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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红漫:保护水资源须引入市场化思维(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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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5 13:35: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南方网

马红漫 经济学博士

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近日发布,这是中央政府首次把水利提升到关系经济安全、生态安全、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根据一号文件的相关要求,中国今后10年在水利方面的年平均投资将比2010年高出一倍;政府计划将全国年用水总量控制在6700亿立方米以内。此外,一号文件提出要积极推进水价改革。

我国水资源较为稀缺,但长期使用的“福利用水”模式却淡化了社会节水意识,水资源保护问题亟待破题。中央一号文件的祭出,为我国水资源利用效率、使用规模以及价格机制等方面指明了方向。但需要指出的是,只有让传统倚重行政直接调控水资源的思维尽早转向、充分发挥市场自发调节机制的作用,才可能促使水资源管理更加有效。

常言道,水是生命之源。岁末年初,一场严重旱情肆虐北方。其中,山东济宁等部分地区的气象干旱程度已达到两百年一遇,目前,山东全省有过半小麦田正受旱情影响,30万人饮水困难。事实上,我国一直都是全球人均水资源最贫乏的国家之一,但对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却十分低下,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为610立方米,是发达国家的十几倍。此消彼长之间,我国水利系统在面临久违的大旱天灾之时,其应对调节能力便愈显脆弱。究其根源,水资源“国家养水、福利用水”的模式长期延续,地方对“大锅水”的利用规划工作难言积极。由于节水工作产生的效益过程缓慢,很可能历届领导在行政任期内无法得到体现,地方政府往往会为发展即期投资而忽视保护水资源的长效机制,短视经济诉求弱化了其对破坏水资源行为的监管动力。与此同时,就追求效用最大化的微观实体与个人而言,在当前制度下保护水资源所付出的成本无法获得相应补偿;而破坏水资源者也不必为此付费。由此,节约用水并非微观实体的最优选择。可见,市场激励和约束机制严重滞后,道德风险必然随之增加。

恰因此,中央一号文件对全年用水总量和效率方面等提出了具体化要求,随着行政量化指标的层层划拨,将能督促地方政府部门酌情考量本地节水与用水管理,适度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水平。但是,以行政为主的调控举措难免存在定量考核失准、监督成本较高等问题,水资源合理利用最终还应向市场化举措过渡。从欧美等发达国家的水资源改革路径看,正是将“谁用水,谁付费”、“谁排放,谁出钱”、“谁污染,谁治理”的理念灌输进水资源保护律法,才真正确保了水资源管理的有序进行。以此观之,在一号文件全面推出之后,包括水资源专项立法、监督部门职责认定等后续工作需进一步细化。需要指出的是,未来我国水资源系统应大力倡导水权分配清晰、环保“费改税”的改革路径。比如,水资源交易市场可以分为两级,权力部门可以将公共水资源使用权出售给使用机构或个人,交易形式可以是拍卖、竞标等。持有水权的各个经济主体,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在二级市场上让渡或者购买水资源使用权利。如若能将水资源污染成本内部化、开放水权交易市场,那么不仅可以体现水资源的稀缺性,而且可以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需要提及的是,对于用水价格问题,一号文件提出的阶梯水价设想成为其中一个重要看点。从经济学角度看,阶梯定价将有助于利用价格杠杆推动水资源节约。但现在的问题是,在城市垄断供水体制下,水务公司的实际供水成本以及管理费用等开支处于“暗箱”之中,由此导致此前兰州、北京等各城市水价调涨频频引发民众质疑。在水价绝对水平尚难平众口的情况下,如何合理界定阶梯幅度,着实考验主管部门的智慧。所以,市场化思维在水价核定中也不可或缺。从英国等国家把公用资源产品决定权交还给市场的改革历程看,我国水务等资源供给也应当向民营资本放开,在政府制定好竞争规则的前提下,让其发挥出积极的“鲶鱼效应”,可以倒逼水务成本趋向透明,充分竞争将有助于市场自发寻求水价的合理水平。

在北方大旱之年,中央一号文件聚焦水利问题并非应景之举,而是对我国水资源管理体制的拾遗补缺。应当看到的是,行政监管发力固然有助于唤醒社会节水意识,但水资源稀缺性的充分彰显还需要市场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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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5 16:35:3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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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5 18:37:04 | 显示全部楼层
水务公司的实际供水成本以及管理费用等开支处于“暗箱”之中。。。。这个具体指什么意思。。。求解。。。。
 楼主| 发表于 2011-2-5 22:10:25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看的很仔细嘛,我的理解就是水务公司的水价并不透明,很可能虚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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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6 11:48:54 | 显示全部楼层
再问一下。。。对于水价。。政府和水务公司是什么关系。。。
 楼主| 发表于 2011-2-6 16:48:23 | 显示全部楼层
水务跟电力、石油、铁路……一样,垄断行业
水务局是水务公司的行业管理部门,个人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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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6 18:54:46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文说的“权力部门可以将公共水资源使用权出售给使用机构或个人”,权利部门和机构就是相应的水务局和水务公司?那我们交的水费呢。。钱是到水务公司那里还是水务局那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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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6 21:51:45 | 显示全部楼层
推荐感兴趣的朋友们看一下由新疆自然保育编印的《我们失水了吗——中国城市水务市场化改革反思》,有段时间的报告了,不过里面对于了解中国水权交易有好些内容,蛮不错!
 楼主| 发表于 2011-2-8 22:26:57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是水务公司,毕竟他们是供水的,当然也有小区物业代收水费的,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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