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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鬼见愁

[建议咨询] 吐槽,济溪管事儿的和各机构HR过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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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1 10:51:35 | 显示全部楼层
仅仅针对招聘启事
------------------------------------下面开始引用法律和人保部的说明---------------------------------
http://www.gov.cn/gzdt/2007-11/07/content_798826.htm
劳动保障部28号令:《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招用人员,或者参加招聘洽谈会时,应当提供招用人员简章,并出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其设立的文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受用人单位委托的证明。
    招用人员简章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用人数、工作内容、招录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内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http://www.molss.gov.cn/gb/news/2007-06/30/content_184630.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http://www.china.com.cn/info/60y ... ontent_18442976.htm
人保部:禁止招聘信息使用月薪面议字样

另外,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有关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在招聘信息中不得使用“月薪面议”等字样
-----------------------------------引用到此为止的分割线----------------------------------
昨天在渣浪上我就对这件事转过一推,然后有人如此转推我的推文
2.jpg

       跟你的说法所差无几,意思都是“别人能做到这件事的都没几个,那我们做不到也很正常”,而你更进一步把责任都推到所谓的生存环境上。
       照这么说,环境NGO经常指责化工类企业三废超标是非法排污,按照你的逻辑,我也可以把企业的超标排污问题归咎到生存环境上,因为大陆的赋税太高,企业的利润太低,如果要再增加处理设施他们扛不住,是跟NGO所差无几的“生存环境”问题。按照这个逻辑,那我是不是也可以说NGO这样的招聘广告是非法招聘?明摆着违反法律还有道理了?更何况仅仅是要求在招聘启事中标明薪酬福利很难做到?连自己的员工都不重视很难让人相信你们对环境问题重视到什么地步。还是说你们根本不把NGO从业者当成是职业人士?《集结号》里有一句“别人不在乎咱自己得在乎”,我深以为然。
       所谓的“保护环境人人有责”是最冠冕堂皇的推托屁话,早就应该改成“保护环境我的责任”,人人有责等于人人都不用负责。把问题都推到生存环境上还死嘴硬坚持自己有道理,而不是知错能改,这是你们运营一个NGO的态度?对企业的违法超排非法生产强硬但对自己的非法招聘如此辩护,采用双重标准,怪不得今年年中对红十字会不透明不公开的怒火和质疑最终同样蔓延到草根NGO身上来,还“人人自危”,你们以为自己能独善其身?
--------------------------------------update:中午又想到了些,继续喷------------------------------
       这根本不是什么别人这么干自己就得这么干的问题,这事已经摆明了违法。NGO本来就在法律的缝隙中求生,一堆政府机构想要找把柄取缔什么的,现在不等别人取缔自己就把把柄送上门是不是太白痴了点?这种事情一旦爆出去,给个吸引眼球的标题说什么“惊爆中国公益界招聘潜规则”“细数内地民间慈善组织潜规则”,是不是又得给原本就脆弱的NGO生态圈补多几枪?为了维护潜规则而搭上机构的性命和可持续发展前景,这是我见过最白痴最自以为是的。国际NGO干得理直气壮,于是本土的草根们也跟着这么玩,一旦政府下决心整治,死第一的会是谁?往小处说这是圈内众多不值一提的潜规则中其中一个,但往大了说这危及到NGO的生存及可持续发展问题,我就搞不懂这帮平时自以为战战兢兢如履薄冰NGO是怎么想的。NGO不是已经很痛恨政府内部的那些潜规则么?现在自己又搞出一套潜规则来在自己的小圈子里玩,这是人格分裂还是双重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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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1 11:20:5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尼玛!网友们很给力!有木有!

我只能说:济溪在资金量不大的情况下,是最难做的NGO!

另外,欢迎奶爸回归!
快乐主动的小包子 生命因学习而美丽,生活因经历而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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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1 11:35:2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第一个精华帖啊…… 包子夺走了我的第一次……
发表于 2011-11-11 12:44:53 | 显示全部楼层
sorry, busy.
I shall  reply to you guys this evening.
每个人都关心自然环境,理解、参与环境保护,与自然和谐相处,分享改变世界,爱济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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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1 13:18:20 | 显示全部楼层
求文章,求转发:
当初的美好不许忘——社团研究者“我最美的社团时光”征文启事
http://forum.gsean.org/read-htm-tid-80961.html
这个秋天,面向已“抽身”社团的老人,社团研究者发起“我最美的社团时光”主题征文
    发掘“美”的社团故事,重现温馨的历史画面,以爱之名,结集老人社团回忆,找寻中国环保社团老人与新人之间的更多连接!

期待各位写文章
快乐主动的小包子 生命因学习而美丽,生活因经历而精彩!
发表于 2011-11-12 02:32:1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回应一下压帖的事情
当时的考虑主要是 该发帖人自称要帮忙,实际一直提出各种需求,但自己又什么也不做。具体我已经在帖子http://forum.gsean.org/read.php?tid=81630&ds=1#458481 里详细讲了。而被盯的人春子当时正在交接济溪的事情,百废待兴,焦头烂额,按进度的很多计划都不能正常执行,而要去分心回应该发帖人的种种脱离实际的需求(该发帖人因为自己不做事,很多时候并不知道事情应该是什么个步骤才可行,直接提出的往往是最后的愿景,打个比方通常提出的相当于要求济溪建造处于百米高处的空中旋转花园,但从来也不考虑下面这99米是什么、怎么造)。

在这种因素下,参照本站站规第六条之精神( 参见 http://forum.gsean.org/read-htm-tid-4926.html),“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对于不帮忙而提出种种要求的行为予以了压帖处理,以保证济溪正常工作的进行。
从过去的情况来看,网友提出一些合理改进意见是正常和欢迎的。济溪采取的策略,是能做到的做到,做不到予以解释。但如此大规模的,对该网友已经
多次解释
济溪技术力量不足,无法做到
的情况下,依然坚持骚扰,实质上已经影响到正常工作。

该网友坚持称“不要用技术不行来搪塞我”,实在无奈。其实也很想请该网友发挥超越济溪工作人员的神力,把这些问题解决,因为对该网友来说,技术基础不是问题,不能作为理由,只是搪塞。我想来想去,只能理解为该网友具有神力,可以超越现实。对此,我表示期待。

至于援引站规第六条之精神,是否准确。是否这种行为构成破坏论坛正常工作秩序,请诸位评判。
此外,我继续对该网友的神力表示期待。
每个人都关心自然环境,理解、参与环境保护,与自然和谐相处,分享改变世界,爱济溪
发表于 2011-11-12 03:13:54 | 显示全部楼层
至于招聘启事的问题,我仔细学习了各位大佬的观点和意见。
有些困惑,
首先真正属于法律范畴的《劳动合同法》,中并无要求在招聘启事写明劳动报酬,
可以看看劳动监察部门的观点:长沙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支队长周兴文说,《劳动合同法》的确规定了用人单位要告之劳动者劳动报酬,但这是建立在签订用人劳动合同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对用人单位的招聘启事如何注明没有具体约束。
仔细看条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没说“招聘启事”。比如,今天做了一轮面试,和有意向的应选人介绍了薪资待遇,这是否算“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恐怕很少有劳动者不知道劳动报酬就上岗了吧?!

其实蛮乱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其实是部门规章,只有人大才有权制定法律,国务院颁布的叫做法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效力非常低。不过也要遵守啦。但是之所以背离之后还通行无阻,主要是条文自身问题,
蓝白律师事务所主任陆胤告诉记者,《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虽明确招聘单位应如实向应聘人员说明招聘岗位的薪酬情况,但是并非限于招聘简章一种形式,而且必须使用招聘简章的范围也有规定,因此规定并未对招聘中未明确薪酬的情况给予相应处罚措施,对企业没有强制性。企业招聘时岗位薪酬是否公开,现在更多还是取决于企业与应聘者的博弈。但如果企业依然不把劳动者的薪酬在合同上加以明确,可能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这么一个漏洞, 包括规定自身也说:“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发布的招用人员简章或招聘广告,不得包含歧视性内容。”,用人单位大可以说我这是招聘广告,不是简章哦,亲,然后掏出一份根本根本不给人看的写着“简章”2字的,上面有薪酬哦,亲。劳动部门真还没法一定怎么定性违法。
大家可以咨询下实践如何。

我倒觉得下面这个观点实在:
“不论用人单位的招聘信息中如何介绍其薪酬待遇,其实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劳动者必须将这些条件合同化,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山东鹏飞律师事务所的娄来广律师提醒广大求职者,只有将招聘信息中公布的薪酬待遇等问题写入劳动合同,劳动者的权益才能得到最根本的保障。
不然就是这么一个结果:
于佳(化名)即将从山东省某高校毕业,年初,他收到了省城某企业的录用通知。由于对该企业在招聘信息中承诺的“月薪4000,根据经济效益有所浮动”的待遇非常满意,于佳当即与该企业签订了三方协议,并同意春节后入职工作。可刚刚工作不久,于佳便有种上当的感觉,因为他被告知第一年的工资只有一千二左右,而一年后的月薪最多也不可能超过三千。“虽说工资根据经济效益有所浮动,可当初他们也没有说只是‘下浮’不是‘上浮’啊,而且这一浮动也浮得太厉害了吧!”于佳苦笑着说,本以为法律规定招聘信息中必须注明劳动待遇可以更好地维护求职者的利益,没想到恰恰就在用人单位明示的价码上栽了跟头。

真的,我觉得诸位与其在这种虚有其表的难于定论的东西上纠结,不如更多关注劳动合同的签订,现在很多组织连劳动合同也不签的,因为那是实实在在的保障,招聘启事做不得数的。

此外说两点,
一些有争议的东西,在有定论前,不宜给论坛管理人员太大压力,“XX小时了怎么还没有动静啊”,不是每个人都认同你的观点呢,怎么就该执行了呢?
现在济溪处于过渡期,人手少,我希望大家多爱惜,多支持,一些争议问题,慢慢来谈,真理不辨不明,辩明再说怎么做。

此外,我也纳闷一事,我知道上面的其中一名吐槽网友曾经反对环保组织打苹果——他认为因为污染厂家并非苹果本身,应该打击污染厂家,而非苹果,不知他如何理解苹果销售违反环境保护法生产出的产品。我学习该网友精神,建议他如果觉得这是违法一一可联系发招聘启事之机构,抨击之,何罪及济溪焉。
想请教一下这两件事情在该网友的逻辑上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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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2 13:43:46 | 显示全部楼层
求更多
Where will they lea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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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2 13:59:10 | 显示全部楼层
偶当然知道楼主只代表个人的啦,没有圈套的啦,您看,我从头到位都没说您是哪个机构,但您一定在哪个机构,是吧。
偶只不过突然看到主持正义人士出现,如大旱之盼云霓,老激动了。
严于律己,宽以待人,从自己做起。
偶们做环保也讲,从我做起。作为主张者,从自己机构做起——我想是很天然吧。楼主也信心满满表示,要和机构大老板和办公室主任沟通,我切切盼之。
偶猜想,有两种结果,老板为难的解释为何不能写待遇——囧;老板欣然从之。
但不管如何坚持,楼主宜坚持正义到底,以法律的威严责备其以前的不合规,并令其限期整改。
整改第一步是发出公开承诺书,今后招聘启事都有写明待遇如何、福利如何。
偶想这对于全行业将是一个大好事,最近也有公益组织员工倡议发出求加薪,贵机构首倡招聘启事写明薪酬福利,将开行业先声,为理清行业内的不法行为做贡献,使得贵机构薪资成为环保NGO第一个全透明的机构。
偶将眼巴巴等待击节赞叹的机会。
偶会密切关注贵机构今后的招聘启事,第一时间转发,表扬兼赞叹!
千万不要告诉偶,贵机构不能做到哦。
如果今后发现问题,偶也会第一时间和您联系,通知贵机构行政负责人,有疏漏,该快改正,写明薪资待遇。

此外,为了将正义行动深入化,下面偶们再研究一下加班工资的问题。想关注一下贵机构加班工资是否发放到位。亲,贵机构加班工资发放情况如何啊?偶觉得这是维护员工权益的更加切实的一步!你们如果假期搞EH活动,一定记得索取双倍工资哦!生存环境和预算资助不能成为借口哦!贵机构不能长期处于薪资违法哦!还有个人所得税也要记得缴纳哦。3500就不说了,2000的时候(今年9月以前)缴纳过没?如果没交的,记得要去补缴啊!!
以上问题,望答复。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规定,日工资=月工资标准÷21.75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
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
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偶希望,最后您不是得到这样的结论:
知易行难,做事情和谈理论是两回事。我们有美好目标,但达到目标,难于一步到位,而切需点滴努力不断接近美好的终极。更不能以超越自己的标准徒然要求别人。不空谈,且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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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2 23:19:0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只签了三方协议,没有劳动合同……

老鬼,多理解,多包容。这不是你的风格吧?
有多少钱就做多少事。
【重磅推出】http://www.bluesky962008.blog.sohu.com/江西师范大学“蓝天”环保社团欢迎大家!邮箱:bluesky96@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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