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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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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3 10:57: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长安野人 于 2010-9-3 11:19 编辑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国税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渝财税【2010】3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符合财税[2009]12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经市级(含市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应向其市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地税局联合进行审核确认;经区县(自治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应向其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由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会同区县(自治县)国、地税局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将审核通过的名单报市级主管部门备案。
  二、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按审批级次,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到所属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财政、税务部门将对提出免税资格申请企业上报的材料进行联合审核确认,审核通过的,由财政、税务部门及时予以公布
  三、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5年。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复审,按照首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四、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不再具备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条件的,应及时以正式报告报告市级或区县(自治县)级核准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税务部门,由相应级次的财政、税务部门组织对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取消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并予以公布。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一日

 楼主| 发表于 2010-9-3 11:15:25 | 显示全部楼层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国税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渝财税【2010】3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符合财税[2009]12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经市级(含市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应向其市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地税局联合进行审核确认;经区县(自治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应向其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由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会同区县(自治县)国、地税局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将审核通过的名单报市级主管部门备案。
  二、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按审批级次,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到所属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财政、税务部门将对提出免税资格申请企业上报的材料进行联合审核确认,审核通过的,由财政、税务部门及时予以公布
  三、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5年。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复审,按照首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四、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不再具备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条件的,应及时以正式报告报告市级或区县(自治县)级核准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税务部门,由相应级次的财政、税务部门组织对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取消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并予以公布。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一日
 楼主| 发表于 2010-9-3 11:15:4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长安野人 于 2010-9-3 11:21 编辑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重庆市青少年创业就业基金会重庆市医疗救助基金会等接受公益性捐赠涉及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问题》的通知
渝财税[2010]24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和《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财税〔2009〕116号)的相关规定,经审定,现对纳税人向重庆市青少年创业就业基金会、重庆市医疗救助基金会等进行捐赠涉及的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8年1月1日起,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重庆市青少年创业就业基金会重庆市医疗救助基金会重庆市扶贫基金会重庆市丰都教育奖励基金会重庆大学教育基金会重庆市急救医疗救助基金会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按规定比例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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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一O年四月十二日
 楼主| 发表于 2010-9-3 11:15:5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长安野人 于 2010-9-3 11:20 编辑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重庆市慈善总会、重庆市白血病儿童基金会、重庆市儿童救助基金会等四家单位接受公益性捐赠涉及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问题》的通知
渝财税[2010]46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和《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财税〔2009〕116号)的相关规定,经审定,现对纳税人向重庆市慈善总会、重庆市白血病儿童救助基金会、重庆儿童救助基金会等四个单位进行捐赠涉及的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8年1月1日起,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重庆市慈善总会重庆市白血病儿童救助基金会重庆儿童救助基金会重庆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按规定比例扣除。
  此外,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庆市医疗救助基金会等接受公益性捐赠涉及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问题的通知》(渝财税[2010]24号)中,应享受公益性捐增税前扣除资格的“重庆市青少年创业就业基金会” 应为“重庆市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现更正。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O年五月二十七日
 楼主| 发表于 2010-9-3 11:18:2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长安野人 于 2010-9-3 11:22 编辑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重庆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等十个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通知
(渝财税〔2010〕61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和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财税〔2010〕3号)的相关规定,经审定,对重庆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重庆市银行业协会、重庆有害生物防制协会等十个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问题通知如下:
  重庆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重庆市银行业协会重庆有害生物防制协会重庆市火锅协会重庆市环境科学协会重庆市麦子扶贫基金会重庆市农业科学院重庆市机动车驾驶员协会重庆市上海商会重庆市中华易学研究院等十个非营利组织,自2009年1月1日起5年内享有免征企业所得税资格。
  以上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按照财税[2009]122号文件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O年七月二十日
发表于 2010-9-3 23:52:2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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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4 00:15:1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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