个合作伙伴;“执行方”这里指申请者。当赠款合同签署以后,申请者便成为“实施机构”。
16. 问:针对海洋生态系统或湿地生态系统方面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方面的项目是否可以申请?
答:申请指南中第2.3条,项目实施地点必须是地图上红线以西的省份,在符合要求的实施地区内涉及淡水湿地生态系统的项目可以申请,针对海洋生态系统的项目将不能得到资助。
17. 问:除UNDP 以外的其他联合国机构是否可以作为国际组织参与ECBP示范项目申请?
答:可以,通常此类机构可以作为国际非赢利组织参加项目申请,但同时要满足申请指南中规定的合格的申请者或者合作伙伴的其他条件。
18. 问:如果合作伙伴的财务报告、组织机构章程是英文的,是否有必要翻译成中文?
答:中文翻译或中文概述将会对评审有所帮助,但是不是必须的。在中英文申请文件出现不一致的时候,将以英文为准。
II 成本和预算
1. 问:我们如何理解"合格的间接成本"?
答:合格的间接成本包括受益者为执行项目所产生的经常性行政管理开支,管理费金额最高不超过ECBP赠款合格的直接费用的7%。管理费将根据申请者每季度发生的实际费用按比例拨付,以总计的方式计算,不需要支持材料。申请者与合作伙伴应在其签署的详细备忘录中规定对于管理费用的分配方式。请参考申请指南2.4条,以及附件II,“赠款合同一般条款”,第4,5页。
2. 问: 50%的配套资金是否可以由一个或多个合作伙伴和申请者共同出资?
答:可以。
3. 问:申请者提供的配套资金有可能来自合作伙伴等不同来源,是否所有来源的资金都要存入某个特定账户?
答:申请者或合作伙伴不需要把所有的配套资金存入特定账户。配套资金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用等,这些费用将与其他直接费用一起受到监督和审计。接受赠款的项目通常需要单独开立账户,接受UNDP的赠款。
4. 问:项目雇佣的管理辅助人员工资是否可以包括在项目成本以内?属于哪类预算栏?
答:项目活动所必需的由项目雇佣的管理辅助人员工资可以包括在项目成本之内。此类预算需要描述清楚,并且分解到相关的预算分类之下,比如:国内或国际管理辅助人员工资,交通/差旅等。(请注意对于政府工作人员的特殊规定,参见“申请指南”第2.4条,以及附件II,“赠款合同一般条款”第13页)
5. 问:对于项目预算中购买设备的金额是否有最高限额或者占项目总预算的最高比例方面的规定?
答:指南中没有关于设备购买或其他项目采购的最高比例或金额方面的特殊规定。根据中欧生物多样性项目的总体目标以及对于成本效益方面的要求,用于设备和其他项目采购方面的金额是非常有限的。
6. 问:申请者或合作伙伴提供的配套资金是否可以来自其他赠款资助的正在进行的项目?
答:配套资金通常应该来自申请者和其合作伙伴自有资源,包括实物形式和现金形式。至少其中部分资金由本地申请者或合作伙伴提供,以加强对项目的控制管理和长期的可持续发展。配套资金可以是实物形式(比如办公费用,水电费等)或者现金形式(比如人员工资)。所有配套资金必须用于赠款合同规定的项目活动,并且在项目执行期间进行报告并接受审计。
来自其他赠款资助的正在进行的项目的资金,有可能作为项目的配套资金,但是必须按照以上有关规定严格审核。
7. 问:项目申请中需要提供什么证据证明申请者或合作伙伴提供的配套资金?
答:配套资金的金额和来源将在工作计划和预算中说明,申请者和合作伙伴提供的支持材料将表明其提供配套资金的财务能力,而“申请者声明”和“合作声明”将确保这些材料的真实性。项目实施期间,对ECBP的赠款以及配套资金的使用将受到监督和审计。
8. 问:来自申请者或合作伙伴机构,并为示范项目工作的人员的工资是否也包括在ECBP赠款资助范围内?
答:是的,但是来自申请者或合作伙伴机构、并为示范项目工作的人员的工资可由其机构支付,作为项目配套资金的现金配套部分。中国政府部门任职人员唯具备以下两个条件,方可从项目赠款中领取报酬:(1)其任职机构不隶属于示范项目申请机构,且(2)提供任职机构的书面离职批准(请参考“申请指南”第2.4条,附件II,“赠款合同一般条款”第3页)。
9. 问:附件II“赠款合同一般条款”中提到由财务管理能力评估的结果决定资金拨付方式,这种评估只针对申请者吗?是否可以将赠款一部分直接拨付给合作伙伴?
答:在项目评估阶段,独立赠款评审委员会将就申请者和合作伙伴的财务管理和实施能力进行评估。UNDP 可能在合同签署以前对实施机构的财务管理能力进行评估。实施机构对于项目赠款的管理负责。
III 评估和筛选
1. 问:在评审中,是否有避免利益冲突的机制?
答:有。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项目支持机构将严格执行有关机制以确保项目征集活动的公平、透明和价值体现。避免利益冲突的机制包括:
1) 对独立赠款评审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专业经验等方面有严格规定;
2) 在评审中,每一位独立赠款评审委员会成员都要签署一份"公正和保密声明",避免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
3) 欧盟委员会、UNDP、商务部和国家环保总局将密切监督整个过程,只有在他们对选拔过程的正当进行感到满意的情况下,才会批准评审委员会的推荐。
IV 项目执行和实施
1. 问:项目的实施时间如何界定?所有项目活动都要在2010年2月以前结束吗?
答:根据赠款合同规定项目开始实施的时间,且所有项目活动不能晚于2010年2月28日结束, 之后将进行项目总结报告(包括财务报告)、财务最终支付等事项。
2. 问:赠款购买的设备所有权归谁所有?
答:请参阅附件II“赠款合同一般条款”, 第11页“Procurement of Equipment”。通常情况下,UNDP拥有赠款购买设备的所有权,直到项目结束时所有权正式移交或处置。
3. 问:申请者或合作伙伴是否可以作为项目执行中的“分包商”?
答:不可以。分包商必须经过相应的程序选择,请参考附件II“赠款合同一般条款”的有关规定。
4. 问:项目执行期间可否增减合作伙伴?
答:通常情况下,需要申请者和所有合作伙伴在申请准备阶段确定明确的伙伴关系并且在赠款合同中说明。在项目执行期间,如果合作伙伴变动无法避免,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UNDP 申请,批准后签署有关的补充协议。
消息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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