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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出台办法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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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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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4 00:02: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如何申报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如何储备排放权指标?能够购买和转让多少量的排放权?近日,重庆市出台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审核办法(试行)》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权储备管理办法(试行)》作出了相关规定,为需求方和转让方进一步指明了操作规则。
  《重庆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审核办法(试行)》规定,排污权交易审核实行分级负责制。受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管理中心负责国家及市级审批的工业建设项目等需求方排污权交易的审核,负责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直管企业及服务范围跨区县(自治县)的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等转让方排污权交易的审核。以上审核范围外的,由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交易主体资格的合法性,转让方可转让排污指标的真实性,需求方拟购买排污指标的真实性。
  《办法》在购买量和需求量方面还作出了规定,需求方排污指标购买量的认定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的预测量或相关论证材料确定。转让方排污指标可转让量的认定应遵循以下原则:转让方通过实施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包括迁建、调整产品结构)、清洁生产、循环利用等措施形成的排污指标可转让量为治理前后的排污量之差。转让方因转产、破产、依法取缔或其它原因关闭形成的排污指标可转让量为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定的许可排污量。
  《办法》规定了不同情况下的申报和审核时间。需求方拟购买排污指标的,应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过程中提出申报。实施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包括迁建、调整产品结构)、清洁生产、循环利用等措施削减主要污染物的排污权转让方拟转让或储备排污指标的,应在完成环保验收后提出申报。转产、破产、依法取缔或其它原因关闭削减主要污染物的排污权转让方拟转让或储备排污指标的,应在完成转产、破产、关闭后提出申报。修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及市政排污管网削减主要污染物的排污权转让方拟转让或储备排污指标的,应在完成环保验收后提出申报。
  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管理中心收到需求方申报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核工作,收到转让方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核工作。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收到需求方和转让方申报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核工作。
  《办法》还规定,排放权交易双方自收到《重庆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购买通知书》或《重庆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转让通知书》15个工作日内应到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登记申请交易。逾期未登记申请交易的,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不予受理。受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管理中心负责对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排污权交易审核工作进行稽查。
  同时,出台了《重庆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储备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规定了负责排放权储备的管理部门,受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管理中心负责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直管企业及服务范围跨区县(自治县)的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等单位排污权储备的审核和登记工作,负责全市排污权储备的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其它排污单位的排污权储备的审核和登记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排污权储备的管理工作。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直管企业通过实施技术改造(包括迁建、调整产品结构)、清洁生产、循环利用、污染治理等措施,腾出的可供转让的排污指标;因转产、破产、或其他原因自行关闭而腾出可供转让的排污指标,排污单位应在自完成关闭或污染治理工程等环保验收后一个月内向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管理中心提出储备登记申请。市直管企业以外的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因以上情况取得的排污指标,应在以上时间内,向所在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储备登记申请。
  因依法取缔、关闭而腾出的可供转让的排污指标,修建服务范围跨区县(自治县)的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等而取得的可供转让的政府拥有的排污指标,由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管理中心登记储备。直管企业以外的排污单位因以上原因而使政府拥有的的排污指标,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储备。
  《办法》还规定,排污指标的储备时间应从出具《重庆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指标储备凭证》之日开始计算,排污指标储备的有效期为两年。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管理中心应建立排污指标储备项目库管理信息平台,以对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储备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并为区县(自治县)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排污权储备和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主办
lu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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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4 00:14:51 | 显示全部楼层
 为深入践行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胡锦涛总书记作出的“314”总体部署以及国发〔2009〕3号文件和市委三届三次、四次、七次全委会精神,全面改善环境质量,提升城市品质,促进重庆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市委、市政府决定在重庆市开展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使重庆市主城区在2013年实现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目标。

  一、国家环保保护模范城市的含义

  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是遵循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并取得成效的城市典型,是我国城市环境保护的最高荣誉。其主要标志是:社会文明昌盛,经济快速发展,生态良性循环,资源合理利用,环境质量良好,城市优美洁净,生活舒适便捷,居民健康长寿。

  1997年5月,原国家环保局下发了“关于开展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活动的通知”,决定在全国各城市开展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活动(以下简称“创模”),树立一批环境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环境优美的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以此推动我国环境保护的进程。十几年来,作为我国城市环境管理的一项激励机制,创模得到了各级政府的积极响应和热烈支持。截至去年5月,全国共有67个城市和5个城区被授予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区)荣誉称号,在山东和江苏两省还分别形成了威海、青岛、苏州、常州、无锡5个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群。现在,全国还有120多个城市和十几个城区正在积极开展创模工作。

  二、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重要意义

  重庆直辖以来,市委、市政府始终将环境保护置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要位置,坚持以保护环境优化经济社会发展。通过大力实施“蓝天”、“碧水”、“绿地”、“宁静”四大行动,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但是,随着重庆市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经济总量的不断扩大,城市人口的持续增加,资源和环境的“瓶颈效应”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制约日益凸显。要全面完成“314”总体部署和统筹城乡发展目标,加速重庆市成为全国五大中心城市,加快推进“五个重庆”建设,构建内陆开放高地,必须树立生态立市和环境优先理念,创新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发展模式,着力转变发展方式,持续改善环境质量,实现环境、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

  开展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活动,是践行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具体实践,是贯彻“314”总体部署、落实国发〔2009〕3号文件、加速“五个重庆”建设、构建内陆开放高地的重要抓手,是建设长江上游生态文明示范区、保障三峡库区和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安全的重大举措;是推动全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优化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的客观要求,是全面改善人居环境质量、改变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质的必然选择。全市上下务必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重要意义,齐心协力,攻坚克难,努力推进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各项工作。

  三、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314”总体部署和国发〔2009〕3号文件要求,进一步转变发展方式,提高发展水平,改善环境质量,建设生态文明,通过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提升城市品质,构建经济健康发展、基础设施健全、环境质量良好、生态良性循环、城市优美宜居的新重庆,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创建范围。重庆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范围为主城区(含北部新区,下同),涉及152个街道(镇),幅员面积5473平方公里。主城周边的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和璧山县相关环境整治工作纳入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范围。

  (三)总体目标。动员社会各界和全市人民,力争用三年左右时间,通过推进实施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系列重大工程项目和工作措施,到2012年,主城区全面达到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5大类26项指标要求;2013年,力争通过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验收。

  (四)主要任务。一是实施经济结构调整,推进产业优化升级,加快发展方式转变,提高经济发展水平。二是强化环境污染防治,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全面改善环境质量,助推“五个重庆”建设。三是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污染防控水平,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推动城镇化健康发展。四是加强环境综合整治,改善城市容貌,统筹城乡环境保护。五是加强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保障工作,提升环境保障水平,打造“西部领先、全国一流”的重庆环境保护,探索环境保护新道路。六是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完善公众参与机制,推进全民环境教育,倡导健康文明生活方式。

  四、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八大工程

  包括环境保护优化发展系列工程、空气质量达标系列工程、水环境质量达标系列工程、基础设施建设系列工程、企业环保达标系列工程、环境能力建设系列工程、城乡环境整治系列工程、公众满意度提升系列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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