吹走眼中的沙 发表于 2011-4-29 13:22:45

引用第8楼mars厦大绿野于2011-04-29 13:17发表的:
也许管理制度有点问题,如果完全100%秉公执法,按制度去执行,也许guanjian没有错。问题是发发表情帖需要禁言这么严重吗? images/back.gif


禁言的事情可以不谈。
我要谈的:
我继续抗议:发表纯表情帖,没有违反论坛规则,支持发表纯表情帖的会员权利;
或者说这个论坛规则本身是错误的

我的诉求很简单:
一个论坛的会员发贴只要不是色情、反动、广告等危害论坛安全的信息就不能被删除!
一个论坛会员不能被要求、强制什么不能发(以上危害论坛安全的信息除外)、什么可以发!需要一个自由、开放的环境!

至于其他版规、论坛管理团队的工作方向、内容等我没有诉求!
能否延伸出更多论坛建设的问题,我不抱期望,但支持并可能参与一些议题。

伊枫 发表于 2011-4-29 13:28:56

已经看过了 这件事情上,我支持关键的执法行为,但是关键确实做的不对,对于论坛管理,我们这届团队虎头蛇尾,什么原因我不想具体讨论,济溪远比我想象的复杂,作为论坛的管理,我们负责的是管理方,需要一方来负责仲裁我们的行为来确定我们是否违规,判决了违规 立马修改。
现在的情况是犯错的是管理方,而立马让管理方判定自己的行为是错的。司法和立法一体,本身就不是很合理。
   争吵处理方面,我们尽量在消除双方的火气,但是有人在一直挑起所谓的人权、自由、民主,开始人身攻击。

    个人在论坛管理用心不如雨峰他们,这个要表示歉意,同时赞成陌上的话,“要么空出来,让有能力的人去做。”

长安野人 发表于 2011-4-29 13:33:23

引用第8楼mars厦大绿野于2011-04-29 13:17发表的:
也许管理制度有点问题,如果完全100%秉公执法,按制度去执行,也许guanjian没有错。问题是发发表情帖需要禁言这么严重吗? images/back.gif



GreenBA-郑建<yerenzj@qq.com>13:26:28
呵呵,关键处罚依据是松鼠提出来的一个管理制度的讨论稿。你自己觉得是否有效?

苹果松鼠(526652391)13:26:44
当然无效

guanjian 发表于 2011-4-29 13:35:13

山西-关键(675406908)13:28:24
这个管理规定曾经被李舟使用过……高级别法院的的案例可以作为低级别的断案依据——法律上有这么一说

mars厦大绿野 发表于 2011-4-29 13:35:26

如果济溪办公室负责“立法”制定规则,公示多少,让会员提意见,然后修改。
由论坛管理员团队执行,也许会更好一些吧?
对于禁止发表情帖这种不合理的规定,可以申诉,由济溪办公室来负责组织仲裁修改

guanjian 发表于 2011-4-29 13:38:48

我在执法行为的操作程序上确实有错误,但我认为我做出的判决是没有问题的,也就是,按现行法规对三火做出禁言三天的判决是合理的

li+ 发表于 2011-4-29 13:39:14

个人反对济溪办公室来做“立法者”和“仲裁者”

mars厦大绿野 发表于 2011-4-29 13:42:24

谁能告诉我济溪办公室在济溪论坛的职能?济溪办公室和济溪论坛两个是独立的吗?

陌上初薰 发表于 2011-4-29 14:01:42

附议

honglake 发表于 2011-4-29 14:02:13

引用第16楼li+于2011-04-29 13:39发表的:
个人反对济溪办公室来做“立法者”和“仲裁者” images/back.gif

复议,应该是推动和支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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