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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庭何以“门庭冷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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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7 19:28: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有的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害怕地方利益受到损害,于是采取多种手段制约环境维权。实践证明,这种治理思维并未收到应有的效果。


  ■ 社论

  2012年6月5日是第40个“世界环境日”,有媒体报道,我国目前77个“环保法庭”面临着无案可办、门庭冷落的尴尬,主要原因是环保诉讼存在着起诉难、取证难、胜诉难以及执行难等问题。

  77个环保法庭门庭冷落,确实反映了当下环保诉讼的“难度”。但是,如果真正按照法律程序,尊重既有的法律,环保诉讼或许并不存在起诉难、取证难等问题。

  在一般的民事诉讼中,我国采用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维权者若提起诉讼,需要证据证明的问题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需要证据证明自己的权益受到了损害,二是这种损害给自己造成的具体损失数额。

  但是,在环保诉讼案件中,并不需要维权者举证证明,而是“举证责任倒置”。因为,民诉证据规则第4条第3项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换句话说,若污染企业无法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可以推定其污染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二者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污染企业就应承担赔偿责任。这个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若在司法实践中能得到充分应用,维权者的举证难度会大幅降低。

  关于维权者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在司法实践中举证难度并不大。例如张某的鱼塘受到某工厂排放的污水污染导致鱼苗死亡,通过拍照、第三方公证、环保举报等行为,均可证明鱼苗死亡的事实。鱼苗的死亡与污水排放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则属于某工厂的举证责任。至于具体损失数额的举证,有些损失通过成本估算、医疗票据、进货单据就可以确定,有些损失可能需要专业鉴定。

  如果采用先鉴定后由败诉方承担鉴定费的方式,或许可以解决维权者诉讼成本高的问题,但这需要司法创新与立法的完善,不能一蹴而就。

  另外,我国民诉法第64条与民诉证据规则第15条,均规定了人民法院主动调查取证的权利,在一些环保诉讼中,若维权者举证难度较大,环保法庭应主动行使调查取证的权利,降低维权者的举证难度。

  其实,从制度设计上来看,公众环保维权本来不该太难。而现实中,环保诉讼艰难的一个很重要原因,在于有些政府部门害怕地方利益受到损害,于是采取多种手段制约环境维权。

  实践证明,这种治理思维并未收到应有的效果。地方政府在面对环境污染问题上,应改变观念、依法办事,才能与公众形成良性互动。环保法庭门庭冷落,实质是将本来可以在法律程序内解决的问题,推向了社会,容易将小事变成大事。民众通过环保诉讼依法维权的渠道畅通,不但有利于落实中央的经济结构调整等政策,也有利于环保事业本身的发展,最终真正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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