缘起:
需求:学生环保社团需要资金支持 VS 资金源:越来越多的毕业生走向社会,开始挣自己的第一份工资
概述:
以济溪的影响力和覆盖为基础,面向学生环保社团毕业生筹款,由其承诺捐赠额(可以按年/按月/一次性捐赠),可以指定或不指定捐赠目的,集腋成裘,聚沙成塔,开展对学生环保社团资助
两种模式:
1、非定向捐赠:捐赠者不限定自己的捐赠的使用范围,可以由济溪维护的独立评审委员会决策
2、代管理捐赠:针对目前很多社团的资金管理使用机制、向老会员筹款机制不健全的情况,捐赠者可以指定资金用于自己所毕业社团的项目,但又济溪维护的独立评审委员会代管经费和发放经费
未来拓展
1、利用信誉,扩大捐赠者范围,不限于环保社团毕业生
管理费:
方案一:抽取5%管理费
方案二:定向指定用于管理费的捐赠
方案三:捐赠总额的利息
注意点:
筹款、用款应保持透明度
初步目标:
根据估算,五百个一百元(理想化)的捐赠,对于全中国学生环保社团的活动,就应该已经足够,一年筹款达到5万元
困难:
人手!包括领导者、执行者
考虑:
以弱势单个校园社团为主要资助目标,地区性组织争取资源能力较强,是否需要待议,资助范围待议
好了,这个计划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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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可以现在就开始认捐(留下联系方式),如果正式开始运作就会有人去索要承诺的捐款
未毕业学生可以预约承诺,尤其是将毕业第一个月的工资分享给自己的父母亲人和公益事业,是很有纪念意义的
关于捐赠使用
利用网络优势,捐赠管理和评审委员会由全体捐赠人通过网络提名、投票选举产生,成员必须也是捐赠人
抽取管理费的做法是绝对错误的!
请不要被青基会搞的那一套从捐赠款中提取管理费的不道德(甚至可以说有违法嫌疑)做法所误导!!!
捐赠收入有以下三种:非限定性净资产、限定性净资产和受托代理资产。
其中后两种绝对只能按照捐赠人的意愿进行使用。任何挪用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所有的捐赠收入在取得时必须获得捐赠人书面确认(或其他可保存、可查证的方式)的协议或约定。这些证据是会计法规定的收入入帐的原始凭证。
也是将所获得收入确认为上述三种类型之特定一种的法律依据。
这个项目的想法很好。我支持!
我的建议是:
请仔细评估管理费用的支出。尽可能提高效率,降低成本,节省开支。比如可以尽量采用网络协同办公的方式以降低成本。
确实必须支出的管理费用建议另行开展特定的劝募活动来筹资。
5%的管理费在任何地方都是合法合理的。
目前国家对基金会的财务管理方面有这么一个规定:用于项目的支出不少于筹资的70%,用于管理的费用不得高于10%。因此5%是合理的。
限定性捐赠是指定向捐赠给某一个项目或者开展某一方面工作的捐赠,非限定性捐赠是指只捐给你,不管你做什么事情,只要围绕你的宗旨开展活动即可。
引用第3楼长安野人于2007-01-07 11:14发表的“”:
5%的管理费在任何地方都是合法合理的。
目前国家对基金会的财务管理方面有这么一个规定:用于项目的支出不少于筹资的70%,用于管理的费用不得高于10%。因此5%是合理的。
限定性捐赠是指定向捐赠给某一个项目或者开展某一方面工作的捐赠,非限定性捐赠是指只捐给你,不管你做什么事情,只要围绕你的宗旨开展活动即可。
青基会搞的那套做法绝对是错误的!请千万不要亦步亦趋!!
稍后我再解释!请相信我!
支持这个项目的想法
引用第4楼kingst于2007-01-07 11:31发表的“”:
青基会搞的那套做法绝对是错误的!请千万不要亦步亦趋!!
稍后我再解释!请相信我!
我不是不相信你,也不是说青基会做得对,我也是按照有关规定来讲,从项目费用中提取管理费是合理合法的,不存在挪用。
如果没有补贴,相信很难使一个组织很灵活的运转起来 所以我认为需要一些管理费用
弟兄们且慢!
我没对管理费说三道四啊!我也没说过不需要管理费啊!
我说的是“青基会搞的那套做法绝对是错误的!”
哪套做法大家应该知道吧?其中最著名的就是几个月前一直在CCTV“共同关注”风风火火宣传的大学生“圆梦行动”。在这里青基会就是对每笔捐赠款提取10%的管理费。
这点一开始我也没注意到。还是前些日子看新京报对其秘书长进行的专访才注意到。记者专门就提取管理费一事向青基会提问。
事后搜狐网站就此问题专门开辟辩论台邀请网友投票和辩论青基会到底该不该提取管理费。大多数网友反对青基会的这种做法。
我也坚决反对。当然我并不是否认有管理费用的存在。我的想法是“确实必须支出的管理费用建议另行开展特定的劝募活动来筹资。”
《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捐款人有权决定捐款的数量、用途和使用方式。而青基会用美其名曰“捐款标准”、“国际惯例”、“合理合法”、“授人以渔”的说辞来限制捐款人的意愿。这是不道德的。严重点说是涉嫌违法。
据有的捐款人说青基会对所有的捐款包括其他活动项目的捐款都实行了提取管理费的政策。那么如果我是捐款人,我要求将我所有的捐款全部无保留的用于资助学生上学,这难道不可以吗?
所以我认为青基会的这种做法实在很伤捐款人的心。我认为这是公益领域的“霸王条款”。
我认为我们有必要对这种行为进行抵制。防止这种错误的做法在NPO领域蔓延开来。
很好的项目!!
支持!!!
至于管理费用,我没有太多概念,没有接触过基金会,不好说什么。只觉得管理费用对这个项目工程的领导者和执行者来说是一种约束力。
更想补充的是,资助项目的后续工作,两点
一是要有专业型和针对性,就是说只资助社团活动的某一领域,或也可以从某个开始以后逐渐向全面拓展
二是不仅仅提供资金支持,同时还要有跟踪,辅助;既然很多人都是以前社团退下来得,对一些活动会有相对的经验,可以提供一些意见,但不是强硬的指导和命令,仅提供意见作参考,这样对大家都比较好
以上个人观点,仅供参考,呵呵……